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證據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證據種類,甚至也不是一個含義明確的法律概念,但的確是一個越來越受到法律專業(yè)人士偏愛的語詞。我不知道這一術語是何人在何時創(chuàng)造的,但是根據個人的知識,美國的弗雷德.英博教授當為先驅者之一。他與莫森斯合著的《刑事案件中的科學證據》(ScientificEvidcnceinCriminalCases)一書在20世紀80年代就已經在美國的刑事司法領域內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喬恩·華爾茲教授在《刑事證據大全》中也使用大量篇幅來介紹科學證據(該書第18章的標題就是“科學證據”),分別講述了精神病學、心理學、毒物學、化學、法醫(yī)病理學等學科的專家意見,以及照相、錄像、顯微分析、中子活化分析、指紋、DNA、槍彈、聲紋、可疑文書、測謊和車速檢測等科學證據的內容。然而,英博教授和華爾茲教授都沒有給出科學證據的界說。似乎科學證據就是一個日常生活用語,猶如汽車、房屋、書本、豬肉、大家都說,大家都懂,沒有必要去給出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