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家庭暴力的界定】
第三條【國家、社會、家庭的反家庭暴力責任】
第四條【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反家庭暴力責任】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原則】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第七條【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業(yè)務培訓】
第八條【基層組織反家庭暴力職責】
第九條【政府支持】
第十條【調解義務】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職責】
第十二條【監(jiān)護人職責】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救濟途徑】
第十四條【強制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緊急安置】
第十六條【告誡書的適用及內容】
第十七條【告誡書送交、通知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臨時庇護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家庭暴力案件證據(jù)制度】
第二十一條【監(jiān)護人資格的撤銷】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的法治教育及心理輔導】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主體】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fā)出方式】
第二十七條【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審理時限】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效以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救濟程序】
第三十二條【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及執(zhí)行】
第五章法 律 責 任
第三十三條【家庭暴力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強制報告義務主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準家庭關系暴力行為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實施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反家庭暴力
法草案的意見
專家學者對反家庭暴力法的意見和建議
部分專家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見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情況
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見
一些專家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意見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江蘇調研簡報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福建調研簡報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云南省第一女子監(jiān)獄調研簡報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通過前評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