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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

犯罪心理學

定 價:¥58.00

作 者: 【奧】漢斯·格羅斯
出版社: 民主與建設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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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3943246 出版時間: 2023-10-01 包裝: 平裝-膠訂
開本: 32開 頁數(shù):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犯罪心理學》是現(xiàn)代犯罪學的奠基之作,從心理學的角度,去解釋社會中的犯罪現(xiàn)象。作者引用大量的真實案例,深度探討犯罪的行為、情緒和認知方面的問題。本書可供犯罪心理學領域的專業(yè)人士以及感興趣的讀者讀者學習和研究。

作者簡介

  漢斯·格羅斯法學家、犯罪學家,現(xiàn)代偵查學先驅(qū)。曾任審訊法官和大學刑法教授。重視在案件調(diào)查中利用科學技術(shù)。潛心研究二十多年,掌握化學、物理、攝影術(shù)、顯微學等知識,并運用于刑事偵查實踐。他主張按照現(xiàn)代科學的方法偵查案件,開創(chuàng)了“犯罪偵查學”這一新的學科,對現(xiàn)代法庭科學的發(fā)展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被譽為“現(xiàn)代偵查學的創(chuàng)始人”和“科學犯罪學的奠基人”。 欒青林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在讀博士生,研究領域為傳媒人類學和新聞學。本科畢業(yè)于西安交通大學社會學系,研究生畢業(yè)于英國倫敦政治經(jīng)濟學院社會學系,曾在《星海音樂學院學報》發(fā)表多篇文章。

