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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定 價:¥9.00

作 者: 本社 編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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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31873 出版時間: 2011-10-01 包裝: 平裝
開本: 大32開 頁數: 91 字數:  

內容簡介

  本書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作者簡介

暫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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