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定義:污染及解釋
1.1 歷史
1.2 “微量-DNA”的定義
1.3 關于污染的討論
1.4 司法誤判為什么會發(fā)生
1.5 一些思維的謬誤
1.6 似然比
1.7 法庭科學專家的作用
第二章 對解釋錯誤的根本原因分析
2.1 一個典型案例:亞當·斯科特案
2.2 賈瑪案中的司法誤判
2.3 錯誤的特征
2.4 錯誤率的定義
2.5 從次來源層級報告DNA圖譜
2.6 從來源層級報告DNA圖譜
2.7 從行為層級報告
2.8 檢察機關的作用
2.9 認證/監(jiān)管機構的作用
2.10 數據庫搜索問題
2.11 歷史的教訓
2.12 陳述的要素
2.13 總結
第三章 “微量-DNA”證據轉移的解釋框架
3.1 陳述結構
3.2 外源DNA何時以及如何轉移到受害者指甲下
3.3 實驗研究中外源DNA轉移的基礎水平
3.4 通過“被動”或物理方法(刮擦)轉移的DNA圖譜會持續(xù)7天嗎
3.5 提取前7天轉移到指甲上的DNA圖譜的存留時間
3.6 將可能性轉化為廣泛的概率范圍:報告人員的模型
3.7 總結
第四章 國家DNA數據庫,證據強度與錯誤率
4.1 國家DNA數據庫測試策略
4.2 兩種DNA數據庫
4.3 皮奇??税甘侨绾螌е碌谝粋€DNA數據庫建立的
4.4 定義“目標人群”
4.5 數據庫并非打擊犯罪的必需
4.6 誤解
4.7 以匹配概率表征的證據強度
4.8 結論
4.9 搜索整個數據庫(有效性與隨機比中相關)
4.10 DNA數據庫搜索如何影響證據強度
4.11 聚焦調查(從“目標人群”中排除更多的嫌疑人): 引入“權重”的概念
4.12 亞當·斯科特案
4.13 使用證據“權重”公式進行計算
4.14 如果嫌疑人來自“目標人群”以外,“權重” 如何改變P(GIEo)
4.15 “天真調查員效應”與司法誤判的相關性
4.16 用DNA分型更新證據效應(從“目標人群”中選擇 嫌疑人)
4.17 “淹沒效應”
4.18 用“地理分析”定義“權重”是否有科學基礎
4.19 數據庫搜索對證據強度的影響
4.20 上訴法院對貝葉斯定理的裁決
4.21 法庭對這種想法接受了多少
4.22 “被告的謬誤”并非必然謬誤
4.23 使非DNA證據與DNA證據協同
4.24 假陽性錯誤(顯而易見的事實)
4.25 全部匯總:調查員可使用的簡單方法
4.26 結論
4.27 總結
4.28 復雜的DNA圖譜:令人擔憂的德盧格斯案——上訴法院結論可疑的一個例子
4.29 德盧格斯案
4.30 專家意見能取代同行評審嗎
4.31 “科學方法”的提醒
4.32 假陽性結果
4.33 結論
第五章 結束語:以梅雷迪斯·克爾徹死亡案為例
5.1 DNA環(huán)境的動態(tài)背景
5.2 實驗室環(huán)境監(jiān)測
5.3 關于可用于評估DNA證據相關性信息的限制
5.4 梅雷迪斯·克爾徹死亡案的背景
5.5 案件情況概要
5.6 刀(36號物證)
5.7 “微量-DNA”證據
5.8 刀上其他“微量-DNA”證據的簡要總結
5.9 文胸扣(165號物證)
5.10 答案有多可靠
5.11 DNA圖譜證據的進一步評價:限制
5.12 轉移模型:可用于評估DNA圖譜證據相關性評價信息的限制
5.13 法官如何解釋證據
5.14 評估檢方起訴方案的有針對性操作指南
5.15 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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