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fā)布《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對涉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實行差別化的定罪量刑標準,以確保相關案件處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該批復規(guī)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fā)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guī)避調查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我們邀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撰寫了解讀文章,介紹了該批復制定的背景與經過、起草中的主要考慮、主要內容等問題,并重點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定罪量刑以及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定罪量刑進行了詳細闡釋,便于廣大讀者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