圖書目錄

在刑法領域,除了法律知識,最重要的就是心理學了。因為心理學所講的,是如何和不同類型的人打交道。心理科學發(fā)展出不同的分支。就原初的心理學而言,不過是一些天性聰明的人在實踐中培養(yǎng)的敏銳洞察力。這些人不用學習專門的法律,就能洞察一切。許多人都有這種天生的心理能力,但是,很少有人能達到刑事專家要求的水平。在一些大學和預科學校,法學家們會開設一些科學心理學課程,學習一點心理學常識,并把它當作法學的“哲學基礎”。但是,我們都知道,那是遠遠不夠的,甚至連應付日常生活都做不到。鑒于這種現(xiàn)狀,刑事學家很難開展嚴肅的心理學調(diào)查工作。
曾有一個特殊的心理學分支,叫法律心理學,似乎是專門為我們而創(chuàng)立的。在德國,其首先由沃克馬提出。后又在梅茨格和普拉特納等人推動下,發(fā)展成犯罪心理學。從醫(yī)學角度講,舒朗匯編的著作《法律問答》,至今仍很有價值?;舴蝓U爾、格羅曼、海因洛特、 紹曼、蒙池、埃卡肖森等人,后期進一步發(fā)展了犯罪心理學。在康德時代,犯罪心理學是各學院之間辯論的焦點,康德代表哲學學派,梅茨格、霍夫鮑爾和弗里斯則代表醫(yī)學學派。后來,法律心理學被簡單地納入精神病學,由此成為一門醫(yī)學學科。之后,雷格諾再次試圖將法律心理學重新定義為哲學,這段歷史被記載于弗里德里希的著名的教科書中(V. 威爾布蘭德的教科書中也有記載)。如今,在克勞斯、克拉夫特艾賓、莫茲利、霍爾岑多爾夫、隆布羅索等的推動下,犯罪心理學已成為犯罪人類學的一個分支。它被視為是犯罪動機的學說,或者是對罪犯生理狀況的研究,因此,犯罪心理學這一名稱,僅僅表達了學科的部分內(nèi)容。
從字面上看,犯罪心理學研究的是和犯罪有關(guān)的心理活動,不僅僅是罪犯的心理病理,而是犯罪學家所需要的全部心理學知識。毫無疑問,犯罪行為是客觀行為。但是,對我們來說,每一起犯罪的存在與否,都是我們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媒介了解到的。通過這些媒介獲取信息,也是建立在感官之上,基于法官及其助手,即證人、被告和專家的感知。對這些感知與看法,必須進行心理學驗證。應用心理學,就是處理對犯罪的判定和判斷的所有心理狀態(tài)的學科。而本書的意旨,就是介紹這方面的心理學。柏拉圖在《會飲篇》中寫道:“如果我們是上帝,便不會有哲學。”如果我們的感覺更真實、更敏銳,我們可能就不需要心理學了。所以,我們必須反思自己的觀察和思考模式,并系統(tǒng)性地理解這些感知過程,否則,我們?nèi)匀粫徽`解和意外所支配。我們也必須了解周圍所有人——包括自己、證人、專家和被告——是如何觀察和感知、思考和表達的;我們必須考慮到,人類在感知、推理方面存在著巨大差異,人們會產(chǎn)生哪些錯誤和幻覺;我們必須弄清,人是如何記憶和回憶的;我們必須明白,事物會隨著年齡、性別、天性和素質(zhì)的變化而變化。我們還必須清晰地認識到,在正常情況下,有些本來會發(fā)生變化的事情,在某些因素的影響下,它們將不再發(fā)生變化。在本書中,對證人和法官的心理分析,將占據(jù)最大的篇幅,因為他們是我們研究材料的最大來源,也是最初的服務對象;但是,如果案件不涉及心理疾病而是證據(jù)的有效性,我們也要考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本書的研究方法是心理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它可分為三個部分:
①對心理現(xiàn)象的述評;
②對因果關(guān)系的研究;
③精神心理學分析的理論建構(gòu)。
一方面,我會分析心理學的內(nèi)容,但將使之貫穿刑事法官的觀點,為刑事法官服務;另一方面,我會從犯罪學家的工作中提取素材,并在此基礎上運用心理學原理。
我們既不贊成虔信主義,也不贊成懷疑主義或批判主義。我們要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從這些材料中確定,哪些材料對犯罪學家有價值、哪些有助于發(fā)現(xiàn)真相、哪些可能存在風險。對具體科學基本概念的理解,并非來源于其方法。我們也必須清楚地記住,所需獲取的真相,不能僅建立在所獲材料的“形式正確”上,我們有義務找出“本質(zhì)正確”。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熟悉心理學原理,并使這些原理為我們的目的服務。貝利常說:“心理學家之于生理學的反感,如同作曲家之于聲學。”雖然這句話今天已經(jīng)不太適用,因為我們畢竟不是詩人,而是嚴肅的辦案者,但是,如果我們要做好本職工作,就必須將這個工作完全建立在現(xiàn)代心理學和生理學的基礎之上。有些知識,當我們不需要用時,必須先積累起來,一旦需要的時候,才不至于束手無策。
其實,這就是我們工作的基本原則——證人是犯罪學家的主要信息來源,但是,他們提供的信息,經(jīng)常是推測多于觀察,這就是我們在工作中,屢次出錯的原因。一次又一次地,法庭要求只能提供那些明白無誤的事實性證詞、證據(jù),至于推論,那是法官的職責范圍。但是,我們好像并沒有嚴格遵守這一原則。實際上,證人所稱的事實和感知的大部分內(nèi)容,除了或多或少可算作合理判斷,別的什么都算不上。盡管他們言之鑿鑿,依然難成事實。所以說,追求真理,是多么困難的一件事呀。
對犯罪學家來說,心理學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我們必須加強對心理學的研究。在布魯塞爾的一次刑事專家會議上,意氣風發(fā)的阿布·德貝茨指出,犯罪學的當前研究趨勢,要求我們觀察日常生活的事實。如何正確觀察,成為了我們工作的首要任務。我們通過感知到的現(xiàn)象來完成工作,而決定現(xiàn)象變化的法則就是因果法則。只是,人類本性讓我們常常會忽視因果關(guān)系,這時,心理學就及時為我們提供這方面的知識。因此,掌握心理學理論,乃職責所在,必須放在各種事情的首位。在這方面,我們確實有諸多管理上的懈怠之處,也因此不得不接受一些怨言。格尼斯曾抱怨過,當代法律教育的滯后,可以用歷史的連續(xù)性來解釋。這種落后,在決定國家行政體系的公正性中起著關(guān)鍵作用。門格爾沒有直接提及“歷史慣性”的問題,但他嚴肅地指出,在所有當代學科中,法律科學是最落后的。這些指責是有道理的。正如斯托澤爾和現(xiàn)代民事教學者說過:“法律的實踐,必須基于人類對法學原則的正確的、健康的理解。”但什么才算是正確的、健康的理解?這并不能僅從法律成文法段落中發(fā)現(xiàn)。所以,戈爾德施密特曾公開講過一個故事,說的是一位著名科學家在實驗室里訓斥一名學生。這個科學家訓斥道:“你在這里的目的是什么?你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做,你還是去當律師吧。”這個故事真讓我們法律人丟臉!
我們得好好反思,為什么我們會受到這些指責,為什么會這么丟人。我們得承認,我們沒有把法學看作是一門科學去好好研究它,也從來沒有把它當作是一門實證學科;先驗論和傳統(tǒng)論蒙蔽了我們的雙眼,讓我們?nèi)狈νㄟ^調(diào)查和努力找出真相的習慣,缺乏建立最基礎科學的起碼條件。所以說,要想建立一門科學,我們首先需要建立與我們目標相關(guān)聯(lián)的學科的基礎原則。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通過精神自由,實現(xiàn)精神獨立。戈爾德施密特將此定義為高等院校的一項任務,也是我們畢生追求的事業(yè)理想。這項任務并非非常艱巨,也并不難完成。阿洛伊斯·馮·布林茨在隆重的就職致辭中大聲疾呼:“生命在于運動,生命不只在于思想自身,而在于知行合一。”
讓我感到欣慰的是,自本書第一版出版以來,許多意想不到、頗具價值的相關(guān)作品也紛紛問世?,F(xiàn)在,關(guān)于證人與證據(jù)、特點與價值、記憶與再現(xiàn)等方面的資料,已經(jīng)相當豐富。在各個領域,都有人開始投入到該項研究中來,他們當中有心理學家、醫(yī)生和律師。如果他們的研究工作順利推進,或許,總有那么一天,我們可以修正前人所犯下的錯誤,以及那些基于愚昧無知、不加批判地收集與濫用材料所導致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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