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與私法一直是平行發(fā)展的。在私法中,個人意志的自治性正在逐漸消失;個人意志自身缺乏為自己贏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領域,我們不再相信在公職人員背后存在一個集合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權的實體,這些公職人員只是這一實體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規(guī)制主權國家與其臣民之間關系的規(guī)則體系。毋寧說,它是對于組織和管理某些服務來說必不可少的規(guī)則體系。成文法不再是主權國家的命令,它是一種服務或者一群公務人員的組織規(guī)則。行政行為也不再是一位發(fā)布命令的官員的行為或一位執(zhí)行命令的公務人員的行為,它是一種根據服務規(guī)則而為的行為。這種行為所涉及到的問題永遠必須同樣接受一些法院的審查。如果一項行政行為違反了某一成文法規(guī),任何一位受到影響的個人都可以要求該行為無效,這種要求并非基于一項主觀權利,二十基于遭到違反的合法性原則。國家的責任得到普遍的成人。因此,與私法一樣,法學家們對公法的解釋也逐漸趨于現(xiàn)實化和社會化?,F(xiàn)實性體現(xiàn)在人們對實際表象背后的人格化實體的否棄,對自治性的、普遍有效的意志的否定以及對政府所必需擔負的職能的認識。而社會性則體現(xiàn)在這樣幾個方面:公法不再把解決個人的主觀權利與人格化國家的主觀權利之間的沖突作為自己的目標;它旨在對政府的社會職能進行組織。因為,作為公法基礎的“越權行為”之訴不是基于個人權利受到侵犯的事實,而是出于社會服務的組織原則遭到破壞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