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陪審員法》的頒布實施,極大推動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發(fā)展。在《人民陪審員法》實施背景下,陪審員參與審理機制尤其是參與事實認定機制尚需進行精細化構建。應從體系上構造符合陪審員認知規(guī)律和民事訴訟機理的陪審員參與事實認定程序結構。程序構造應立足我國國情,參照法系意識,以陪審員參審的利弊衡量為適用前提,以不同于職業(yè)法官審理制的程序差異性為設置規(guī)則。程序構造由參審職權、參審范圍、審理對象構成,陪審員事實認定權主要限于庭審核心判斷權,形成符合訴訟法規(guī)范的陪審員參審范圍,探索建立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限度區(qū)分標準。陪審員參審應由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構建適宜陪審員心證的集中高效的庭審程序,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由指示階段、指示啟動、指示內容、指示效力、指示救濟等構成的法官指示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