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天賦人權說認為:權利不外乎人格或意思自由,他們都發(fā)端于人類自己所有的思想,從而使人身權與財產權在兩方面達到同構。天賦人權說還認為,所有權是人格的延伸,所有權之上負載人性,因此,財產權始終不能與廣義的人權分離開。根據法國早期的民法理論,人所擁有的全部財產(廣義財產)是人格的表現,體現了人格與外部事物的聯(lián)系,與人格共生共滅,因此“無財產就無人格”,也就能夠得出“對所有權的保護就是對人的保護”的結論。在我國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有關人格權制度的討論集中于人格權法的地位、人格權的類型以及人格權的保護三方面,三部分內容既可統(tǒng)一對待又可分別論述。關于人格權法的地位,涉及民法典的體系和結構,屬于獨立研究課題;關于人格權的類型,因主題需要,也有必要進行適度的論述;本課題雖然也會涉及人格權法的地位,但主要還是圍繞人格權的類型和人格權的救濟制度展開討論。首先,圍繞著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學界在對債權編還是合同編、物權編的具體內容以及知識產權的地位等問題研究討論的同時,也熱烈討論了人格權這一熱門話題。尤其是進入21世紀后,人格權方面的討論和成果俯首即拾,有時甚至超出了民法范圍。但是,由于認識上的差異,關于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學者之間有截然不同的觀點,而且即便立法部門明確要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理論界的反對聲仍未有大量地減少;而對人格權的救濟制度應完全置于侵權責任編還是分立于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理論界也有不同意見。其次,我國目前有關人格權的救濟制度,立法與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沖突頻出,民法實務中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差異巨大,在同一地區(qū)內由于城鎮(zhèn)居民與農村居民身份的不同,死亡賠償金數額可以相差近百萬。這些問題促使理論界必須找出解決辦法,或者給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釋。最后,隨著現代科技的不斷進步,人們在享受到其所帶來的方便、快捷利益的同時,也面臨著權利被侵害的巨大風險,個人信息被非法披露、利用的現象屢見不鮮,而學者對此類問題的討論也還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觀點。所以隨著民事立法工作的深入進行,有關人格權的基本理論問題和司法救濟問題成為急迫需要解決的任務。人格權制度是有關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人格利益的確認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從民事權利體系角度分析,人格權是民事權利中基本的、重要的一項民事權利,因為人格權是直接與權利者的存在和發(fā)展相聯(lián)系的。對人格權的侵害就是對權利者自身的侵害,所以,人格權之保護是現代法律的基本任務,所謂“無救濟無權利”,但權利是否能夠獲得救濟以及獲得何種救濟,不僅是判斷權利安全性的指標,更是法律完善以及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被尊重的標識。只是在傳統(tǒng)大陸法系國家,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近代民法典中有關人格或人格權方面的規(guī)定內容簡約,雖然不能就此得出相關國家對人格權不重視的結論,但畢竟可供法院適用的規(guī)范有限,“對自然人的規(guī)范過于簡單,因此沒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權”,以至于不得不通過法官造法的方式解決實際生活中的人格權救濟問題,并最終通過修改法律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