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國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在第56條增加了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guī)定,在我國虛假訴訟案件頻發(fā),案外第三人權益屢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賦予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侵犯其民事權益的相關裁判或調解書的權利,從制度層面加強了對案外第三人權益的救濟。相對于域外立法而言,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有著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訴訟法》中的規(guī)定僅為一款,過于單一的立法設計無疑增加了制度適用的難度,相關程序規(guī)則的粗糙以及多種救濟程序并存的混亂局面決定了現有制度存在相當大的完善空間。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應該在原告資格、客體要件、撤銷事由、程序構建、法律效力等方面進行反思與精致化構建,促使其由抽象走向具體從而最終形成規(guī)范化的運作。同時還必須厘清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相關制度之間的界限并合理安排其法律適用。在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研究過程中應正確認識并處理第三人利益保護與法的安定性、司法權*等多種價值層面的矛盾與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