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東段邊界劃界的法律依據》(作者曾皓)從分析陸地劃界的法律依據入手,先確定了可以用來研究中印東段邊界劃界的法律依據;然后通過論述這些陸地劃界法律依據的構成要件及其在中印東段邊界劃界中的適用,探討了中印邊界東段線的大致走向與位置。具體而言,《中印東段邊界劃界的法律依據》分為以下六章:第一章為“導論”。中印邊界爭端是印度力圖繼承英國殖民遺產造成的。談判雖然是解決中印邊界問題的最合適的方式,但在中印邊界談判中也應當適用國際法。選擇劃界的法律依據是妥善解決中印邊界爭端的關鍵問題。陸地劃界的法律依據包括:國家同意(如條約)、其他形式的國家同意(承認、默認與禁止反言)、第三方的劃界決定(如司法判決等)、保持占有、爭議領土的歸屬、國際法中的衡平等??捎糜谘芯恐杏|段邊界劃界問題的法律依據包括:相關條約,承認、默認與禁止反言,中印爭議地區(qū)的歸屬,國際法中的衡平等。第二章為“與‘麥克馬洪線’有關的條約與中印東段邊界劃界”。印度認為1914年《西姆拉條約》是中印東段邊界劃界的法律依據。然而,由于中國政府與英國政府都從未正式簽署、批準該條約;并且,西藏不具有締約能力,西藏地方代表沒有締約權,英國談判代表超越其締約權限等原因,《西姆拉條約》是無效的,中印東段邊界未經正式劃定。 第三章為“承認、默認、禁止反言與中印東段邊界劃界”。印度主張中國政府承認或默認了所謂的“麥克馬洪線”。承認、默認與禁止反言能夠使非法的權利轉變?yōu)楹戏?,但是,在實踐中,對于它們要加以嚴格解釋,并謹慎適用。在中印邊界東段爭端中,中國歷屆政府都從未承認“麥克馬洪線”。在1951~1958年間,中國雖未對印度侵占我國西藏東南地區(qū)提出抗議,但中國沒有默認“麥克馬洪線”的意圖,而且中國一直在官方出版的地圖中將被印度侵占的地區(qū)標示為中國的領土。此外,中國政府還在萬隆會議等國際場合申明了中國認為中印邊界尚未劃界、應通過談判正式劃定中印邊界的主張。中國政府首腦也沒有承認過“麥克馬洪線”。因此,中國從未承認或默認“麥克馬洪線”。相反,英國在1914~1938年間已經承認了“麥克馬洪線”無效,這構成了國際法中的承認,所以,英國以及其后的印度在1938年以后重提“麥克馬洪線”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反言,是無效的。由此可見,“麥克馬洪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能作為中印東段邊界線。第四章為“中印爭議地區(qū)的歸屬與中印東段邊界劃界”。在不存在正式的或清楚的權利依據的情況下,中印爭議地區(qū)的歸屬就自然而然地成為了中印東段邊界劃界的法律依據。在國際司法判例的推動下,確定爭議領土歸屬的領土法規(guī)則獲得了很大的發(fā)展。依據有關領土取得的國際習慣法規(guī)則,如果不存在判斷爭議地區(qū)歸屬的正式的、清楚的權利依據,且沒有限制主權行使的情況,哪個國家在關鍵日期以前對爭議地區(qū)的控制構成了有效占領,該爭議地區(qū)就歸這個國家所有。中印邊界東段爭端的關鍵日期是1959年9月13日。通過比較1959年以前中國與英國及其后的印度對中印爭議地區(qū)的占領證據,可以發(fā)現中國對中印爭議地區(qū)擁有原始權利,并且中國一直都有效地維持著對這個地區(qū)的主權。而且,195l~1959年,中國政府從未承認或默認過印度對該地區(qū)的占領行為,所以,印度對中印爭議地區(qū)的軍事占領是非法的,中國對該地區(qū)的“主權鏈”從未“斷裂”過,該爭議領土屬于中國。因此,這一段的中印傳統(tǒng)習慣線應當沿喜馬拉雅山南麓與布拉馬普特拉河谷北岸交接處而行。依據國際法,中印兩國應當在這條傳統(tǒng)習慣線的基礎上劃定中印東段邊界。 第五章為“國際法中的衡平與中印東段邊界劃界”。東段的中印邊界線雖然應當依據東段的傳統(tǒng)習慣線的位置與走向劃定,但是,還是有必要依據國際法中的衡平對中印傳統(tǒng)習慣線進行實質性的調整。對該線進行衡平調整就應當考慮一切與劃界相關的情況,由中印兩國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作出妥協(xié),一攬子解決中印邊界問題。第六章為“結論”。中印兩國在邊界談判中應當適用國際法規(guī)則來劃界。目前領土法已經呈現若干個新的發(fā)展趨勢。依據國際法,中印邊界東段線應當位于喜馬拉雅山南麓。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中國可以作出二些妥善的安排,對這條依法劃定的中印東段邊界線進行調整。此外,為了消除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保障東段中印邊界具有精確性與穩(wěn)定性,還應當考慮一些相關的情況,對中印傳統(tǒng)習慣線進行衡平調整,以最終確定東段的中印邊界線的走向和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