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文明的沿革脈絡(luò)中,自古典晚期開始,便恒亙著世俗與宗教這兩條持久而強勁的脈線,二者既相對獨立,又緊密交織。就宗教脈線而言,影響**、地位**者莫過于天主教傳統(tǒng),而對這一傳統(tǒng)提供“神理”及“法理”支撐的,除了《圣經(jīng)》之外,最為重要的便是由歷次“大公會議”( General Council,亦譯“公會議”或“圣公會議”)制定并頒布的各種教規(guī)、教令及改革法令。在早期基督教以及后來的天主教會歷史上,被天主教會認可的“大公會議”有21次,其中有18次是在古代各個歷史時期(4世紀(jì)—16世紀(jì)初,涵蓋上古晚期和中世紀(jì))召開的。那么,什么樣的宗教會議方可被稱為“大公會議”?基督宗教各派別在大公會議認定標(biāo)準(zhǔn)上存在什么樣的分歧?每次大公會議是在什么狀況下召開的?代表性人物有哪些?主導(dǎo)性的思想是什么?在會議進程中,共識是如何形成的?對于分歧有是如何處理的?前一次大公會議與后一次大公會議之間的關(guān)聯(lián)性如何?《大公會議史綱》將對諸如此類的問題給予解答。本書中文版依據(jù)Philip Hughes, The Church in Crisis: A History of the Twenty Great Councils (London: Burns & Oates, 1961) 譯出,并由中譯者增補“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1962—1965年)”一章。本書系陳文海主持的社科基金重點項目——近世以前“大公會議”文獻研究 ((14AZD066))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