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沐(1908—2011),字吉士,祖籍浙江吳興(今湖州),我國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1930年畢業(yè)于上海震旦大學,獲文學學士學位。1933年畢業(yè)于法國巴黎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1935年畢業(yè)于德國法蘭克福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學成歸國后從事法學教育工作,1938年任重慶中央大學教授,1941年任昆明西南聯合大學教授。1945—1947年受邀于美國佛羅里達州立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紐約大學訪學和任教。1947年回國,任北京大學教授。1949年后歷任北京政法學院、北京大學教授,北京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大學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主任。芮沐教授是全國法學界較早的一批博士生導師之一,為我國培養(yǎng)了眾多杰出法律人才。改革開放以來,芮沐教授率先在我國設立了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兩個專業(yè),是這兩個專業(yè)的奠基人。芮沐教授還曾兼任政務院法制委員會專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國務院經濟法規(guī)研究中心常務干事等職務,為國家立法和法制工作作出了重要的歷史性貢獻。芮沐教授著有《民事法律行為理論之全部》,主編了“國際經濟法系列叢書”、《國際經濟法條約集成》及續(xù)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