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連帶責任司法裁判研究》是訴訟法文叢之一,由彭熙海編著。 《民事連帶責任司法裁判研究》簡介:民事連帶責任制度是一個實體和程序緊密結合的問題,連帶責任的實體法規(guī)定是靜態(tài)的權利義務分配,而連帶責任的司法裁判則是靜態(tài)的、字面上的權利義務實現的動態(tài)過程。然而,長期以來,民法學界與民事訴訟法學界對連帶責任的研究缺少必要的溝通和默契,造成了連帶責任制度實體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與訴訟程序設計之間的嚴重沖突與脫節(jié),連帶責任的司法適用受到嚴重扭曲。將實體和程序的關系置于連帶責任司法裁判這一典型場域展開全面、細致的研究,能使實體和程序的關系進一步明晰化,同時針對連帶責任的特質,設計出一套具有個性化的司法裁判程序,能夠為立法和實務部門對連帶責任的科學立法和運行提供理論上的支持,使民事連帶責任制度的立法效果得以圓潤實現,使各方權利在利益平衡的機制中、在實體和程序的互動關系中得到恰如其分的表達。民事連帶責任作為一種復合責任,廣泛存在于各個部門法中,存在于當今社會的民商事法律活動中。連帶責任因其充分保護權利人利益的獨特優(yōu)勢而備受矚目,司法實踐中,注重給予權利人的權利以充分、迅速、有效的保護,致使連帶責任適用范圍被隨意擴大、訴訟形式的適用不統(tǒng)一、司法判決不明確、判決的執(zhí)行不規(guī)范,這對于保障所有當事人之間權利的相對公平、提高訴訟整體效益的要求而言,顯得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學界對連帶責任的研究不夠深入、立法對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不夠完善、法官控制、指揮程序的能力不夠強大,因而造成實體與程序的脫節(jié),造成連帶責任司法裁判中的亂象。在民事連帶責任案件裁判中,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應該是水乳交融的關系,他們相互依存并且互為動力。為此,應肯認兩者不同的價值取向和作用方向,而不能由實體法“捕獲”程序法,或認為程序法只是實體法的附庸。只有真正實現民事連帶責任程序法與實體法的水乳交融,在嚴格恪守連帶責任法定化的基礎上,樹立更大范圍的公平觀和更具整體性的效益觀,才能確保連帶責任司法裁判的公正與效率。針對個性化的權利應設置個性化的司法裁判程序。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民事連帶責任司法裁判的訴訟應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形式,這是查清事實真相、保護全體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提高連帶責任訴訟整體效益的要求。基于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連帶責任訴訟中要證明連帶責任的存在與否,權利人先要提供與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有關連帶責任的情形相吻合的法律事實存在,還要進一步舉證證明引起連帶責任發(fā)生的事實以及具體責任數額的相關事項。當然,在符合證明責任倒置的情形下,連帶責任訴訟中同樣適用證明責任倒置規(guī)則。民事連帶責任案件的判決中,應在權利人的權利保護與責任人的權益保障之間達成相對平衡,統(tǒng)一決定連帶責任訴訟當事人的勝訴或敗訴,并明確各責任人的責任份額。連帶責任案件裁判的執(zhí)行對于整個連帶責任司法裁判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谶B帶責任案件執(zhí)行的不確定性及司法實踐中的執(zhí)行亂象,連帶責任案件裁判的執(zhí)行應以連帶責任承擔的常態(tài)為考察點,原則上應對全體連帶責任人予以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要符合法定程序,并設置救濟手段,賦予連帶責任人按份執(zhí)行抗辯權;在執(zhí)行程序中,連帶責任人內部求償權可依協(xié)議或判決書直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