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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首頁出版圖書人文社科法律法律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解讀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解讀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解讀與適用

定 價:¥78.00

作 者: 秦前紅,劉怡達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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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61660 出版時間: 2021-11-01 包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429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一本書讀懂《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 紀檢監(jiān)察時代,公職人員、辦案人員必備法律寶典 以模塊化形式對《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進行立體化解讀 條文主旨:以精練的語言概括條文內涵 條文解讀:圍繞條文進行立法闡釋 實務難點指引:破解實務難題,提供解決路徑 關聯(lián)法條:梳理密切關聯(lián)的國法和黨規(guī) 典型案例: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作者簡介

  秦前紅 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斗▽W評論》主編、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港澳基本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副會長、*高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研究基地主任、司法部法規(guī)規(guī)章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成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基本理論、比較憲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問題等。著有《憲法變遷論》《憲法原則論》《國家監(jiān)察制度改革研究》《監(jiān)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等。獲第八屆高校科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第九屆湖北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等多項科研獎勵。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指導思想】
第三條 【紀檢監(jiān)察合署辦公原則】
第四條 【監(jiān)察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條 【一體推進“三不”原則】
第六條 【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七條 【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第八條 【配合制約原則】
第九條 【提請有關部門、單位協(xié)助配合】
第二章
監(jiān)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一節(jié) 領導體制
第十條  【監(jiān)察委員會的領導體制】
第十一條 【上級調用所轄監(jiān)察人員】
第十二條 【監(jiān)察派駐和派出】
第十三條 【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察專員的職權】
第二節(jié) 監(jiān)察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監(jiān)督職責的總體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政治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對公職人員的教育】
第十七條 【日常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談心談話、教育提醒】
第十九條 【專項檢查】
第二十條 【以案促改、以督促治】
第二十一條 【形成監(jiān)督合力】
第三節(jié) 監(jiān)察調查
第二十二條 【調查職責的總體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調查職務違法行為的范圍】
第二十四條 【調查、處置公職人員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職務犯罪調查職責】
第二十六條 【調查的貪污賄賂犯罪罪名范圍】
第二十七條 【調查的濫用職權犯罪罪名范圍】
第二十八條 【調查的玩忽職守犯罪罪名范圍】
第二十九條 【調查的徇私舞弊犯罪罪名范圍】
第三十條  【調查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罪名范圍】
第三十一條 【調查的其他犯罪罪名范圍】
第三十二條 【其他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線索移送】
第四節(jié) 監(jiān)察處置
第三十三條 【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第三十五條 【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第三十六條 【問題整改糾正的監(jiān)察建議】
第三章
監(jiān)察范圍和管轄
第一節(jié) 監(jiān)察對象
第三十七條 【監(jiān)察對象的總體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及參公人員的范圍】
第三十九條 【管理公共事務組織從事公務人員的范圍】
第四十條  【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的范圍】
第四十一條 【公辦教科文衛(wèi)體單位從事管理人員的范圍】
第四十二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事管理人員的范圍】
第四十三條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人員的范圍】
第四十四條 【集體違法的責任追究】
第二節(jié) 管轄
第四十五條 【分級負責制】
第四十六條 【級別管轄】
第四十七條 【提級管轄】
第四十八條 【指定管轄】
第四十九條 【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察專員的管轄】
第五十條  【涉及其他監(jiān)察機關監(jiān)察對象的管轄】
第五十一條 【監(jiān)察機關為主調查】
第五十二條 【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管轄】
第五十三條 【退休、離職、死亡公職人員的管轄】
第四章
監(jiān)察權限
第一節(jié) 一般要求
第五十四條 【監(jiān)督執(zhí)法工作的規(guī)范化】
第五十五條 【初核階段的監(jiān)察措施】
第五十六條 【調查取證工作錄音錄像】
第五十七條 【商請其他監(jiān)察機關協(xié)助收集證據材料】
第五十八條 【采取監(jiān)察措施的告知義務】
第二節(jié) 證據
第五十九條 【監(jiān)察證據的類型和總體要求】
第六十條  【調查、收集和認定證據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 【監(jiān)察證據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與合法性】
第六十二條 【職務違法案件證據確鑿的條件】
第六十三條 【職務犯罪案件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
第六十四條 【嚴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證據】
第六十五條 【非法證據排除】
第六十六條 【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
第六十七條 【證據材料的保管、交接與調用】
第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使用】
第六十九條 【刑事訴訟中收集證據的使用】
