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套書所收廢名作品,均為其 1949 年以前所作小說和散文。 二、本套書共 4 卷,第 1 卷為《廢名短篇小說》,收《竹林的故事》《桃園》《棗》等短篇小說集 3 種和集外短篇小說 5 篇;第 2 卷、第 3 卷為《廢名長篇小說》,其中第 2 卷收《橋》 ( 上下卷 ) 和未竟長篇《紡紙記》《芭蕉夢》;第 3 卷收《莫須有先生傳》和《莫須有先生坐飛機以后》;第 4 卷為《廢名散文》,收各類散文 111 篇。 三、各卷以成集者為主體,其他散篇列于成集者之后。 四、各卷所收作品大體按出版或發(fā)表時間先后排列,未刊稿據寫作時間編次。 五、成集者一般以初版為排印底本,如以其他版次為排印依據,則加注說明;已發(fā)表且未收集者,以初刊為底本;未刊稿以原稿 ( 復制件 ) 為底本。 六、成集者中,他人所作序跋,一并收錄。 七、原豎排改為橫排,繁體字改為簡體字,異體字改為正體字;通假字、假借字和“的”“地”“底”等部分用字,一仍其舊。明顯的訛字、衍字、脫字,參校手稿、初刊等其他版本,酌予訂正,并分別用〔〕、〈 〉、( )標示,將所改動者置于其內。 八、標點符號盡量保留原貌;篇名書名,酌加書名號;原文無標點,則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所規(guī)定的用法重新標點。 九、所有作品均加“題注”,主要著錄發(fā)表、出版、署名、題名更易、寫作時間(除原刊本未署寫作時間或與單行本所署寫作時間一致者外)、作者附言、原刊編者按語、底本依據等信息。 十、保留作者自注,并在注條末標以“—作者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