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稿是從刑法教義學的視角,對我國《刑法》總則編第二章第三節(jié)“共同犯罪”規(guī)定(第25條至第29條)開展體系性的解釋。整理我國近幾年共犯解釋論的最新成果,提出個人的理解和思考。研究的側重點是:共犯立法體系和法條用語的解釋(例如組織犯的含義和范圍、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解釋、被脅迫參加犯罪的解釋);與法條表述相關的共犯理論的闡釋(例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條件,以及相關的共同犯罪形態(tài)、片面共同犯罪、過失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相關問題的理解和認定(例如教唆未遂、實行過限或不足);以及共同犯罪立法的若干完善建議,等等。本書稿并非要面面俱到地論述共犯問題,不包括與法條表述不直接相關的共犯理論的闡釋(例如承繼共犯、共犯脫離、共犯與錯誤、共犯的罪數(shù)),以及其他共同犯罪問題的理解和認定。另外,共犯理論和實務中幾乎沒有爭議的內容,由于缺乏論述的必要性,故本書也鮮少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