第三節(jié) 談話
第七十條  【談話的總體規(guī)定】
第七十一條 【談話處置一般性問題線索】
第七十二條 【談話處置問題線索的程序要求】
第七十三條 【初核階段談話的報批】
第七十四條 【立案后談話的程序要求】
第七十五條 【立案后談話的場所】
第七十六條 【與被留置、在押、服刑人員的談話】
第七十七條 【談話的時長控制】
第七十八條 【制作談話筆錄】
第七十九條 【被調查人自行書寫說明材料】
第八十條  【初核階段談話的規(guī)則適用】
第四節(jié) 訊問
第八十一條 【訊問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
第八十二條 【在留置場所訊問被留置的被調查人】
第八十三條 【訊問的要求和順序】
第八十四條 【談話的規(guī)則適用于訊問】
第五節(jié) 詢問
第八十五條 【對證人、被害人等進行詢問】
第八十六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
第八十七條 【詢問的程序要求】
第八十八條 【詢問未成年人、聾啞人及不通曉當?shù)赝ㄓ谜Z言文字的證人】
第八十九條 【如實作證的義務】
第九十條  【保障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安全】
第九十一條 【談話的規(guī)則適用于詢問】
第六節(jié) 留置
第九十二條 【留置條件的具體內涵】
第九十三條 【“可能逃跑、自殺”的具體情形】
第九十四條 【“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具體情形】
第九十五條 【“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具體情形】
第九十六條 【特定人員不得留置】
第九十七條 【留置的程序要求】
第九十八條 【留置后通知單位和家屬】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協(xié)助采取留置措施】
第一百條  【保障被留置人員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一條 【留置期限】
第一百零二條 【留置措施解除】
第一百零三條 【留置場所安全工作責任制】
第七節(jié) 查詢、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第一百零五條 【查詢、凍結的總體要求】
第一百零六條 【查詢結果的打印、抄錄、復制、拍照】
第一百零七條 【查詢信息的管理】
第一百零八條 【財產凍結期限】
第一百零九條 【輪候凍結、續(xù)行凍結】
第一百一十條 【凍結財產的程序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條 【凍結措施解除】
第八節(jié) 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運用搜查措施調查案件的總體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的程序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場人員的配合】
第一百一十五條 【提請公安機關協(xié)助搜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 【搜查的錄音錄像和筆錄】
第一百一十七條 【文明搜查】
第一百一十八條 【搜查過程中查封、扣押財物和文件】
第九節(jié) 調取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材料】
第一百二十條  【調取證據材料的程序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條 【調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第一百二十二條 【調取外文材料】
第一百二十三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shù)據】
第一百二十四條 【無關證據材料的退還】
第十節(jié) 查封、扣押
第一百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證據材料】
第一百二十六條 【查封、扣押的程序要求】
第一百二十七條 【查封、扣押不動產和特殊動產】
第一百二十八條 【查封、扣押特殊物品】
第一百二十九條 【財物和文件的啟封、重新密封】
第一百三十條  【查封、扣押涉案財物的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涉案財物的調用】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凍結財產的出售】
第一百三十三條 【續(xù)行查封、扣押順位】
第一百三十四條 【解除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主動上交涉案財物的接收】
第十一節(jié) 勘驗檢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勘驗檢查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等】
第一百三十七條 【委托勘驗檢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程序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身檢查】
第一百四十條  【調查實驗】
第一百四十一條 【辨認】
第一百四十二條 【辨認人員】
第一百四十三條 【辨認物品】
第一百四十四條 【辨認筆錄】
第十二節(jié) 鑒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鑒定的總體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jiān)察機關的鑒定范圍】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jiān)察機關為鑒定提供必要條件】
第一百四十八條 【鑒定人】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查鑒定意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
第一百五十條  【應當補充鑒定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條 【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報告】
第十三節(jié) 技術調查
第一百五十三條 【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條件】
第一百五十四條 【委托執(zhí)行技術調查】
第一百五十五條 【技術調查的期限、解除和變更】
第一百五十六條 【技術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五十七條 【技術調查的保密要求】
第十四節(jié) 通緝
第一百五十八條 【通緝的程序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國監(jiān)委提請公安部發(fā)布通緝令】
第一百六十條  【抓獲被通緝人員的交接】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不需要繼續(xù)采取通緝措施】
第十五節(jié) 限制出境
第一百六十二條 【移民管理機構執(zhí)行限制出境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條 【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應出具的函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 【限制出境措施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條 【查獲邊控對象的交接】
第一百六十六條 【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一百六十七條 【臨時限制出境措施】
第五章
監(jiān)察程序
第一節(jié) 線索處置
第一百六十八條 【線索處置的總體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報案、舉報的接受】
第一百七十條  【主動投案的接待和辦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其他機關移送問題線索的辦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 【接受問題線索的分工】
第一百七十三條 【案件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問題線索承辦部門的職責】
第一百七十四條 【處置意見和處置方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檢舉控告的處理】
第二節(jié) 初步核實
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有可查性的問題線索開展初核】
