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爾維格于1905年出版《訴權與訴的可能性:當前民事訴訟基本問題討論》一書,在《德國民事訴訟法教科書》的基礎上繼續(xù)闡述法律保護請求權及其對德國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價值,并逐項批駁彪羅和科勒為代表的反對意見。在本次大討論后,瓦赫率先提出的并由赫爾維格發(fā)展完善的法律保護請求權論確立了通說地位。赫爾維格構建法律保護請求權論時提出的法律保護必要(Rechtsschutzbedürfnis)等概念成為現代德國民事訴訟法學的組成部分。不僅如此,法律保護請求權論還在二戰(zhàn)后的德國出現過回潮,主要推動者是布隆邁耶(Blomeyer)。法律保護請求權論在我國臺灣地區(qū)至今依舊保持通說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