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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的行政法制度研究

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的行政法制度研究

定 價:¥38.00

作 者: 戚建風,易君 著
出版社: 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法律 行政法

ISBN: 9787560996721 出版時間: 2014-06-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本書以群體性事件和公眾參與作為研究的邏輯起點,綜合運用模式分析、比較分析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對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的行政法制度進行了探討研究:闡述了群體性事件治理公眾有序參與的基本理論問題,分析了“有序性、非對抗型”群體性事件(廈門PX事件、大連PX事件等)和“無序性、對抗型”群體性事件(貴州甕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廣東烏坎事件等)中公眾參與的現(xiàn)狀,探討了我國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困境的原因,評析了國外公眾參與程序和制度的主要經(jīng)驗,在此基礎之上尋找我國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的路徑,構(gòu)建了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的具體法律制度框架。以“平衡論”的核心理念為指導,從公民權(quán)利和國家行政權(quán)力相互合作互動的角度出發(fā)研究群體性事件的治理,通過行政法上的制度創(chuàng)新,既讓“無序性、對抗型”群體性事件消弭在萌芽狀態(tài),或者以較低的社會成本使其得以及時解決,也讓我國的群體性事件向“有序性、非對抗型”群體性事件轉(zhuǎn)型,并且擴大和保障公眾參與群體性事件治理的權(quán)利,從而既能維護其自身合法權(quán)益,又能確保國家行政機關(guān)依法治理群體性事件,積極化解社會矛盾。

作者簡介

  戚建剛,男,1976年生,祖籍浙江杭州,中共黨員,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文瀾青年學者”,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應急法學研究所所長。先后畢業(yè)于浙江大學法學院、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與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碩士與博士學位。2006年4月—2008年6月,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2010年9月—2011年9月,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到美國艾奧瓦大學法學院從事訪問學者項目研究。主要研究方向為行政應急法、風險行政法、比較行政法和行政法基礎理論。出版《法治國家架構(gòu)下的行政緊急權(quán)力》等著作5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學術(shù)刊物上發(fā)表論文70余篇??蒲谐晒@武漢市人民政府二等獎、司法部優(yōu)秀獎等。2010年入選“新秀100”中國法學創(chuàng)新網(wǎng)。2011年入選湖北省新世紀高層次人才工程優(yōu)秀青年骨干人才,2011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資助計劃。2012年被評為湖北省第三屆“十大優(yōu)秀中青年法學家”。2012年經(jīng)武漢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主任會議研究,被聘為武漢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聘期為五年(2012—2016)。主持并完成國家社科基金等國家和省部級項目10余項,參與《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多部法律規(guī)范的起草修改工作。易君,1986年1月3日,女,湖北黃石人,先后獲得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學士和碩士學位,現(xiàn)為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研究生,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應急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主要研究領域為風險行政法、應急行政法、行政法基礎理論等。已經(jīng)在《江西社會科學》、《江西財經(jīng)大學學報》、《北方法學》、《湖北警官學院學報》、《浙江學刊》、《湖北行政學院學報》等學術(shù)刊物發(fā)表論文數(shù)十篇,參與國家及省部級課題多項。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導言
第一節(jié) 時代背景及研究視角
一、 時代背景
二、 研究視角
第二節(jié) 現(xiàn)有研究成果之綜述
一、 群體性事件之研究現(xiàn)狀
二、 公眾有序參與研究現(xiàn)狀評述
第三節(jié) 基本框架及新意
一、 基本框架
二、 主要新意
第二章 本書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一節(jié) 群體性事件之含義
一、 群體性事件概念辨析
二、 群體性事件的作用
第二節(jié) 公眾有序參與群體性事件治理之含義和作用
一、 公眾有序參與之含義
二、 公眾有序參與群體性事件治理之含義與作用
第三節(jié) 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的合理性基礎
一、 主權(quán)在民理論
二、 新公共服務理論
三、 社會資本理論
四、 治理理論
五、 協(xié)商民主理論
六、 科學發(fā)展觀
第三章 兩類群體性事件中公眾參與之實證研究
第一節(jié) “有序性、非對抗型”事件中的公眾參與
一、 廈門PX事件
二、 大連PX事件
第二節(jié) “無序性、對抗型”群體性事件中的公眾參與
一、 貴州甕安事件
二、 湖北石首事件
三、 廣東陸豐烏坎事件
第三節(jié) 小結(jié)
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的行政法制度研究
第四章 
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困境之原因
第一節(jié) 公眾參與面臨困境的一般原因
一、 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
二、 人大代表制度不完善
三、 司法不公正
四、 政府治理理念的落后
五、 力量與資源的不平衡
第二節(jié) 公眾參與面臨困境的主要原因
一、 “制度化”公眾參與渠道及其不足
二、 “非制度化”公眾參與渠道及其缺陷
三、 小結(jié)
第五章 
國外公眾參與程序和制度評析
第一節(jié) 宏觀參與程序評析
一、 羅伯特議事規(guī)則
二、 切里施·艾森爾等的合作治理理論
第二節(jié) 微觀參與制度評析
一、 美國的協(xié)商民意測驗
二、 英國的市民評審團
三、 小結(jié)
第六章 公眾有序參與之行政法制度
第一節(jié) 群體性事件治理的出路與公眾有序參與
一、 群體性事件治理的出路
二、 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公眾有序參與的路徑選擇
第二節(jié) 加強利益群體組織化
一、 利益組織化概述
二、 利益組織化的困境
三、 完善利益組織化的行政法建議
第三節(jié) 完善公眾利益表達機制
一、 完善現(xiàn)有利益表達機制
二、 修改《集會游行示威法》
三、 構(gòu)建公共協(xié)商機制
四、 建立公眾參與的監(jiān)督制度
第四節(jié) 建立行政問責制度
一、 群體性事件中問責制的概念辨析
二、 群體性事件中引入行政問責制的原因
三、 群體性事件中行政問責制的構(gòu)成要素
四、 群體性事件中問責制的功能
五、 我國群體性事件問責制的立法規(guī)定
六、 我國群體性事件問責制的缺陷
七、 我國群體性事件中問責制的完善
八、 小結(jié)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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