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良宜,現(xiàn)為全職國際商事仲裁員,在過去四十年中處理了大量國際商事、海事、貿(mào)易領域的案件,熟悉亞洲地區(qū)及國際的有關實務,曾在中國香港特區(qū)、英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澳大利亞、奧地利、美國、韓國以及中國內(nèi)地的仲裁案件中擔任仲裁員,作出超過六百份的仲裁裁決書。 現(xiàn)任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國際咨詢委員會(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委員、丹麥哥本哈根波羅的國際海事協(xié)會(Baltic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文件委員會副主席、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名譽主席、新加坡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Singapore Chamber of Maritime Arbitration) 常務委員會 (General Committee) 成員、馬來西亞吉隆坡仲裁中心(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國際咨詢委員會(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成員以及韓國商事仲裁院(Kore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Board)國際仲裁委員會(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ommittee)成員。曾任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亞太仲裁組織(Asia Pacific Regional Arbitration Group)主席、法國巴黎國際商會國際仲裁庭(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表、英國特許仲裁員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東亞分會主席。楊大明,現(xiàn)為歐華律師事務所香港辦事處合伙人以及訴訟與監(jiān)管業(yè)務部負責人,主要業(yè)務包括商業(yè)訴訟和仲裁。在處理涉及國際貿(mào)易和商品、合資企業(yè)和股東糾紛、國際投資和離岸項目以及科技相關的國際商業(yè)糾紛方面擁有豐富經(jīng)驗。同時,具有在中國香港、新加坡和英國倫敦等各地處理仲裁糾紛的豐富經(jīng)驗,涉及范圍廣泛的轄區(qū)、管轄法律和仲裁機構(gòu),包括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倫敦國際仲裁法院、倫敦海事仲裁協(xié)會、斯德哥爾摩商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等。 2013年,當選為上海市政協(xié)委員,并被任命協(xié)助上海發(fā)展成為國際仲裁中心。2015年,作為領導小組成員之一向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提交了有關“打造上海為航空航運融資租賃中心”的方案,并獲評2016年“年度優(yōu)秀提案”。2017年,被《錢伯斯亞洲太平洋》(Chambers Asia Pacific)評為爭議解決在華仲裁領域的領先律師。2016/2017年,被《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雜志評為“The A List法律精英100強”之一。楊大志,現(xiàn)為高偉紳律師事務所香港分所金融市場部門的合伙人。專長于處理場外衍生品交易和各類結(jié)構(gòu)化產(chǎn)品,包括股權(quán)和信用掛鉤產(chǎn)品、結(jié)構(gòu)型重新組合證券、與基金掛鉤的衍生品以及ISDA凈額結(jié)算及套期保值交易。入選《錢伯斯亞洲太平洋》(Chambers Asia Pacific)律師名錄,并因其在場外衍生品監(jiān)管改革方面的豐富經(jīng)驗獲得特別肯定與認可。經(jīng)常為監(jiān)管機構(gòu)、行業(yè)組織以及各類客戶就涉及場外衍生品的報告義務、清算義務和(非清算型產(chǎn)品的)保證金義務等方面提供專業(yè)意見與幫助。 