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戰(zhàn)結束以降,中國往往被西方貶斥為忽視人權的全球典型而飽受批判,相反,美國則被奉為首要的法治出口國而廣受膜拜。那么,無法性是如何成為界定中國性的一項自明之理,而非一個需要實證檢驗的事實?同時,美國又是如何擔負起教化眾生的“重任”而成為法律普世價值的全球“傳教士”的?為回答這些問題,本書考察了“法律東方主義”——一套界定什么是法律以及誰擁有法律的全球性敘事——的歷史,并最終揭示出一項針對中國法的歐洲哲學偏見傳統(tǒng)是如何演變成為一種獨特且影響至今的美利堅帝國意識形態(tài)的。中美締結的首份條約授權美國法可在假定無法的中國適用。早在美西戰(zhàn)爭之后美國推行領土殖民主義之前,這種法律帝國主義的做法便已肇端。不唯如此,法律東方主義仍然存活于19世紀反華移民法對美國憲法造成的持久破壞以及當下中國法自我東方化的改革當中,并因而具有迫切的當代意義。在基于貿易與人權的全球政治中,它依然強悍有力且不為人知地塑造著現(xiàn)代的主體性、制度與地緣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