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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史1532~1827

慈善法史1532~1827

定 價:¥85.00

作 者: (英)加雷思·瓊斯
出版社: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法律 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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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0117227 出版時間: 2017-12-01 包裝:
開本: 16開 頁數: 320 字數:  

內容簡介

  本書展現(xiàn)了從宗教改革到埃爾登伯爵卸任大法官一職期間的慈善法發(fā)展歷程,這一時期正是現(xiàn)代慈善法初具雛形之際。瓊斯先生詳盡闡述了宗教、經濟和社會等因素對慈善法發(fā)展的影響,特別是對慈善的界定以及近似原則的影響,并表明了程序性因素對界定法律中的慈善及其限界的重要性。

作者簡介

  [英]加雷思·瓊斯(Gareth Jones),劍橋大學三一學院 “唐寧英國法講座教授”,林肯律師公會高級律師。曾就讀于倫敦大學學院、劍橋大學圣凱瑟琳學院以及哈佛大學,1961年開始任教于劍橋大學三一學院,1972年被評為高級講師,1974年擔任劍橋大學唐寧英國法講座教授,曾兩次擔任三一學院副院長。英國科學院院士,并在1991年選任為荷蘭皇家藝術和科學學術學院外籍院士。主要著作有《慈善法史1532~1827》,并曾與羅伯特?戈夫(Robert Goff)合著《賠償法》(The Law of Restitution)。呂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法學理論博士,浙江工業(yè)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福利與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中青年學科帶頭人,浙江省“151人才計劃”入選者(第三層次),浙江省之江青年學者計劃入選者。研究興趣為法理學、憲法學、慈善法。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當今中國慈善法制研究”,慈善法相關省部級(重點)課題七項,主持起草《浙江省實施辦法》(草案)。慈善法制研究相關成果曾獲民政部政策理論研究二等獎一項。

圖書目錄

序 言
縮寫詞表
制定法表
判例表

慈善法史1532~1700
第一章 引論:宗教改革前的慈善
第二章 宗教改革與慈善法
第三章 1597年與1601年《慈善用益法》
  一 普通法上的背景
  二 《慈善用益法》
第四章 慈善的界定1545~1700
第五章 慈善的特權1545~1700
  一 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 近似原則的適用
  三 剩余財產的處理
  四 限制地產所設立的慈善用益可強制執(zhí)行
  五 大法官將親審(即便涉案財產價值低于40先令)慈善用益之訴
  六 強制執(zhí)行慈善遺贈之訴不得發(fā)回教會法院
  七 慈善用益在受封人破產時的優(yōu)先權
  八 慈善事務專員裁定用以設立慈善用益之地產歸屬于法人并不違反《永久經營法》
  九 財產清償中的優(yōu)先權
  十 善意取得抗辯的限制

慈善法史1700~1827
第六章 引論
第七章 1736年《永久經營法》
  一 立法的背景
  二 立法的解釋
第八章 1601年《慈善用益法》序言對慈善的界定
第九章 1736年《永久經營法》對界定慈善的影響
第十章 慈善的特權1700~1827
  一 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 近似原則的適用
  三 剩余財產的處理
  四 財產清償中的優(yōu)先權
第十一章 慈善信托的強制執(zhí)行1700~1827
附錄A 衡平法院受理慈善案件的起訴書及答辯狀1350~1601
附錄B 案件文書摘選
附錄C 1597年《慈善用益法》
附錄D 1601年《慈善用益法》
附錄E 弗朗西斯·摩爾《〈慈善用益法〉解讀》劍橋大學手稿的書目注解
附錄F 弗朗西斯·摩爾的注釋以及解讀開篇辭
附錄G 《〈慈善用益法〉解讀》的案例
附錄H 慈善事務專員調查的案件1597~1787
附錄I 慈善事務專員裁定的案件1597~1787
附錄J 1736年《永久經營法》
附錄K 法院審理的“貧困親屬案件”
索 引
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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