2007年,在英國取得律師資格;2013年,在中國香港取得律師資格。在加入高偉紳律師事務所香港分所之前,曾在倫敦主流國際律師事務所與美國頂*律師事務所的結(jié)構(gòu)性金融產(chǎn)品部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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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違約令合約終止 1.中國公司/企業(yè)最危險的合約終止方法:違約/毀約(repudiation) 1.1違約/毀約的例子 1.2違約/毀約對中國公司/企業(yè)的危險 2.預期違約(future breach / anticipatory breach) 3.預期違約之一:拒絕性違約(renunciatory breach) 3.1拒絕性違約的定義 3.2構(gòu)成拒絕性違約的用字要明確決絕 3.3拒絕性違約是否為違約的疑點 3.4拒絕性違約的歷史 3.5拒絕履行的是否需要是重要的合約責任 3.5.1拒絕履行的須是合約重要責任的權(quán)威說法 3.5.2拒絕履行合約中不重要的責任不能使無辜方終止合約 3.5.3沒有準時或拒絕做出支付合約款項是否重要的探討 3.5.4分期交付或供應貨物涉及部分違約是否重要的探討 3.5.5不重要的違約或拒絕履行重復發(fā)生是否可以累積變?yōu)橹匾? 3.6拒絕性違約一方的真正意圖是否重要 3.6.1市場情況顯示違約方不可能想拒絕履行有關合約 3.6.2無辜方主觀知道違約方的言行并非拒絕 3.6.3客觀看待違約方的言行是否構(gòu)成違約/毀約 3.6.4違約方誠實的誤解的例外 3.6.4.1誠實誤解帶來的不肯定 3.6.4.2違約方的言行是根據(jù)律師的建議 3.6.4.3根據(jù)英國近期先例對誠實的誤解例外的總結(jié) 3.7證明違約方將來不會履行的舉證 3.7.1舉證責任:平衡的可能性 3.7.2不同類別的預期違約舉證方面的不同 3.7.3不得以事后的證據(jù)影響有否拒絕性違約的判斷 3.8最后通牒能起到的作用 3.9一方已履行合約是否適用拒絕性違約 3.10無辜方于違約方拒絕履行合約期間是否需要履行其合約責任 3.10.1無辜方不接受拒絕性違約但事后因自己違反合約履行而變成違約方 3.10.2棄權(quán)與禁反言對無辜方自己違反合約履行的救濟 3.10.3權(quán)威說法與有關先例/筆者的仲裁案件 3.11針對拒絕性違約能否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請履約指令或禁令 4.預期違約之二:不可能履行(impossibility) 4.1不可能履行與合約受阻的關系 4.2證明不可能履行的困難 4.3不可能履行情況之一:同時承諾兩個有直接沖突的合約 4.4不可能履行情況之二:清盤倒閉 4.5拒絕性違約與不可能履行一并作為替代理由 5.錯誤拒絕履行合約能否以另一個事后才發(fā)覺的合法理由補救 5.1英國法律允許以事后才發(fā)覺的合法理由補救 5.2有關先例介紹 5.3不能事后補救的例外情況 5.3.1例外情況之一:合法理由應該在拒絕履行時向?qū)Ψ教岢? 5.3.2例外情況之二:棄權(quán)與/或禁反言 5.3.3例外情況之三:接受付運單證或貨物 5.3.4例外情況之四:拒絕性違約不得以后來發(fā)覺的合法理由補救 6.違約/毀約與合約明示條文的關系 6.1明示條文允許合約一方或雙方終止合約 6.2明示條文與違約/毀約(真正違約與預期違約)互相重疊或矛盾 6.3重疊或矛盾情況之一:明示條文有針對并寫明無辜方如何終止合約 6.4重疊或矛盾情況之二:明示條文有否超越/否定普通法的違約/毀約 6.5重疊或矛盾情況之三:終止合約是根據(jù)明示合約或是違約/毀約 7.接受(acceptance)或確認(affirmation) 7.1權(quán)威說法/定義 7.2及時接受違約/毀約的重要性 7.3接受必須清楚無誤并即時終止合約 7.3.1什么是清楚無誤 7.3.2接受可以通過任何形式表示 7.3.3沉默/不行動與持續(xù)性不履行合約責任能否構(gòu)成接受? 7.4確認合約能否被扭轉(zhuǎn)? 7.4.1不應該太輕易解釋無辜方的言行屬于確認合約 7.4.2接受與確認之外的第三種選擇 7.4.3持續(xù)違約/毀約的情況 7.5雙方相繼違約/毀約 8.選擇接受是否是無辜方毫無節(jié)制的權(quán)利 8.1無辜方的考慮 8.2違約方的考慮 8.3法律肯定性與合理性的平衡 8.4White and Carter (Councils) Ltd. v. McGregor先例 8.4.1例外之一:合約不是單方面可以履行而需要雙方合作 8.4.1.1大多數(shù)類別的合約的履行需要雙方合作 8.4.1.2租約 8.4.1.3賺取約因/對價沒有需要違約方合作才能滿足的前提條件 8.4.1.4合約不是單方面可以履行的例外 8.4.2例外之二:無辜方?jīng)]有合法利益去確認合約 8.4.2.1無辜方能否造成不必要的浪費與應否減少損失 8.4.2.2金錢的賠償是否為足夠的救濟 8.4.2.3完全不合理 8.4.2.4合法利益的總結(jié) 9.