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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侵權與媒體權利保護的司法界限研究:《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及釋義

媒體侵權與媒體權利保護的司法界限研究:《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及釋義

定 價:¥98.00

作 者: 暫缺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叢編項: 世界侵權法學會叢書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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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911668 出版時間: 2015-03-01 包裝: 平裝
開本: 頁數(shù):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楊立新主編的《媒體侵權與媒體權利保護的司法界限研究:*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及釋義/世界侵權法學會叢書》一書,是*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合作完成的2012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媒體權利和責任司法界限研究”的*終成果,也是歐盟“中歐完善媒體法律保護項目”和英國大使館資助的研究成果,旨在研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為依據(jù),劃清媒體的合法行為與侵權行為的界限,界定媒體侵權責任的構成,進而保護媒體的合法權益,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

作者簡介

  楊立新,山東蓬萊縣長山島(現(xiàn)長島縣)人?,F(xiàn)任*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任南方醫(yī)科大學特聘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等兼職教授。歷任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法院審判員,煙臺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檢察員。在侵權行為法、人格權法、債法、物權法和親屬法領域有深入研究,出版專

圖書目錄

媒體侵權與媒體權利保護的司法界限導論
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
《中國媒體侵權責任案件法律適用指引》釋義
章媒體侵權責任的主體
條[規(guī)范目的]
第二條[媒體定義]
第三條[傳統(tǒng)媒體與新媒體的區(qū)別]
第四條[媒體侵害人格權與侵害著作權]
第五條[轉(zhuǎn)載媒體]
第六條[編輯和記者]
第七條[新聞材料提供者]
第八條[通訊員]
第九條[其他作者]
第十條[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
第十一條[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認定]
第十二條[網(wǎng)絡用戶]
第十三條[媒體侵害人格權及人格利益案件的原告]
第十四條[媒體侵害人格權及人格權益案件的被告]
第十五條[媒體侵權案件的管轄]
第二章媒體侵權責任的客體
第十六條[媒體侵權責任保護的民事權利及利益]
第十七條[名譽權]
第十八條[信用權]
第十九條[隱私權]
第二十條[姓名權]
第二十一條[名稱權]
第二十二條[肖像權]
第二十三條[著作權]
第三章媒體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第二十四條[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十五條[媒體侵權責任構成的過錯要件]
第二十六條[媒體侵權責任的違法性]
第二十七條[媒體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
第二十八條[媒體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
第四章媒體侵權行為類型
第二十九條[報道失實]
第三十條[標題失實]
第三十一條[違反審查義務]
第三十二條[不履行更正道歉義務]
第三十三條[誹謗]
第三十四條[間接誹謗]
第三十五條[侮辱]
第三十六條[毀損信用]
第三十七條[整體判斷原則]
第三十八條[新聞批評失當]
第三十九條[文藝批評失當]
第四十條[媒體評論依據(jù)缺失或不當]
第四十一條[侵害隱私]
第四十二條[非法使用]
第五章媒體侵權責任案件的抗辯事由
第四十三條[抗辯事由的作用]
第四十四條[抗辯事由的證明]
第四十五條[抗辯事由成立的后果]
第四十六條[公共目的的抗辯事由]
第四十七條[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負責任發(fā)表]
第四十八條[公眾人物]
第四十九條[批評公權力機關]
第五十條[公正評論]
第五十一條[滿足公眾知情權]
第五十二條[新聞真實性的抗辯事由]
第五十三條[事實基本真實]
第五十四條[連續(xù)報道(動態(tài)真實)]
第五十五條[如實報道]
第五十六條[報道、批評對象不特定]
第五十七條[配圖與內(nèi)容無關和配圖與內(nèi)容有關]
第五十八條[因媒體或者作者原因的抗辯事由]
第五十九條[已盡合理審查義務]
第六十條[推測事實和傳聞]
第六十一條[報道具有新聞性]
第六十二條[轉(zhuǎn)載]
第六十三條[讀者來信、來電和直播]
第六十四條[權威消息來源]
第六十五條[報道特許發(fā)言]
第六十六條[文責自負]
第六十七條[已經(jīng)更正、道歉]
第六十八條[受害人一方原因的抗辯事由]
第六十九條[受害人承諾]
第七十條[“對號入座”]
第七十一條[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六章網(wǎng)絡侵權責任
第七十二條[網(wǎng)絡用戶與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第七十三條[其他行為人利用網(wǎng)絡實施侵權行為]
第七十四條[被侵權人的通知]
第七十五條[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六條[采取停止服務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七條[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范圍]
第七十八條[被通知的網(wǎng)絡用戶的反通知權利]
第七十九條[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對反通知的義務]
第八十條[其他網(wǎng)絡用戶的反通知權利]
第八十一條[通知人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的判斷標準]
第八十三條[必要措施的界定]
第八十四條[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第八十五條[通知人起訴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或者反通知人]
第八十六條[通知人對其他用戶反通知起訴]
第八十七條[反通知人起訴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或者通知人]
第八十八條[其他網(wǎng)絡用戶起訴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
第八十九條[網(wǎng)絡轉(zhuǎn)載]
第八十九之一條[網(wǎng)絡用戶的被遺忘權]
第九十條[網(wǎng)絡虛擬人格]
第七章侵害個人電子信息責任
第九十一條[個人電子信息權的隱私權屬性]
第九十二條[侵害個人電子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個人電子信息權的內(nèi)容]
第九十四條[非法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第九十五條[非法出售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第九十六條[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第九十七條[非法泄露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第九十八條[非法篡改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第九十九條[非法毀損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百條[丟失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百零一條[違法發(fā)送電子信息侵擾生活安寧]
百零二條[對泄露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或侵擾他人的個人電子信息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百零三條[侵害公民其他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
百零四條[侵害個人電子信息的免責事由]
百零五條[侵害個人電子信息的侵權責任方式]
百零六條[認定侵害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侵權的特殊性]
第八章侵害著作權責任
百零七條[侵權責任與不當?shù)美颠€]
百零八條[網(wǎng)絡轉(zhuǎn)載的付酬義務]
百零九條[著作權的權利限制條款]
百一十條[不替代市場原則]
百一十一條[分工合作與共同侵權]
百一十二條[教唆、幫助侵權]
百一十三條[不主動審查原則]
百一十四條[采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
百一十五條[過錯判斷]
百一十六條[侵犯網(wǎng)絡信息傳播權案件中的知道的判斷因素]
百一十七條[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商知道的判斷]
百一十八條[推定電子商務平臺經(jīng)營者在被控侵權交易信息公開傳播前明知或應知]
百一十九條[推定電子商務平臺經(jīng)營者在被控侵權交易信息公開傳播后明知或應知]
百二十條[推定電子商務平臺經(jīng)營者在被控侵權交易信息公開傳播后明知或應知被控侵權交易信息或相應交易行為侵害他人知識產(chǎn)權]
百二十一條[直接獲取經(jīng)濟利益與注意義務]
百二十二條[設鏈轉(zhuǎn)發(fā)與著作權侵權]
百二十三條[搜索引擎與著作權侵權]
百二十四條[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九章媒體侵權案件的侵權責任方式
百二十五條[媒體承擔侵權責任方式的一般原則]
百二十六條[停止侵害]
百二十七條[賠禮道歉]
百二十八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百二十九條[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
百三十條[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方法]
百三十一條[確定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姆椒╙
百三十二條[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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