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立法任務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第四條 空間效力
第五條 涉外民訴同等原則、對等原則
第六條 審判權
第七條 審理原則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調解原則
第十條 審判制度
第十一條 語言文字
第十二條 辯論權
第十三條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 法律監(jiān)督權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
第十六條 變通規(guī)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jié) 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jié)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訴訟管轄
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八條 侵權糾紛管轄
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管轄
第三十條 海損事故管轄
第三十一條 海難救助費用管轄
第三十二條 共同海損管轄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第三十四條 協(xié)議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共同管轄
第三節(jié)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
第三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管轄權轉移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 一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二 審、重審、再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 審判
……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三編 執(zhí)行程序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