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志第四十一 食貨七

新元史 作者:清·柯劭忞


△鈔法

元初仿金人交鈔之法,有行用鈔,其制不可考。太宗八年,于元奏行交鈔,耶律楚材曰:“金章宗時初行交鈔,與錢通用。有司以出鈔為利,收鈔為諱,謂之老鈔,至以萬貫易一餅,國用日匱,當為殷鑒。今印造交鈔,宜不過萬定?!睆闹?。先是,太祖晚年,博州行元帥府事何實因兵燹后百貨不通,以絲效印置會子,一方便之。是為用交鈔之始故。

中統(tǒng)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以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并從絲例。蓋猶沿實之舊法。是年七月,又造中統(tǒng)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曰:一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二貫同白銀一兩。是又仿金人之大鈔、小鈔,而增為三等云。又以文綾織為中統(tǒng)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然銀貨終未施行。三年,敕私市金銀應支錢物,止以交鈔為準。四年,諸路包銀以鈔輸納,其絲料入本色,非產(chǎn)絲之地赤聽以交鈔輸納。是年五月,立燕京平準庫,以平物價而利鈔法。尋命各路立平準行用庫,選富民為庫、副使。后有賈胡交通阿合馬,欲貿(mào)交鈔本,私平準之利,以增歲課為詞。世祖問戶部尚書馬亨,對曰:“交鈔可權(quán)萬貨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使一賈胡擅之,何以令天下?!笔率紝嫛?br />
至元三年,諸路交鈔都提舉楊揖上鈔法便宜事,請以五十兩鑄為定,文以元寶。從之。自后十三年,伯顏平宋,鑄揚州元寶,納于朝廷。十四年,大都所鑄者重四十九兩。十五年,所鑄者重四十八兩。至遼陽元寶,乃二十四年征乃顏后所鑄云。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鈔,其等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板,十三年始以銅。十五年,以厘鈔不便于民,復罷之。十七年,中書省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歲課宜多收鈔。”從之。立畏兀兒交鈔提舉司。先是,至元九年,立和林轉(zhuǎn)運使兼提舉交鈔。至是,畏兀兒亦置提舉司。二十年。又立畏兀兒交鈔庫,蓋鈔法通行西北邊矣。

十九年,中書省奏準治鈔法,其通行條畫凡九事:

一,鈔庫倒昏鈔,每一兩加工墨三分。如官吏人等暗遞添荅工錢,自倒換十四兩以下決杖有差。

一,買賣金銀,付官庫依價倒換。私自買賣者,金銀斷沒,一半給告捉人充償,十兩以下決杖有差。

一,賣金銀者自首,免本罪,官收給價。買主自首者,依上施行。

一,金銀匠開張打造之家,憑諸人將金銀打造,鑿記匠人名姓于上。不許自用金銀造賣,違者依私倒金銀例斷罪。

一,拿獲買賣金銀人等,私行買放者,依例追沒斷罪。放者罪與同科。

一,收倒鈔,當面于昏鈔上就印毀訖,封記,將昏鈔按季解納。違者,決杖五十七,罷職。

一,鈔庫官吏侵盜金銀寶鈔,借貸移易使用者,依條畫斷罪,委管民長官按月計點。一,鈔庫官吏將倒下金銀添價倒出,更將本庫金銀捏合買者姓名,用鈔換出,暗地轉(zhuǎn)賣與人者,無論多寡,處死。

一,暗地將金銀到庫,不得添試殊色,非理刁蹬,違者杖五十七,罷職。然法雖嚴密,行之既久,物重鈔輕,不勝其弊也。

二十三年,中書省傳旨,議更鈔、用錢。吏部尚書劉宣獻議曰:“原交鈔所起,漢、唐以來皆未嘗有。宋紹興初,軍餉不繼,造此以誘商旅,為沿邊糴買之計,比銅錢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滯礙,即用現(xiàn)錢,尚存古人子母相權(quán)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見良策。必欲創(chuàng)造新鈔,與舊鈔相權(quán),只是改換名目,無金銀作本稱提,軍國文用不復抑損,三數(shù)年后仍與元寶文鈔無異。鑄造鋼錢,又當詳究。秦、漢、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縷陳。國朝廢錢已久,一旦行之,功費不資,非為遠計。大抵利民權(quán)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濟邱壑之用,非惟鑄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皶r桑哥用事,絀宣議不聽。是年,以張珪、朱清并為海追運糧萬戶,賜鈔印,聽其自印交鈔,其鈔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紅。自是,瑄、清富埒朝廷,卒以汰侈伏誅。

二十四年,改造至元寶鈔,其鈔樣為葉李所獻。李嘗獻于宋,請以鈔代關(guān)子,宋人不能用。至是,世祖嘉納之,使鑄板。其通行條畫,凡十四事:

一,至元寶鈔一貫當中統(tǒng)寶鈔五貫。

一,依中統(tǒng)之初,隨路設官庫買賣金銀,平準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官價至元寶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白銀各依上買賣。課銀一定,官價寶鈔二定,發(fā)賣寶鈔一百二貫五百文,赤金每兩價鈔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

