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施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出臺,對于保障專利法的正確實施,完善訴訟程序與藥品審評審批程序、行政裁決程序的銜接,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統(tǒng)一,具有重要作用。為便于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與適用,本輯約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法官撰寫解讀文章,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慮和有關重點問題作逐一闡述。202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會議研究了當前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點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包括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有關內容的具體適用,民法典施行后有關新舊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等內容,以及有關工作機制的完善問題。為了確保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并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準確適用民法典提供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組織起草了《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并于2021年3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4次會議審議通過。本輯收錄的《紀要》解讀文章,對《紀要》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進行了說明,便于廣大法官準確理解與適用《紀要》。本輯【新類型疑難案例選評】欄目收錄的淮安市彩錦明商貿有限公司與朱某成、張某英運輸合同糾紛案分析文章認為,依意向性協(xié)議先期履行的行為應為有效。該案比較典型,對審理同類型案件具有一定借鑒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