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加雷思·瓊斯(Gareth Jones),劍橋大學三一學院 “唐寧英國法講座教授”,林肯律師公會高級律師。曾就讀于倫敦大學學院、劍橋大學圣凱瑟琳學院以及哈佛大學,1961年開始任教于劍橋大學三一學院,1972年被評為高級講師,1974年擔任劍橋大學唐寧英國法講座教授,曾兩次擔任三一學院副院長。英國科學院院士,并在1991年選任為荷蘭皇家藝術和科學學術學院外籍院士。主要著作有《慈善法史1532~1827》,并曾與羅伯特?戈夫(Robert Goff)合著《賠償法》(The Law of Restitution)。呂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法學理論博士,浙江工業(yè)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福利與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中青年學科帶頭人,浙江省“151人才計劃”入選者(第三層次),浙江省之江青年學者計劃入選者。研究興趣為法理學、憲法學、慈善法。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當今中國慈善法制研究”,慈善法相關省部級(重點)課題七項,主持起草《浙江省實施辦法》(草案)。慈善法制研究相關成果曾獲民政部政策理論研究二等獎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