權(quán)威先例介紹 9.1先例之一:The “Nanfri” 9.2先例之二:Woodar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td. v. Wimpey Construction UK Ltd. 9.3先例之三:The “Hermosa” 9.4先例之四:Vaswani v. Italian Motors (Sales & Services) Ltd. 9.5先例之五:Eminence Property Developments Limited v. Kevin Christopher Heaney 9.6先例之六:The “Pro Victor” 9.7先例之七:Wuhan Ocean Economic v. Hansa Murcia 9.8先例之八:Downing v. Al Tameer Establishment & Anor 10.接受違約/毀約后無辜方無須證明其愿意與能夠履行以及損失計算 10.1接受違約/毀約后無辜方無須證明其愿意與能夠履行 10.2接受違約/毀約后無辜方針對損失計算必須證明其愿意與能夠履行 10.3無辜方計算損失的一天 第二章合約受阻 1.受阻與共同錯誤的密切關系 2.合約承諾的嚴格或絕對責任 3.合約受阻的歷史 4.合約受阻說法的依據(jù):默示條文的考驗 5.合約受阻說法的依據(jù):合約責任的根本性改變的考驗 6.關于合約受阻的部分著名判決的說法 7.合約受阻的大原則與要件 7.1合約受阻是法律問題,但仍需要仲裁員認定事實 7.2受阻事件要在訂約后發(fā)生且原則上是雙方訂約時不能預見的 7.2.1受阻事件不一定是雙方訂約時不能預見的說法 7.2.2即使受阻事件是可預見的,但合約條文不完整、足夠與明確,仍不能排除合約受阻 7.2.3對合約的解釋 7.2.4顯示如果合約條文不完整、足夠與明確不能排除受阻說法的先例 7.3受阻事件必須為外來的突發(fā)事件令整個合約無法履行或是與訂約時的共同目的有根本性區(qū)別 7.3.1合約無法履行 7.3.2合約的共同目的被毀 7.3.2.1不可能履行與共同目的被毀之間的關系 7.3.2.2確定什么是共同目的 7.3.2.3單方面目的或多個目的部分被毀是不足夠 7.3.2.4共同目的必須十分狹窄與局限 7.3.3外來的突發(fā)事件必須嚴重影響合約才會構(gòu)成受阻 7.4多花錢、多花時間以及賺錢變虧本都不足以令合約受阻 7.5受阻事件的產(chǎn)生不涉及任何一方的責任或過錯或出自他的原因 8.受阻令合約自動終止 8.1合約可否分開令部分受阻? 8.2如何區(qū)分完整合約與可分開的合約 8.3完整合約責任只履行了部分 8.3.1普通法下部分履行一個完整合約責任無權(quán)獲得支付 8.3.2普通法地位被立法或合約條文改變 8.3.3大部分履行的說法 8.3.4導致部分履行的原因 9.受阻后合約被終止的法律后果 10.《Law Reform (Frustration Contract) Act》的介紹 10.1立法適用的情況 10.2針對受阻前支付的金錢 10.3針對受阻前獲得的非金錢的服務與好處 10.3.1BP v. Hunt先例 10.3.2考慮section 1(3)下公平的金額的三個階段 10.4合約明示排除1943年立法的適用 10.5《Law Reform (Frustration Contract) Act》不適用的合約 10.5.1立法不適用的合約:程租合約 10.5.2立法適用的合約:期租與光租 10.5.3立法不適用的合約:特定貨物的滅失 11.合約受阻的考慮因素 12.常見的受阻事件類型 12.1常見類別之一:實質(zhì)上無法履行 12.2常見類別之二:法律上不能履行 12.2.1合約訂立之后法律發(fā)生變化 12.2.2英國法下突發(fā)性變?yōu)榉欠? 12.2.3外國法下合約的履行變?yōu)榉欠? 12.2.3.1合約適用英國法但在外國履行 12.2.3.2合約適用外國法并在外國履行 12.3受阻實例之三:延誤(delay) 12.3.1商業(yè)活動必須馬上知道突發(fā)事件能否令合約受阻 12.3.2估計延誤的長度的困難 12.3.3確定哪天可以構(gòu)成受阻的困難 13.不可抗力條文與履行困難條文的重要性 第三章合約更改、棄權(quán)與禁反言 1.簡介 2.更改(variation) 2.1單方面更改 2.2協(xié)議允許自動更改 2.3協(xié)議必要更改 2.4雙方同意更改 2.4.1要件之一:有一個有效與持續(xù)的合約 2.4.2要件之二:雙方必須同意 2.4.3要件之三:要有約因/對價 2.4.3.1部分支付債務的和解協(xié)議沒有約因/對價的法律地位 2.4.3.2不相稱的約因/對價 2.4.3.3Williams v. Roffey Bros先例對約因/對價的放寬 2.4.3.4不同判法的In re Selectmove Ltd. 