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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釋本(根據(jù)2021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釋本(根據(jù)2021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修訂)

定 價:¥38.00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法律單行本注釋本系列
標 簽: 暫缺

ISBN: 9787519753832 出版時間: 2021-05-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 頁數(shù): 547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本書以2021年新修改的《*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的解釋》為脈絡(luò)和主線,以《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為中心,通過條文注釋、關(guān)聯(lián)法規(guī)的形式對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內(nèi)容逐條進行講解,全面且詳細地介紹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體系框架、主要內(nèi)容等。本書根據(jù)全新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進行修訂,內(nèi)容更加全面,并收錄與公安機關(guān)、檢察機關(guān)等與刑事訴訟相關(guān)的司法解釋文件,以供讀者準確掌握。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眾與實務(wù)人士,供其查閱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內(nèi)容,遵守司法秩序、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的實用型法規(guī)工具書。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專業(yè)法規(guī)編纂機構(gòu)。法規(guī)中心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規(guī)范性文件為主要內(nèi)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讀者需求,策劃編纂適合辦案實務(wù)、教學(xué)研究和一般大眾實際需要的各類法律圖書。法規(guī)中心長期與國家機關(guān)、法學(xué)院校及研究機構(gòu)保持密切合作,擁有相關(guān)領(lǐng)域較為權(quán)*、專業(yè)的作者資源和編輯團隊,對所出版的每一種圖書都精心編輯,嚴格審校,力求精益求精,所出版的圖書得到社會各屆人士的好評與認可。

