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外對利益拒絕條款的研究大多從國際投資仲裁案件開始,也止于國際投資仲裁案件,主要注重對某個或某幾個案件的分析和闡釋,尚未形成對利益拒絕條款的整體研究。國際投資法和國際仲裁案件并未形成完整的獨立體系,對利益拒絕條款的理解無法僅從條文本身或個別仲裁案件中得出結論。究其原因,首先,國際投資仲裁案件雖然數量呈連年上升的趨勢,但是從實踐法學的角度來看,其數量仍不足以達到形成統(tǒng)一國際投資法制解釋或者習慣國際法的程度。其次,國際投資仲裁案件往往由不同的仲裁員裁決,其判斷標準尚未統(tǒng)一。再次,國際投資案件的判決僅對雙方當事人有效,對于相同投資協定下的其他案件不存在拘束力,因此增加了適用的隨意性。本文將基于國際公法、國際稅法以及公司法等多個方面的分析,形成對利益拒絕條款適用的較統(tǒng)一的思路。利益拒絕條款適用不統(tǒng)一的原因還在于條款本身表述不清和不同國際投資條約中利益拒絕條款的表述不同。因此,本文也將對利益拒絕條款文本本身進行比較研究,從國際投資立法目的、國際關系、跨國公司治理等角度出發(fā)對利益拒絕條款本身的文本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因此,本文研究內容既包括利益拒絕條款適用的統(tǒng)一也包括其體系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