先例 2.4.3.5以承諾性禁反言回避約因/對價的Collier v. P & MJ Wright (Holdings) Ltd. 2.4.3.6約因/對價的利弊結(jié)論 3.棄權(quán)(waiver) 3.1傳統(tǒng)上棄權(quán)的兩大類別 3.2普通法下要求及時行使選擇權(quán) 3.3合約條文下的選擇 3.3.1合約下兩類不同的選擇權(quán) 3.3.2合約選擇權(quán) 3.3.2.1誰的選擇權(quán)或誰的權(quán)利? 3.3.2.2有選擇權(quán)的一方是否需要通知另一方? 3.3.2.3合約選擇權(quán)的總結(jié) 3.3.3商業(yè)(或真正)選擇權(quán) 3.3.3.1商業(yè)選擇權(quán)與合約選擇權(quán)的區(qū)別 3.3.3.2行使商業(yè)選擇權(quán)時做出通知或宣告 3.3.4對合約將來權(quán)利或利益的提前放棄 3.3.4.1有關先例 3.3.4.2該說法的合理性 3.3.4.3構(gòu)成該說法的要件 3.3.4.3.1有關條文必須是一方單方面的權(quán)利或利益 3.3.4.3.2被棄權(quán)的條文必須能與其他合約條文分開 3.3.4.3.3一方棄權(quán)時合約必須仍然有效 3.4因選擇而棄權(quán) 3.4.1構(gòu)成因選擇而棄權(quán)的要件 3.4.2因選擇而棄權(quán)的形式 3.5與棄權(quán)有關的合約明示條文 3.5.1不棄權(quán)條文(nonwaiver clause) 3.5.2批準條文(approval clause) 3.5.3國際仲裁中委任仲裁員時的提前棄權(quán) 3.5.4造船合約中間接約定棄權(quán)不適用 3.5.5保險中的放棄代位求償條文(waiver of subrogation clause) 4.禁反言的基本原則 4.1禁反言的起源 4.2禁反言的合理性 4.3禁反言說法適用范圍的拓展 4.4將所有類別的禁反言統(tǒng)一? 4.5不同類別的禁反言的共性 4.5.1寶劍與盾牌之爭 4.5.2陳述或承諾 4.5.3依賴 4.5.4不公平與不合情理 4.5.5禁反言的救濟 5.合約更改、棄權(quán)與禁反言的區(qū)別 5.1棄權(quán)、禁反言與合約更改的區(qū)分 5.2棄權(quán)與禁反言的區(qū)分 5.2.1早期棄權(quán)與禁反言混為一談 5.2.2近期先例關于兩者區(qū)別的說法 6.公平交易的Panchaud原則 6.1Panchaud Freres SA v. Etablissements General Grain Co. 先例的案情 6.2CIF/CFR買賣中買方拒單/拒貨的權(quán)利與棄權(quán)與禁反言說法的適用 6.3Panchaud Freres SA v. Etablissements General Grain Co. 先例中關于公平交易的說法 6.4適用公平交易的Panchaud 原則的相互矛盾的先例 6.5公平交易的Panchaud原則導致的問題 第四章衡平法寬限與承諾性禁反言 1.簡介 2.歷史與先例的發(fā)展 2.1衡平法寬限先例之一: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mpany 2.2衡平法寬限先例之二:Birmingham and District Land Company v. London and North Western Railway Company 2.3承諾性禁反言先例之一: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v.High Trees House Ltd. 2.4承諾性禁反言先例之二:Tool Metal Manufacturing Co. Ltd. v. Tungsten Electric Co. Ltd. 2.5承諾性禁反言說法的其他疑問與之后的發(fā)展 3.是否要求衡平法寬限的承諾方知道自己的權(quán)利 3.1不要求承諾方知道自己權(quán)利的先例:Bremer v. Vanden 3.2多數(shù)看法不要求承諾方知道自己權(quán)利的上訴庭先例:Bremer v. Mackprang 3.2.1有關一連串買賣合約中下一手買方無法知道通知有缺陷的現(xiàn)實 3.2.2上訴庭多數(shù)看法與判決不要求買方的承諾方知道自己的權(quán)利 3.2.3少數(shù)意見的說法 3.3明確衡平法寬限不要求承諾方知道自己權(quán)利的貴族院先例:The “Kanchenjunga” 4.衡平法寬限或承諾性禁反言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