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仲裁為解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間的國際爭端提供了中立的、非政治化的法律機制。 在案件審理中,仲裁庭適用何種法律確定管轄權及爭端的實體問題將直接關乎各方當事人程序及實體權益的實現。 以《華盛頓公約》為基礎設立的ICSID投資仲裁庭主要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當事人未選擇準據法時,則適用爭端當事方的締約國國內法(包括其沖突規(guī)范)以及可適用的國際法規(guī)范,還可按照各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依據公平與善良原則裁判爭端。 在爭端當事方的締約國國內法與可適用的國際法相互抵觸時,應如何處理,《華盛頓公約》未作規(guī)定,但長期積累的大量ICSID仲裁案例則對此作出了回應。 近年來,資本跨境轉移模式漸趨復雜,鑒于各國對外締結的雙邊投資條約在外資待遇、保護標準、爭端解決等方面參差不齊,理性的投資者開始借助“挑選條約”(Treaty-Shopping)行為進行投資籌劃,以期適用對其優(yōu)惠的國際投資條約,尋求投資保護。 對于這類現象,國際投資仲裁庭應如何有效應對? 此外,法律適用的核心在于法律解釋,在確定案件所適用的國際條約后,對爭端各方所持的不同條約解釋意見,仲裁庭應如何進行取舍? 在“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中國投資者與外國政府、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政府將不可避免地產生各類爭端,如何從我方當事人的立場出發(fā),尋求法律適用取向,將成為未來參與國際投資仲裁最為關切的議題。 對上述問題,本書將以大量實證案例為基礎進行詳盡探討,以期對從事國際仲裁理論研究與實踐的業(yè)內人士提供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