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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新《行政處罰法》理解與適用

公安民警新《行政處罰法》理解與適用

定 價:¥68.00

作 者: 徐偉紅,高潔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ISBN: 9787521626520 出版時間: 2022-04-01 包裝:
開本: 32開 頁數(shù):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公安部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等文件對于貫徹實施新《行政處罰法》提出了全面要求。 \n本書針對2021年修改后的新《行政處罰法》,在突出提示修改要點和新法要求的基礎上,逐條對法律進行了解讀,結(jié)合公安民警的工作實際特別提示了適用要點及相關執(zhí)法風險,并且對于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系統(tǒng)的梳理歸納,使讀者可融會貫通各類行政執(zhí)法規(guī)范。各章后還設置有相關習題,便于讀者鞏固行政處罰制度知識點。 \n本書既適合公安民警在執(zhí)法辦案中隨時查閱參考,也適合作為新《行政處罰法》相關培訓教材及自學讀本使用,對于公安民警有效掌握新《行政處罰法》,提高執(zhí)法水平,促進依法履行職責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作者簡介

  徐偉紅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警察法教研室副教授,公安部優(yōu)秀教師。主要研究方向為警察法、行政法、安防法。從事法律教學30年,先后講授公安機關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警察法、警察行政法等課程。主持或參與國家*、省部級、校級科研項目多項,主編或參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理解與適用》《刑事訴訟法》《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警察行政法》等教材10余本,先后發(fā)表文章30余篇。 \n \n高潔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碩士,現(xiàn)任徐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副支隊長、公職律師、兼職教官,參與編寫《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理解與適用》《辦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等案件法律規(guī)范理解與典型案例》,曾獲第四屆徐州市“法治人物”、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個人、江蘇省“全省公安行政復議應訴技能大賽”冠軍等。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n

【本章導讀】

\n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jù)】

\n

第二條【行政處罰的定義】

\n

第三條【適用范圍】

\n

第四條【處罰法定原則】

\n

第五條【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n

第六條【處罰與教育相結(jié)合原則】

\n

第七條【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

\n

第八條【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的適用】

\n

【本章練習】

\n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n

【本章導讀】

\n

第九條【處罰的種類】

\n

第十條【法律的處罰設定權】

\n

第十一條【行政法規(guī)的處罰設定權】

\n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guī)的處罰設定權】

\n

第十三條【部門規(guī)章的處罰設定權】

\n

第十四條【地方政府規(guī)章的處罰設定權】

\n

第十五條【定期評估與修正】

\n

第十六條【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禁止設定處罰】

\n

【本章練習】

\n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n

【本章導讀】

\n

第十七條【實施處罰的行政機關】

\n

第十八條【綜合行政執(zhí)法與相對集中處罰權】

\n

第十九條【實施處罰的授權主體】

\n

第二十條【委托處罰】

\n

第二十一條【受委托組織的條件】

\n

【本章練習】

\n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n

【本章導讀】

\n

第二十二條【地域管轄】

\n

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

\n

第二十四條【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的行政處罰權】

\n

第二十五條【管轄沖突的解決】

\n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協(xié)助】

\n

第二十七條【行刑銜接】

\n

第二十八條【改正違法行為】

\n

第二十九條【一事不再罰】

\n

第三十條【對未成年人的處罰】

\n

第三十一條【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行政處罰的適用】

\n

第三十二條【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n

第三十三條【不予處罰】

\n

第三十四條【裁量基準】

\n

第三十五條【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折抵】

\n

第三十六條【追究時效】

\n

第三十七條【從舊兼從輕】

\n

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無效】

\n

【本章練習】

\n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n

【本章導讀】

\n

第一節(jié)一 般 規(guī) 定

\n

第三十九條【信息公示】

\n

第四十條【必須查明事實】

\n

第四十一條【利用電子監(jiān)控技術記錄違法行為】

\n

第四十二條【執(zhí)法人員要求】

\n

第四十三條【回避】

\n

第四十四條【告知義務】

\n

第四十五條【陳述和申辯】

\n

第四十六條【證據(jù)】

\n

第四十七條【全程記錄】

\n

第四十八條【處罰決定公示】

\n

第四十九條【應急處罰】

\n

第五十條【保密義務】

\n

第二節(jié)簡 易 程 序

\n

第五十一條【適用條件】

\n

第五十二條【當場處罰的程序】

\n

第五十三條【當場處罰的履行】

\n

第三節(jié)普 通 程 序

\n

第五十四條【調(diào)查取證與立案】

\n

第五十五條【出示證件與配合調(diào)查】

\n

第五十六條【抽樣取證與先行登記保存】

\n

第五十七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n

第五十八條【法制審核】

\n

第五十九條【行政處罰決定書】

\n

第六十條【辦案期限】

\n

第六十一條【送達】

\n

第六十二條【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n

第四節(jié)聽 證 程 序

\n

第六十三條【聽證的條件】

\n

第六十四條【聽證程序】

\n

第六十五條【聽證筆錄作用】

\n

【本章練習】

\n

第六章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n

【本章導讀】

\n

第六十六條【罰款繳納】

\n

第六十七條【罰繳分離】

\n

第六十八條【罰款繳納】

\n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申請當場收繳】

\n

第七十條【當場收繳憑證】

\n

第七十一條【罰款繳納】

\n

第七十二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措施】

\n

第七十三條【行政復議、訴訟期間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n

第七十四條【罰沒財物的處理】

\n

第七十五條【行政處罰監(jiān)督】

\n

【本章練習】

\n

第七章法律責任

\n

【本章導讀】

\n

第七十六條【責令改正并給予處分】

\n

第七十七條【不按規(guī)定使用單據(jù)的給予處分】

\n

第七十八條【罰款繳納】

\n

第七十九條【追繳私分的財物并追究刑事責任】

\n

第八十條【損害查扣財物賠償并給予處分】

\n

第八十一條【追究違法實施檢查或執(zhí)行措施的法律責任】

\n

第八十二條【追究不依法移交案件的法律責任】

\n

第八十三條【追究不作為行為的法律責任】

\n

【本章練習】

\n

第八章附則

\n

【本章導讀】

\n

第八十四條【屬地適用】

\n

第八十五條【期間的特別規(guī)定】

\n

第八十六條【施行日期】

\n

【本章練習】

\n

附錄

\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n

(2021年1月22日)

\n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n

(2021年11月15日)

\n

公安部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n

(2021年12月8日)

\n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

\n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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