圖書目錄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提要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wù)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任務(wù)
   第三條 公檢法職責(zé)分工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guān)職權(quán)
   第五條 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檢察權(quán)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guān)相互關(guān)系
   第八條 法律監(jiān)督
   第九條 訴訟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原則
   第十二條 未經(jīng)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quán)利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第十六條 不追究刑事責(zé)任情形
   第十七條 外國人刑事責(zé)任的處理
   第十八條 刑事司法協(xié)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九條 立案管轄
   第二十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五條 審判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共同管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八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條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三十一條 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三十二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第三十四條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第三十五條 指定辯護
   第三十六條 值班律師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zé)任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偵查期間的權(quán)利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會見通信權(quán)
   第四十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復(fù)制權(quán)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申請調(diào)取證據(jù)權(quán)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證據(jù)展示義務(wù)
   第四十三條 律師調(diào)查取證權(quán)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行為禁止
   第四十五條 被告人拒絕與更換辯護人
   第四十六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七條 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wù)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控告權(quán)
 第五章 證據(jù)
   第五十條 證據(jù)及種類
   第五十一條 舉證責(zé)任
   第五十二條 證據(jù)的收集
   第五十三條 辦案機關(guān)法律文書的證據(jù)要求
   第五十四條 取證主體、對象及妨礙取證的法律責(zé)任
   第五十五條 重調(diào)查、不輕信口供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
   第五十七條 檢察機關(guān)調(diào)查核實排除非法證據(jù)職責(zé)
   第五十八條 非法證據(jù)調(diào)查程序
   第五十九條 證據(jù)合法性證明
   第六十條 嚴格排除原則
   第六十一條 證言的審查判斷
   第六十二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wù)
   第六十三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 特殊保護措施
   第六十五條 證人作證補助制度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拘傳、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的概括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qū)彽臈l件與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qū)彽谋WC方式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的條件
   第七十條 保證人的義務(wù)及法律責(zé)任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qū)徣说牧x務(wù)
   第七十二條 保證金的確定及繳納
   第七十三條 退還保證金
   第七十四條 監(jiān)視居住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 監(jiān)視居住的執(zhí)行
   第七十六條 監(jiān)視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七條 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義務(wù)
   第七十八條 監(jiān)視居住監(jiān)控方式
   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qū)徍捅O(jiān)視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八十條 逮捕的權(quán)限劃分
   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
   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
   第八十三條 異地執(zhí)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條 公民扭送
   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執(zhí)行
   第八十六條 拘留后案件的辦理
   第八十七條 提請批準逮捕
   第八十八條 審查批準逮捕程序
   第八十九條 批捕權(quán)
   第九十條 審查批捕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及對其審查處理
   第九十二條 不批捕的復(fù)議、復(fù)核
   第九十三條 逮捕的執(zhí)行
   第九十四條 逮捕后案件的辦理
   第九十五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
   第九十六條 不當(dāng)強制措施的變更與撤銷
   第九十七條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權(quán)
   第九十八條 羈押期限屆滿的強制措施變更
   第九十九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變更與解除
   第一百條 偵查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附帶民訴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訴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附帶民訴的調(diào)解與裁判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訴的審判組織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
   第一百零六條 期間的耽誤與恢復(fù)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一百零八條 有關(guān)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條 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接受立案材料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要求及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立案監(jiān)督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訴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偵查的任務(wù)
   第一百一十六條 預(yù)審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申訴、控告情形
  第二節(jié)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主體和地點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地點、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與書面供詞
   第一百二十三條 錄音錄像
  第三節(jié) 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詢問地點與個別詢問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前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六條 詢問筆錄與書面證言
   第一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
  第四節(jié) 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主體與對象
   第一百二十九條 現(xiàn)場保護
   第一百三十條 持證勘驗、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尸體解剖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身檢查
   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筆錄
   第一百三十四條 復(fù)驗、復(fù)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 偵查實驗
  第五節(jié)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搜查的對象
   第一百三十七條 協(xié)助義務(wù)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 搜查要求
   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筆錄
  第六節(jié)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的對象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封、扣押清單
   第一百四十三條 扣押郵件電報
   第一百四十四條 查詢、凍結(jié)財產(chǎn)
   第一百四十五條 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解除
  第七節(jié) 鑒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鑒定的啟動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的程序與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條 鑒定意見的告知及異議
   第一百四十九條 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第八節(jié) 技術(shù)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條 技術(shù)偵查措施的范圍和批準手續(xù)
   第一百五十一條 技術(shù)偵查措施期限
   第一百五十二條 技術(shù)偵查措施的執(zhí)行和保密義務(wù)
   第一百五十三條 隱匿身份偵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證據(jù)轉(zhuǎn)化
  第九節(jié) 通緝
   第一百五十五條 通緝
  第十節(jié) 偵查終結(jié)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及其延長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復(fù)雜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第一百五十九條 重刑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第一百六十條 偵查羈押期限計算的兩種特殊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條 辯護律師意見聽取
   第一百六十二條 移送審查起訴
   第一百六十三條 撤銷案件
  第十一節(jié)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四條 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六十五條 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六條 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 自偵案件中逮捕的時限
   第一百六十八條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jié)的處理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訴權(quán)
   第一百七十條 監(jiān)察機關(guān)移送起訴案件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審查起訴的內(nèi)容
   第一百七十二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條 審查起訴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條 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第一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
   第一百七十六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議
   第一百七十七條 不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guān)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八十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八十一條 酌定不起訴被不起訴人的申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符合特殊條件的撤銷案件、不起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合議庭組成
   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評議原則
   第一百八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jié) 公訴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
   第一百八十七條 開庭前準備
   第一百八十八條 審判公開原則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九條 出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
   第一百九十一條 法庭調(diào)查
   第一百九十二條 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義務(wù)
   第一百九十三條 強制作證及拒絕作證的責(zé)任承擔(dān)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鑒定人作證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條 出示物證和宣讀證據(jù)性文書
   第一百九十六條 休庭調(diào)查
   第一百九十七條 調(diào)取新證據(jù)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二百條 評議、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認罪認罰案件采納檢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見
   第二百零二條 判決的宣告與送達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
   第二百零四條 延期審理
   第二百零五條 法庭審理中的補充偵查
   第二百零六條 中止審理
   第二百零七條 法庭筆錄
   第二百零八條 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
  第二節(jié) 自訴案件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范圍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的受理、審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調(diào)解、和解和撤訴
   第二百一十三條 反訴
  第三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二百一十五條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條 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
   第二百一十七條 簡易程序詢問被告意見
   第二百一十八條 簡易程序法庭辯論
   第二百一十九條 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
   第二百二十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
   第二百二十一條 簡易程序轉(zhuǎn)普通程序
  第四節(jié)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 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條 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庭審理規(guī)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 速裁程序?qū)徖砥谙?
   第二百二十六條 速裁程序轉(zhuǎn)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八條 抗訴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九條 公訴案件被害人請求抗訴
   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條 上訴的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條 抗訴的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的全面審查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審理的方式和開庭地點
   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二審公訴人閱卷和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后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一審程序違法導(dǎo)致的重審
   第二百三十九條 重審程序
   第二百四十條 對裁定的第二審
   第二百四十一條 重審的期限計算
   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審的其他程序規(guī)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期限
   第二百四十四條 終審判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封、扣押、凍結(jié)財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與處理
 第四章 死刑復(fù)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核準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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