第一百七十七條 【初核工作方案】
第一百七十八條 【新線索的納入】
第一百七十九條 【初核后的報告、處置和審批】
第三節(jié) 立案
第一百八十條  【立案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百八十一條 【立案調查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案件】
第一百八十二條 【簡單案件立案和移送審理一并報批】
第一百八十三條 【指定下級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
第一百八十四條 【宣布立案決定】
第四節(jié) 調查
第一百八十五條 【調查期限】
第一百八十六條 【調查方案】
第一百八十七條 【被調查人的核對和申辯】
第一百八十八條 【調查報告】
第一百八十九條 【起訴建議書】
第一百九十條  【移送審理】
第五節(jié) 審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案件審理部門的審核】
第一百九十二條 【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
第一百九十三條 【審理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
第一百九十四條 【審理時限】
第一百九十五條 【案件審理部門與被調查人談話】
第一百九十六條 【退回重新調查或補充調查】
第一百九十七條 【審理報告和起訴意見書】
第一百九十八條 【上級機關辦理下級機關管轄案件的處置】
第一百九十九條 【指定管轄案件的處置】
第六節(jié) 處置
第二百條 【處置的總體規(guī)定】
第二百零一條 【情節(jié)較輕的職務違法行為處置】
第二百零二條 【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第二百零三條 【政務處分決定書的送達】
第二百零四條 【對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第二百零五條 【監(jiān)察建議書的內容】
第二百零六條 【撤銷案件】
第二百零七條 【涉嫌行賄等犯罪的非監(jiān)察對象的處置】
第二百零八條 【涉案財物及孳息的處理】
第二百零九條 【處理涉案財物的程序要求】
第二百一十條 【復審、復核】
第二百一十一條 【復審、復核的辦理】
第七節(jié) 移送審查起訴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移送審查起訴的總體規(guī)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 【從寬處罰建議】
第二百一十四條 【“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具體情形】
第二百一十五條 【“積極配合調查工作”的具體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條 【“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具體情形】
第二百一十七條 【“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具體情形】
第二百一十八條 【“揭發(fā)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情形】
第二百一十九條 【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時間和方式】
第二百二十條 【移送起訴前的通報義務】
第二百二十一條 【指定起訴、審判管轄】
第二百二十二條 【指定管轄】
第二百二十三條 【補充移送起訴】
第二百二十四條 【關聯(lián)案件的管轄】
第二百二十五條 【監(jiān)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配合義務】
第二百二十六條 【退回補充調查的總體規(guī)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退回補充調查的處理規(guī)則】
第二百二十八條 【審查起訴發(fā)現(xiàn)新線索的處置】
第二百二十九條 【監(jiān)察機關在審判過程中的配合義務】
第二百三十條 【不起訴決定的復議】
第二百三十一條 【政務處分決定的審核】
第二百三十二條 【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百三十三條 【缺席審判程序】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一節(jié) 工作職責和領導體制
第二百三十四條 【國監(jiān)委的職責】
第二百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監(jiān)察機關的職責】
第二百三十六條 【涉外案件的歸口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 【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內部聯(lián)絡機制】
第二節(jié) 國(境)內工作
第二百三十八條 【防逃工作納入日常監(jiān)督】
第二百三十九條 【與央行、公安等單位的溝通協(xié)作】
第二百四十條 【發(fā)現(xiàn)外逃后的緊急報送】
第二百四十一條 【追逃追贓部門統(tǒng)一接收外逃信息】
第二百四十二條 【外逃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犯罪的證據收集】
第二百四十三條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第二百四十四條 【外逃人員歸案、違法所得追繳后的處置】
第三節(jié) 對外合作
第二百四十五條 【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
第二百四十六條 【引渡】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事司法協(xié)助】
第二百四十八條 【執(zhí)法合作】
第二百四十九條 【境外追訴】
第二百五十條 【境外違法所得的追繳】
第七章
對監(jiān)察機關
和監(jiān)察人員的監(jiān)督
第二百五十一條 【確保權力受到約束和監(jiān)督】
第二百五十二條 【報告專項工作】
第二百五十三條 【執(zhí)法檢查】
第二百五十四條 【詢問、質詢】
第二百五十五條 【監(jiān)察工作信息公開】
第二百五十六條 【特約監(jiān)察員】
第二百五十七條 【監(jiān)察人員準入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條 【部門協(xié)調制約工作機制】
第二百五十九條 【經常性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百六十條 【對監(jiān)察人員的監(jiān)督和調查處置】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調查全過程監(jiān)督】
第二百六十二條 【打聽案情等的報告和登記備案】
第二百六十三條 【監(jiān)察人員的回避】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監(jiān)察人員回避的提出和決定】
第二百六十五條 【上級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
第二百六十六條 【監(jiān)察人員培訓】
第二百六十七條 【保密制度】
第二百六十八條 【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條 【離任后從業(yè)限制】
第二百七十條 【禁止經商辦企業(yè)】
第二百七十一條 【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
第二百七十二條 【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
第二百七十三條 【辦案質量責任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百七十四條 【拒不執(zhí)行監(jiān)察決定的處理】
第二百七十五條 【報復陷害責任追究】
第二百七十六條 【誣告陷害責任追究】
第二百七十七條 【辦案安全責任制】
第二百七十八條 【監(jiān)察人員不當履職的責任追究】
第二百七十九條 【監(jiān)察人員違法履職的責任追究】
第二百八十條 【監(jiān)察機關國家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百八十二條 【監(jiān)察機關的范圍】
第二百八十三條 【近親屬的范圍】
第二百八十四條 【“以上”“以下”“以內”的界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期間的計算】
第二百八十六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屬】
第二百八十七條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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