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在對被害人自我答責理論哲學根基和解釋學根基討論的基礎上,全面考察了被害人自我答責的成立條件,廓清了被害人自我答責的內涵、體系地位,并與相關概念范疇進行了區(qū)別(如被害人同意、被害人信條學、被害人自損等等)。被害人之所以自我答責,是因為從規(guī)范上看,被害人基于自己的任意,形成了“任意、行為與結果的統(tǒng)一體”,從而導致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實現不被允許的風險。在此基礎上,分別考察了國內外危險接受、自殺參與和詐騙罪中的被害人錯誤認識的相關判例和學說。在對這些判例和學說進行分析批判后,本書主張用被害人自我答責理論來解決此類問題,因為在解決危險接受、自殺參與和詐騙罪中的被害人錯誤認識上,具有獨特的理論優(yōu)勢,所得出的結論相對科學合理。并運用被害人自我答責原理,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