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1條 立法目的與根據
第2條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3條 職權原則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
第4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
第5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
職權原則
第6條 依靠群眾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平等原則
第7條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8條 法律監(jiān)督原則
第9條 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第10條 兩審終審制
第11條 審判公開原則 保障辯護原則
第12條 法院定罪原則
第13條 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14條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
第15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
第16條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第17條 刑事司法協(xié)助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18條 職能管轄
第19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20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21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22條 最高法院管轄
第23條 級別管轄的變通
第24條 地域管轄
第25條 優(yōu)先、移送管轄
第26條 指定管轄
第27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28條 回避的對象、方式與事由
第29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30條 回避的決定
回避決定的效力
回避的復議
第31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32條 辯護的方式與辯護人的范圍
禁止擔任辯護人的范圍
第33條 委托辯護的時間
委托辯護的形式
辯護人的告知義務
第34條 指定辯護
第35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36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
第37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
第38條 辯護人的查閱案卷權
第39條 辯護人申請調查取證權
第40條 辯護人對特定證據的處理原則
第41條 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第42條 辯護人的義務
第43條 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44條 訴訟代理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
第45條 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第46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其權利
第47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與控告權
第五章證據
第48條 證據及其種類
第49條舉證責任
第50條 證據收集的一般原則
第51條 運用證據的原則
第52條 證據的收集與使用
第53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第54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第55條 對非法證據的糾正
第56條 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
第57條 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第58條 非法證據的處理
第59條 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
第60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6l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62條 證人、鑒定人與被害人的特殊保護
第63條 證人作證費用的負擔及待遇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64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概括規(guī)定
第65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zhí)行
第66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67條 保證人的條件
第68條 保證人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69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
第70條 保證金數(shù)額的確定及繳納
第71條 保證金退還
第72條 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與執(zhí)行機關
第73條 監(jiān)視居住的執(zhí)行與監(jiān)督
第74條 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5條 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76條 對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監(jiān)督與監(jiān)控
第77條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78條 逮捕的權限劃分
第79條 逮捕的條件
第80條 拘留的條件
第81條 異地拘留、逮捕
第82條 扭送
第83條 拘留的程序
第84條 拘留的期限
第85條 提請逮捕
第86條 批準逮捕中的訊問
批準逮捕中的詢問與聽取意見
第87條 批捕權
第88條 審查批捕
第89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第90條 不批捕的異議
第91條 逮捕的程序
第92條 逮捕后的處理
第93條 逮捕后的必要性審查
第94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撤銷和變更
第95條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人
第96條 羈押逾期后的處理
第97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
第98條 偵查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99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100條 財產保全
第101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
第102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103條 期間及其計算
第104條 期間恢復
第105條 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106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107條 立案的機關
第108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第109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
第110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
第111條 立案監(jiān)督
第112條 自訴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113條 偵查的一般要求
第114條 預審
第115條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其利害
關系人中訴與控告權及其處理
第二節(jié)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116條 訊問的主體
第117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guī)定
第118條 訊問的程序
第119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第120條 訊問筆錄的制作
第12l條 訊問的錄音、錄像
第三節(jié) 詢問證人
第122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與要求
……
第三編 審判
第四編 執(zhí)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