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強調個案?為什么注重敘事? 這恐怕是讀者在閱讀本書之前最疑惑的兩個問題。事實上,這也是我為什么多年來持續(xù)專注個案研究的原因。個案,貌似有點微不足道,實際上是正義的實現途徑,管窺社會變遷的窗口。我在博士論文《1903年:上海蘇報案與清末司法轉型》時曾提出一個觀點——“個案推動論”。該觀點強調,中國法治進程,無論清末,還是當下,是由一個個具體的個案推動前進的。這種論說擺脫了從宏觀層面討論司法轉型動因的糾纏不清,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從微觀層面入手,因為無論是變化著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還是需要變革的法律和轉型的司法,其落腳點都是實踐中的個案。個案恰如一個個節(jié)點,勾連著歷史的脈絡,展現著歷史的變遷,同時又承前啟后,把舊的需要摒棄的和新的需要吸納的都包含在內。我們不否認中國的司法轉型是通過立法的形式來完成的,但實質上,包括法制在內的公共政策更迭,個案是個有力的推手。從此角度,法律制度的變革或許更像催化劑,而不是決定性因素。也許,因為個案可以直接確定法律效力,“個案推動說”在英美法系判例法中的表現更加直觀。在中國,也許只有通過某些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個案來論說才能更具說服力,因為多數個案的作用是隱性的,或者細微的,即任意個案往往不具備顯著的解釋張力,只有在引入關鍵個案、系列個案、眾多個案的時候,“個案推動說”的解釋模式才能更具說服力。 基于個案的意義,我常常想:如若能夠通過每一個個案實現正義,讓個案成為正義實現的載體和途徑,那么法治不但會成為信仰,還會成為社會最有力的制度。這種個案正義的價值,可以用培根在《論司法》中那句耳熟能詳的法諺來總結,“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敘事,貌似毫無學術含量,實際上是傳播的基礎,弘揚法治理念的主流。在中國百姓的傳統(tǒng)認知中,“歷史”通常等同于“故事”。對于“故事”,首要的就是講清楚,這就是敘事的力量。當這種敘事用文字的形式表達出來后,往往形成一種跨越文本與結構的張力,字里行間的故事、跌宕起伏的情節(jié)、躍然紙上的人物……會直面向你撲來,讓你感受到歷史的厚重與有趣,感受到司法的積極與無奈。一段時間以來,法學界的話語落入了一種機械性的表達中。學者們言語的,不是百姓能夠聽懂的,自然也不是他們能夠理解的。于是,學界每年層出不窮熱熱鬧鬧的研討會往往不敵一檔普法類情景劇對人民群眾的普法效果。因此,將個案用“講故事”的形式展現出來,稍加點評,摒棄純粹的學術說教,我相信這種力量是巨大的。大量“以案說法”類電視法制節(jié)目的高收視率就是佐證?!罢x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痹诜ㄖ蝹鞑サ倪^程中,通俗的敘事形式往往更能夠深入人心。實際上,在司法制度史研究領域,并不排斥敘事。相反,隨著西方“新史學”的崛起,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以來,《蒙塔尤——1297~1324年奧克西坦尼的一個山村》、《馬丁?蓋爾的回歸》、《奶酪與蛆蟲:一個16世紀磨坊主的精神世界》、《夜間的戰(zhàn)斗——16~17世紀的巫術和農業(yè)崇拜》等一批成果的誕生,歷史敘事得以復興,歷史的書寫形式也從“分析”向“敘述”積極轉變。 當然,需要說明的是:(1)本書所擷選的個案,并不否認預先挑選的成分,從清末的蘇報案,到民初的姚榮澤案,到新中國反腐第一案,再到世紀末的綦江虹橋案,這些案件可謂“關鍵性個案”。引入關鍵性個案來展開對二十世紀中國司法制度史的考察,具有明顯的優(yōu)勢,一方面可以詮釋更為廣泛的社會結構和歷史問題,將宏觀結構和微觀分析有機結合,使學理與歷史得到解釋;另一方面關鍵性個案能為破解研究命題提供特殊的焦點,可以以關鍵性個案為原點,將其信息和理論最大限度地推廣到其他個案和類型。(2)本文倡導的通過個案實現正義,所指的個案不僅不限于關鍵性個案,而且更應當關注大量的、普通的、瑣碎的個案。這些案件,發(fā)生于中國日常的司法運作中,并且呼吁要能夠以個案為基礎進行反思與提升,因為個案正義代替不了制度正義,要使個案正義具有普遍正義,就必須構建制度正義。綜觀中西古今法治的衍化史,都是從個別調整發(fā)展到規(guī)范調整,進而實現二者有機結合的過程。 借此,我相信個案的力量,相信敘事的力量,相信通過個案實現正義對于司法進步和民主法治的推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