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王志勤貪污、受賄案[第695號]
——余罪自首的證據要求與證據審查
譚繼偉交通肇事案[第696號]
——交通肇事后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第697號]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動投案的構成自首,但在逃逸情節(jié)的法定刑幅度內視情決定是否從輕處罰
熊華君故意傷害案[第698號]
——現(xiàn)場待捕型自首的認定條件
呂志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案[第699號]
——如何認定“送親歸案”情形下的自動投案
袁翌琳故意殺人案[第700號]
——對親屬報警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行為的認定
周元軍故意殺人案[第701號]
——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機關實際控制而投案的,不認定為自首,但可酌情從輕處罰
張某等搶劫、盜竊案[第702號]
——接受公安人員盤問時,當場被搜出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實的,不視為自動投案
蔣文正爆炸、敲詐勒索案[第703號]
——余罪自首中如何認定“不同種罪行”和“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
劉長華搶劫案[第704號]
——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屬于“形跡可疑”還是“犯罪嫌疑”
李吉林故意殺人案[第705號]
——如實供述殺人罪行后,又翻供稱被害人先實施嚴重傷害行為的,能否認定為對主要犯罪事實的翻供
王奕發(fā)、劉演平敲詐勒索案[第706號]
——“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情節(jié)的具體認定
沈同貴受賄案[第707號]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他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的阻止行為仍構成立功
霍海龍等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fā)票案[第708號]
——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認定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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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司法規(guī)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只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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