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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研究:以與德國比較為視角

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研究:以與德國比較為視角

定 價:¥42.00

作 者: 高旭軍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同濟大學法學文叢
標 簽: 法律 公司法與企業(yè)法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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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67506 出版時間: 2014-09-01 包裝: 平裝
開本: A5開 頁數(shù): 474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研究:以與德國比較為視角》以《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為核心,在梳理我國國內(nèi)公司法學界主要學術觀點基礎上初步提出了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定的理論框架,構成這一框架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及其適用范圍、第20條第3款的適用要件、前置程序、舉證責任和法律后果等,還專門論述了“資產(chǎn)混同”和“過度控制”兩種特殊的典型案例類型。本書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本書將法條和司法判例結合起來,研究如何利用法律條款解決具體案例中的實際問題,因而具有實用性;其二,本書在許多方面均以西方國家尤其德國的公司穿透責任制度為參照,因而讀者可以較好地了解德國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作者簡介

  高旭軍,江蘇宜興人,同濟大學法學院、中德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德國洪堡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洪堡學者,先后在洪堡大學、劍橋大學、康斯坦茨大學、波恩大學從事客座研究或教學工作。主要研究公司法和國際經(jīng)濟法。主要著作有:《德國公司法典型案例15則評析》《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中的資產(chǎn)混合及其法律責任之研究》(德文版)等;主要譯著有:《德國資合公司法》《法社會學導論》;論文有:《論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改革》《股東代表訴訟的應用探究論〈公司法〉第150條和第152條》《WTO視角下的中歐汽車貿(mào)易糾紛——論歐美國家對中國違反TRIMs協(xié)定的指控》等三十余篇。

圖書目錄

目錄
自序001
第一章引言00
一、問題的提出00
二、提出問題的背景00
(一)公司數(shù)量的急劇增長及其法律原因00
(二)公司法人的負面作用00
(三)2005年《公司法》確立了人格否認制度00
三、研究人格否認制度適用問題的必要性00
(一)有益于保證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安全適用、防止其濫用00
(二)有益于豐富、充實我國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問題的研究00
(三)有益于規(guī)范我國有關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司法實踐0
(四)小結0
四、主要內(nèi)容0
五、研究方法0

第二章人格否認制度的概況0
一、基本概念0

(一)法人0
(二)分離原則0
(三)人格否認制度0
二、人格否認制度和分離原則之間的關系0
(一)遵從“分離原則”作為獲得、維持其法人資格的
前提條件0
(二)人格否認作為違反“分離原則”的法律后果0

第三章論證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0
一、我國論證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0
(一)“法人濫用說”作為我國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0
(二)“法人濫用”的判斷標準0
二、德國論證人格否認制度的學說0
(一)主觀濫用學說和客觀濫用學說0
(二)法規(guī)適用學說(Normanwendungslehre)或法規(guī)目的說
(Normzwecktheorie)0
(三)“毀滅公司生存說”0
三、對中德人格否認學說的評析0
(一)“法人濫用說”和“法規(guī)適用說”之間的相容性0
(二)“毀滅公司生存說”——論證穿透責任合法性的學說的
新發(fā)展0

第四章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0
一、我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0
(一)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公司范圍0
(二)我國《公司法》第20條的適用要件0
(三)《公司法》第64條0
(四)適用人格否認制度的典型案例類型0
二、德國穿透責任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的公司范圍
(二)適用穿透責任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前提條件
(三)適用穿透責任的典型案例類型
三、中德人格否認制度適用范圍的比較
(一)中德兩國人格否認制度在適用范圍方面的共同特征
(二)中德兩國人格否認制度在適用范圍方面的不同特征
(三)對中德兩國人格否認制度在適用范圍異同的評析

第五章《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的適用條件
一、探究適用條件的必要性
二、適用第20條第3款的條件
(一)表面性適用要件
(二)實質(zhì)性適用要件

第六章適用《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的前置程序
一、引言
二、“失去清償能力”
(一)相關的概念
(二)對學界不同觀點的評析
(三)確認“失去清償能力”之訴與相關訴訟程序的關系
(四)總結
三、用盡常規(guī)法律救濟措施
(一)否認公司人格作為一種非常規(guī)的法律救濟措施
(二)用盡常規(guī)法律救濟措施的必要性
(三)用盡常規(guī)法律救濟措施的可能性
(四)總結

第七章舉證責任
一、概述
二、難度較小的舉證責任
三、難度較大的舉證責任
(一)舉證證明股東濫用股東權的可能性
(二)證明因果關系的可能性
四、舉證責任倒置
(一)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合法性分析
(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合理性分析
五、總結

第八章適用《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的法律后果
一、問題的提出
二、公司和其股東之間的責任關系
(一)國內(nèi)學界的觀點
(二)對國內(nèi)不同觀點的評述
三、股東相互之間的責任關系
(一)我國學界的觀點
(二)對國內(nèi)學界觀點的評述
(三)股東之間的“補充連帶責任”
四、作為主債務人股東的認定
(一)擔任公司重要管理職位的股東作為“主債務人”
(二)控股股東作為“主債務人”
(三)得益股東作為主債務人
(四)小結
五、股東連帶責任的免除
(一)“執(zhí)行控股股東的指令”作為免責事由
(二)“執(zhí)行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作為免責事由
(三)“沒有得益”作為免責事由
六、總結

第九章資產(chǎn)混同
一、資產(chǎn)混同的基本問題
(一)資產(chǎn)混同的概念
(二)資產(chǎn)混同的種類
二、資產(chǎn)混同作為典型案例類型的論證
(一)研究現(xiàn)狀
(二)資產(chǎn)混同作為一種獨立的典型案例類型
三、資產(chǎn)混同的構成要件
(一)中德公司法界的研究狀況及其評析
(二)資產(chǎn)混同的雙重構成要件
四、舉證責任
(一)概述
(二)比較容易的舉證責任
(三)難度比較大的舉證責任
(四)結論

第十章過度控制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過度控制”的基本問題
(一)有關“過度控制”的名稱及定義
(二)“過度控制”的種類
(三)“過度控制”和“資產(chǎn)混同”的關系
三、“過度控制”的構成要件
(一)探究“過度控制”構成要件的必要性
(二)“過度控制”構成要件分析及論證
四、舉證責任
(一)概述
(二)容易的舉證責任
(三)難度較大的舉證責任
五、法律后果
(一)橫向人格否認
(二)雙重公司人格否認

參考文獻

附錄本書引用的主要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滬一中民五(商)終字第10號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徐商終字第0221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243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閩民終字第487號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株中法民二終字第41號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9)房民初字第08038號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西民初字第13417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二中民終字第19597號
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新民三初字第001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二中民終字第15475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浙商外終字第24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浙商外終字第25號
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澗民一初字第283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民二終字第55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2)川民初字第17號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瓊民二終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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