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第一編 法官的職責
第一章 彌合法律與社會的差距
一、法律與社會
二、立法及其解釋的變化
三、社會變化影響法律的合憲性
四、普通法的變化I
五、變化與穩(wěn)定
第二章 保衛(wèi)憲法與民主
一、為民主而奮斗
二、什么是民主
三、權力分立
四、民主與法治
五、基本原則
六、司法獨立
七、人權
八、批評與回應
第二編 實現司法職責的手段
第三章 實現司法職責的前提條件
一、司法公正與客觀
二、社會合意
三、公眾信任
第四章 手段的含義
一、手段的正當性
二、法律運作理論
三、司法哲學
第五章 解釋
一、解釋的實質
二、目的解釋
三、憲法的目的解釋
四、法律的目的解釋
五、目的解釋與司法裁量
六、目的解釋與意圖論(或主觀目的)
七、目的解釋與舊文本主義
八、目的解釋與新文本主義
第六章 普通法的發(fā)展
一、作為法官法的普通法
二、司法造法
三、推翻先例
第七章 “平衡”與“權衡”
一、“平衡”與“權衡”的核心地位
二、平衡與歸類
三、平衡的性質
四、平衡的類型
五、平衡的優(yōu)點
六、平衡的批評與回應
七、平衡的范圍
第八章 不可訴或“政治問題”
一、可訴性的作用與界限
二、可訴性的類型
三、可訴性與公眾信任
第九章 訴訟資格
一、訴訟資格與裁判
二、訴訟資格與實質民主
第十章 比較法
一、比較法的意義
二、比較法的影響
三、比較法與法律解釋
四、比較法與憲法解釋
五、比較法在實踐中的運用
第十一章 判決
一、做出判決與實現司法職責
二、作為審判庭成員的法官
第三編 法院與其他國家部門的關系
第十二章 部門之間的張力
一、持續(xù)的張力
二、張力天成而且可取
三、針對國家的看法
四、作為受托人的公職人員
五、個人對國家的義務
第十三章 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系
一、立法機關的獨特性
二、立法的司法審查
三、立法機關非立法性決定的司法審查
四、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的對話
第十四章 司法機關與執(zhí)行機關的關系
一、審查的范圍加
二、司法解釋與行政解釋
三、行政合理性
四、比例性
第四編 法官在民主國家職責的評估
第十五章 能動主義與自我克制
一、術語的界定
二、若干定義及批評
三、能動主義和自我克制的定義
四、能動主義或自我克制的可取性
第十六章 司法職責與恐怖活動問題
一、恐怖活動與民主
二、戰(zhàn)爭中法律并不沉默
三、國家安全與人權的平衡
四、司法審查的范圍
第十七章 法官的職責:理論、實踐與未來
一、理論
二、現實
三、未來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