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營利性高等教育組織的辦學模式是一個很有意義的選題。 隨著世界各國向知識社會的轉型,在許多國家的教育領域,特別是高等教育領域中,營利性組織開始出現并且發(fā)展迅速,這極大地挑戰(zhàn)了傳統(tǒng)理念。對營利性高等教育組織合法性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經歷了漫長的過程,許多國家至今仍不承認其合法地位,或者對其發(fā)展進行種種限制。 我國亦如是。從我國民辦高校的產生和發(fā)展實踐來看,除了少部分是通過捐資辦學形式設立的以外,大部分是通過投資辦學形式設立的。如何看待我國民辦高校的辦學特點以及民辦高校能否營利的問題,是影響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發(fā)展及其相關政策的一個大問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立法過程中,民辦教育組織能否營利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民辦高等教育組織能否營利,或者說高等教育能否由營利性組織來提供,不但一直是一個立法難題,而且也是一個需要深入探討的學術問題。 雖然已有很多學者對高等教育組織的營利問題進行過研究,但是往往局限于理論概念的分析,若能以現實存在的營利性高等教育組織為分析對象,總結其辦學模式的特點,同時以此為基礎進行理論分析,則可以更加深入地闡釋和回答這個問題。一個事物的內在品性是通過其具體的行為模式展現的。因此,具體分析和研究實踐中的營利性高等教育組織辦學模式特點,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鞠光宇博士的論文選題正是基于這樣一個新的研究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