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1.不可歸責于雙方主觀上的惡意或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合同解除后,應根據
誠實信用原則調整與平衡合同雙方之間的利益
2.連續(xù)性履行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應當根據原、被告雙方確認的履行情
況來判斷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3.實際施工人借用被掛靠方的資質與發(fā)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
施工人有權直接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款
4.對工程款計價方式進行變更要有明確約定
5.施工合同被判定無效后可參照雙方約定方式結算
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無效后,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承擔折價補償責任
7.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
性規(guī)定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前提是當事人
之間對“以送審價為準”有明確約定,條款中需作出發(fā)包人具體的審核
期限以及不予答復的后果是“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結算”之約定
9.債務人未在原一、二審程序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發(fā)回重審期間仍無權
提出相同主張
10.法院應根據合同約定、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工程建設程序,合理確
定建設、施工單位責任的承擔
11.當事人可以約定以財政評審報告作為工程結算依據,法院應當審查財
政評審報告的合理、合法性
12.在一份合同文本中,存有兩種不同性質的合同條款時,法院應盡可能
地分析、比對矛盾條款之間的效力,從而合理、準確地理解當事人的
真實意思表示
13.發(fā)包人、分包人應與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雇主對雇員人身
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4.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實際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其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證明等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15.抗訴之前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的,法院應裁定終結
再審訴訟
16.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對工程組織驗收,單方向質量監(jiān)督部門辦理竣
工驗收手續(xù)的,驗收報告及工程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17.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又以實際爭議標的額超出原訴訟請求
為由另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
l8.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標的物,抵押權的實現因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范圍大小受到影響的,抵押權人
對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的原告主體資格
20.根據《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視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
優(yōu)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21.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當事人已基本履行完畢的結算協(xié)
議的效力
22.因發(fā)包人過錯導致停工的,應根據案件事實綜合確定一定的合理期間作為停工時間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23.政府財政審核部門出具的工程相關經費的審定表是否能作為雙方最終
結算依據應結合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決定
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24.涉案工程屬財政審計工程,結算協(xié)議不存在重大誤解,一方當事人申
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重新鑒定,法院不予支持
附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