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加注“*”號的條文屬于2012年、2017年修改的條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jù)】
第二條【立法目的】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空間效力】
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獨立審判原則】
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自愿\\]\\[合法\\]
第十條【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檢察監(jiān)督原則】*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guī)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jié)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中級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jié)地域管轄第
二十一條【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轄的案件][定居國外華僑的離婚訴訟管轄][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案件管轄][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四條【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票據(jù)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公司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條【海事?lián)p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一條【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二條【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
第三十四條【協(xié)議管轄】*
第三十五條【選擇管轄】
第三節(jié)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移送管轄】
第三十七條【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管轄權的轉移】*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一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二審和再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
第四十二條【合議庭的評議規(guī)則】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工作紀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條【回避的對象、條件和方式】*
第四十五條【回避申請】
第四十六條【回避決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條【回避決定的時限及效力】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jié)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范圍】[法定代表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特殊情形下當事人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訴訟權利義務】
第五十條【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條【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及反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