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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訴辯審評:尋釁滋事罪

刑事案例訴辯審評:尋釁滋事罪

定 價:¥53.00

作 者: 孟慶華,馬章民 編
出版社: 中國檢察出版社
叢編項: 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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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209956 出版時間: 2014-0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395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刑法分則實務叢書·刑事案例訴辯審評(23):尋釁滋事罪》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某某罪基本理論與司法認定精要”,主要是對各個分冊涉及罪名的基本理論及該罪名在司法適用中的重點、難點、疑點等主要問題加以全面的總結與概括,便于讀者更全面、快捷地了解本分冊罪名的特點、淵源及司法實務中的主要問題;第二部分“典型案例訴辯審評”,則是把每個真實的案件通過【基本情況】、【訴辯主張】、【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和證據(jù)】、【判案理由】、【定案結論】五個部分的內容,完整地展現(xiàn)案件從起訴到辯護到審判的全過程,分別從訴、辯、審三個角度全方位地反映案件的真實性、復雜性,【法理解說】則是從局外人的視角針對案件中的疑點、難點加以精當?shù)脑u析,以幫助讀者更加深刻理解本分冊罪名適用中特別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第三部分“辦案依據(jù)”則是在全面梳理和整合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的基礎上,圍繞各個分冊的罪名,以刑法典條文為經線,以其他與之相關的司法實踐中常用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為緯線,將刑法、單行刑法、其他立法、司法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重新整合,勾勒出一幅嶄新的辦案圖譜。供司法工作人員在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時借鑒比照,對刑法教學與研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孟慶華,男,山東濟南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學術成果有:《數(shù)罪并罰適用比較》、《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刑罰適用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犯罪構成適用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貪污賄賂罪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挪用公款罪研究新動向》、《受賄罪研究新動向》、《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研究新動向》、《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認定與處理》、《貪污罪的定罪與量刑》等書,在《中外法學》、《人民司法》、《人民檢察》、《人民論壇》、《法學論壇》等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200余篇。馬章民,男,1969年10月生,河北省曲周縣人,法學碩士,河北政法職業(yè)學院(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兼任河北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研究方向為刑事法學。近年來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20余篇,主編、參編教材6部,主持、主研省級以上科研課題4項。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尋釁滋事罪基本理論與司法認定精要
一、尋釁滋事罪的立法淵源及其演變
(一)外國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
(二)我國刑法中尋釁滋事罪的立法淵源及其演變
二、尋釁滋事罪與“流氓罪”的關系問題
(一)牛某強的“流氓罪”與尋釁滋事罪的關系問題
(二)趙某猛的“流氓罪”與尋釁滋事罪的關系問題
(三)陳某豪的“流氓罪”與尋釁滋事罪的關系問題
三、尋釁滋事罪的客體問題
(一)尋釁滋事罪的侵犯客體內容問題
(二)尋釁滋事罪的公共秩序是否必須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問題
四、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要件問題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理解適用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理解適用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理解適用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理解適用
(五)“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能否進行綜合評價問題
五、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構成問題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問題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問題
六、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問題
(一)尋釁滋事罪的罪過形式問題
(二)尋釁滋事罪的犯罪目的問題
(三)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動機問題
七、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定性問題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是否包括致人重傷、死亡的問題
(二)行為人單獨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定性問題
(三)行為人共犯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定性問題
(四)行為人單獨或共犯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定性的解決方案
八、釁滋事罪與相關犯罪的界定問題
(一)尋釁滋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二)尋釁滋事罪與強迫交易罪的界定
(三)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定
(四)尋釁滋事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侮辱罪的界定
(五)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定
(六)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定
(七)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定
(八)尋釁滋事罪與聚眾哄搶罪的界定
(九)尋釁滋事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定
(十)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斗毆罪的界定
(十一)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定
九、尋釁滋事罪作為“口袋罪”的立法與司法價值問題
(一)尋釁滋事罪作為“口袋罪”的由來及其形成
(二)尋釁滋事罪作為“口袋罪”的立法價值評析
(三)尋釁滋事罪作為“口袋罪”的司法價值評析
十、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一)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的重要價值
(二)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是否影響犯罪的成立問題
(三)尋釁滋事罪法條中“情節(jié)惡劣”的理解適用
(四)尋釁滋事罪法條中“情節(jié)嚴重”的理解適用
(五)尋釁滋事罪中“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理解適用
(六)“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理解適用
(七)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的理解適用
(八)尋釁滋事罪的從輕處罰、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訴辯審評
案例1:張某某等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中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
案例2:付某某等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案
——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
案例3:沈某某等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中累犯的認定
案例4:趙某朝等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中自首的認定
案例5:康某某等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中坦白的認定
案例6:張某等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中立功的認定和禁止令的適用
案例7:王某某等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中緩刑和社區(qū)矯正的適用
案例8:李某興等尋釁滋事案
——法院審理案件對檢察機關量刑意見的采納
案例9:黎某兵故意傷害、陳某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死亡的定性
案例10:吳某龍等強迫交易案
——尋釁滋事罪與強迫交易罪的界限
案例11:肖某國等人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殺人等罪的界限
案例12:周某A等故意殺人、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案例13:曹某某尋釁滋事、過失致人死亡案
——尋釁滋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案例14:崔某等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案例15:王某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案
——尋釁滋事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案例16:楊某宇等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案
——尋釁滋事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案例17:陳某某、王某綁架案
——尋釁滋事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案例18:楊某濤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案
——尋釁滋事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案例19:陳某等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案例20:李某光等搶劫、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案例21:蔣樂某等聚眾哄搶案
——尋釁滋事罪與聚眾哄搶罪的界限
案例22:孫甲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案
——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案例23:方某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案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案例24:索某濤等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案
——尋釁滋事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案例25:顏某鋒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案例26:李某尋釁滋事、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
——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案例27:馬某旺等尋釁滋事、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等案
——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案例28:崔某某等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斗毆罪的界限
案例29:陳某磊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案
——尋釁滋事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界限
案例30:宗某某破壞監(jiān)管秩序案
——尋釁滋事罪與破壞監(jiān)管秩序罪的界限
第三部分 辦案依據(jù)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類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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