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凡例

南疆繹史 作者:(清)溫睿臨、李瑤 撰


  一、「佚史」原本,帝三王而歷稱其號,予其歲朔。夫著史所以傳世也,闡揚名節(jié)激發(fā)忠貞也。若背于功令而所持或偏,則是野人私說矣,烏足容其傳世邪!今從正史論削。諸凡「紀略」中以年系者,遵于本朝正朔,下附其稱號、注其歲次;余則以干支綜之:尊所統(tǒng)也。

  一、佚史氏自康熙時著有斯編,凡國初之表章遺烈可得而聞也,然猶或有所嫌諱而弗書。嗣后恭奉純廟俞旨二道,概施軫恤,實為曠古罕聞之典。而于史閣部報睿親王書,又得「御制書事」一篇重予嘉獎。茲敬匯錄,冠諸簡端。

  一、「紀略」福王事會繁多,「原本」首列一卷;今「勘本」倍焉,因于冬十月下,厘之作兩卷。卷中論奪溫體仁謚蔭凡數(shù)見、盡闕書,蓋佚史氏以家事諱也;今從正史核入,另作一行讀。

  一、唐王稱號閩疆僅逾一載,至丙戌八月汀州就俘矣。而贛州楊、萬之守,潰于十月;「原本」贛州盡事者不及紀,今并補。

  一、永明王流離遷播,躑躅粵中;由粵而安隆、而緬甸,諸臣瑣尾相從者,凡十有五年也。今按年分注,以清眉目;亦作兩卷。

  一、魯監(jiān)國越東擁立,江岸駐防,海上倚艍者兩年、舟山立朝者亦兩年。其后漂泊無地,而諸臣崎嶇相從,其盡節(jié)者較兩都為最。「原本」脫略過甚,今悉案事勘補。

  一、「列傳」諸臣多逮事崇禎而歷官三朝者,溫氏于其章奏、行實有簡略太甚處。今以有關政教矜式之文,于本事異同、實有所據之文,或補入正傳,或附列「書后」。

  一、史督輔傳中睿親王書不載,督輔答書亦多所簡脫。此二書為南渡之大文,亦千古之大文也;載之宜詳,今并勘補。

  一、「四鎮(zhèn)傳」原本僅四百二十余字,不知溫氏何以獨減于此?別本有以云間王氏「史稿」中文衍錄于后而號為溫氏足本者,謬也。夫以靖南之忠而死、以興平之冤而死,嗚呼,其傳也可略乎哉?

  一、諸傳之名,皆大書特書;溫氏以謂尚其一死也;然而正附不分,重輕莫別矣。今凡主事而死跡著者得正名;凡從事而僅以一死見者皆旁列,綴于正傳末。而名之多者曰「等」,其事不得詳、名不可冺而見于「書后」者曰「附」。

  一、每冊每卷,首則有引、尾則有跋?!冈尽箯娢鲋疄槎恚湟?、跋則顛倒瞀亂矣;鈔胥踵謬,奇訛百出。今逐一厘明而類區(qū)之,俾讀者勿滯于目。

  一、凡分卷小引,「佚史」所言,貫以「○」;「勘本」所言,貫以「◎」。跋尾、書后,則以「佚史曰」、「勘本曰」別之。

  一、「原本」「凡例」二十則及首尾引跋、置論,間有所偏;不獲已而芟替者,亦數(shù)百言,以冀歸于純一,無聞傳流。后之君子,其亮我乎!

  一、「原本」篇目間于三朝稱帝、稱謚,諸傳卷次、名次多所淆紊。如周、雷罪案引、跋自分,宜單作一卷讀;他可類推。原目附后,亦知海內自有「原本」也。弆以較之,即足以見「勘本」厘次之功。

  一、「勘本」、「摭遺」諸文雖引用群書,而一以「通鑒輯覽」及諸大家文集為準;如云間王氏橫云山人「史稿」、蕭山毛氏「合集」、甬上全氏「鮚埼內、外集」,與夫當時專紀三朝行事各書也。至于小家雜說輒多愛憎之口,必參互考訂至信而后存;不信于我,必不敢告信于四海之內也。無已,或有兩存其說于「書后」以俟博雅者。

  一、諸史后妃必別立為傳,溫氏失之。茲于「摭遺」之首,補列「宮壺」一門為一卷。

  一、魯監(jiān)國事,「佚史」以謂無足言者;蓋失諸考也。越東初立,一時勇義之士多觥觥在人耳目間者;及之閩海、之舟山,先后盡瘁于事者復大有其人也。今「摭遺」補稿,分列兩卷。

  一、何、瞿、堵三公官歷四朝而身終于粵,用列粵臣之首?;涀怨鹆质?,即流徙安隆,為孫可望所挾,有十八先生之獄;此粵中事之最重者也。李定國盡瘁于緬、鄭成功獨雄于海:今悉如「佚史」志纂補。

  一、前史以時為次,統(tǒng)而不分;「勘本」已約之、厘之矣。然如「儒行」中之「文藝」、「逸民」中之「獨行」,又不可以不別;他若「列女」、「方外」,俱未可闕也:并補纂。

  一、奸逆之徒,推溫氏言,惟有金聲桓一傳列于「逆臣」;其它則闕如也。夫左良玉有始無終,罪因黃澍,亦不可不明。若以馬、阮之朋奸誤國為千古罪魁,雖奸狀旁見諸傳,究有所未盡;削其名,不翻掩其惡邪!今從史例,增「奸臣」為殿。

  一、明末三朝散事殊多,其近于穿鑿者不敢附。惟遺聞、逸說有實可征引而與正文有所質證者、與時事有所關合者,間于「書后」贅諸,以補不足。

  一、是書從畢升活字例排版造成,所有刊注攟補之文曰「紀略」、曰「列傳」、曰「摭遺」,都四十又八卷。不過就區(qū)區(qū)者一己之智能,就江、浙間所見之書本也。體關確史,遠冀流傳;倘海內鑒藏家有于此三朝之政跡、之文章、之故老傳聞、之家乘軼事而可以證明、可以糾繆、可以轃益而歸于盡善者,敬希函寓蕭然山下,庶幾隨時改版更正,則幸甚。

  以上「凡例」二十二則,為去秋始定之規(guī),而加以今春勘補各條也。不才于此史,昨以寓公、以窘鄉(xiāng),苦心孤詣,逾三月而較勘之本定,又五月而排版之工畢。初意就溫氏原文之訛之缺,攟緝大概而已;既乃考索日深、異同日見,人物事文之介于三朝者逾求而逾多,有不能已于纂補重訂考焉。茲凡前史三十卷中之事有質疑、文可征實者,或于正傳、于小引、書后間為之案事分注,并贅以辯論。其「摭遺」初刻之十卷外,又為之分門引類,續(xù)稿纂列:如宮壺諸妃、監(jiān)國諸臣、逸民、列女諸類,都一十八卷。惟是遺聞佚說,隨見隨轃。而頭訖紛繁,恐終不免貽譏罣漏耳。昔人言:『確史之難,須握管在手,方知此中苦處,亦方知此中別有樂處』。其然、豈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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