一,民間將昏鈔赴平準庫倒換至元寶鈔,以一折五,其工墨依舊例,每買三分。

一,民戶包銀愿納中統(tǒng)寶鈔者,依舊聽四貫,愿納至元鈔,折收八百文。

一,隨處鹽課每引賣官價鈔三十貫,今后賣引,許用至元寶鈔二貫,愿納至元寶鈔四貫者聽。

一,茶、酒、醋稅,竹貨,彤粉、錫碌諸色課程,收至元寶鈔,以一當五,愿納中統(tǒng)寶鈔者聽。

一,系官并諸投下營運斡脫,公私錢債,關(guān)借中統(tǒng)寶鈔,還至元寶鈔,以一折五出放,斡脫人員毋得阻滯。

一,平準庫官、收差辦課人等,如遇收支交易,務要聽從民便。若不依條畫,故行阻抑鈔法者,斷罪除名。

一,如用中統(tǒng)寶鈔貿(mào)易,止依舊價,無得疑惑斗漲價直。有高抬物價者,罪之。

一,訪聞民間缺少零鈔,難為貼兌。今頒行至元寶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一等,便民行用。

一,偽造通行寶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銀五定仍給犯人家產(chǎn)。

一,委各路總長及處管民上下半月計點,平準鈔庫長官、公出次官,承行各道宣慰司、提刑按察司常切體察,如有看徇,通同作弊者,一體治罪,亦不得因而搔擾沮壞鈔法。

一,應質(zhì)典田宅,并以寶鈔為則。無得該寫絲棉等物,低昂鈔法,違者罪之。

一,提調(diào)官吏不得赴平準庫收買銀,及多將昏鈔倒換,違者罪之。

一,條畫頒行之后,若禁治不嚴,流行滯澀,虧損公私,其親管司縣府官斷罪,解任路府判官亦行究治。終元之世,中統(tǒng)、至元寶鈔兼用,其條畫迄不能廢云。

二十九年,令隨路平準庫存留鈔本。三十一年八月,詔諸路交鈔庫所貯銀九十三萬六千九百五十兩,除存留十九萬三千四百五十兩為鈔母,余悉運于京師。

元貞元年,加重挑補鈔罪,仍優(yōu)告捕者之賞。七年又定改補鈔罪例,為首者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者杖與首同,為首者流。

至大十年,武宗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厘定為十三等,每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尚書省臣又請罷中統(tǒng)鈔,以至大鈔為母,至元鈔本百萬定以給國用。三年,尚書省臣言:“昔至元鈔初行,即以中鈔本供億,仍銷其板。今既行至大鈔,乞以至元鈔輸萬億庫,銷毀其板,止以至大鈔與銅錢相權(quán)通行為便?!庇盅裕骸敖衲暧≈链筲n本一百萬定,乞增二十萬定,與銅錢并用,分備侍衛(wèi)及鷹房之費?!安闹?。

四年,仁宗即位,尚書省臣以變亂祖宗舊法,俱伏誅。伏曰:我世祖皇帝參酌古今,立中統(tǒng)、至元鈔法,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于茲矣。

比者尚書省不究利病,輒意變更,既創(chuàng)至大銀鈔又鑄大元至大銅錢,倍數(shù)太多,輕重失宜。錢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

爰咨廷議,允協(xié)輿情,皆愿變通以復舊制。其罷資慚院及各處泉貨監(jiān)、提舉司,買賣銅器,聽民自便。已發(fā)各處至大鈔本及至大銅錢,截日封貯。民間行使者,赴行用庫倒換。

未幾復詔收至大銀鈔。是時,河南行省右丞王約度河南歲用鈔七萬定,必至上供不給,乃下諸州收至大、至元鈔相半。眾慮方詔命,約曰:“歲終諸事不集,亦有司之責?!鼻彩拱子谥袝。煸S遍行天下。

至順二年十月,燒積年還倒昏鈔二百七十萬定。時監(jiān)燒昏鈔者,欲取能史,概以燒鈔為偽鈔,使管庫者誣服。獄既具,中書省左司都事韓元善知其冤,覆之,得免死者十余人。又江南行臺御史許有壬行部至江西,會廉方使苗好廉監(jiān)燒昏鈔,檢視少者日百余人,好謙恐其有弊,痛笞之。從哺罪,率剔真為偽,以迎其意,管庫使榜掠元完膚。有壬覆視,皆真鈔也。遂釋之。蓋燒昏鈔,本以除弊,而奉行不善,事枉人冤,則刻核者為之也。

至正十年,詔天下以中統(tǒng)交鈔一貫文權(quán)銅錢一千文,準至元寶鈔二貫,仍鑄至天上通寶錢,以實鈔法。時右丞相脫脫再入中書,銳意更張鈔法。會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及集賢翰林兩院官共議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嘗建言:“鈔法自世祖時已行之后,除撥支料倒易昏鈔,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寶鈔總庫料鈔轉(zhuǎn)撥,所以鈔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來,失祖宗元行鈔法本意,不與轉(zhuǎn)撥,故民間流轉(zhuǎn)者少,偽鈔滋多?!睉舳柬t其言,凡合支名目令總庫轉(zhuǎn)支。至是,祺與吏部尚書偰哲篤俱迎合脫脫之意,獨集賢大學士呂思誠力言不可,語詳《思誠傳》。脫脫不聽。行之未久,物價騰貴。又值軍興,糧儲賞犒,每日印造不計其數(shù)。京師鈔十定易斗杰不可得。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易。公私之鈔,積村不行,人視之如為廢褚焉。

元之鈔法,一變于至大,再變于至正,皆欲錢皆欲錢鈔兼行,以實濟虛,其言似近理,而座以致亂,劉宣之議,可謂知本矣。

凡昏鈔,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并合使用,不用者罪之。大德二年,定昏鈔倒換體例二十五樣:

一,上截貫伯行使四字并貫伯俱全,無下截者。

一,止存二貫文省其貫伯,并鈔張上截俱俱損去者。

一,止存二貫文三字,其省字并鈔俱損去者。

一,止存二文二字,其貫省二字并貫伯下截俱損去者。

一,二貫文省四字俱全省去,貫伯邊一半并左邊上一角鈔紙不存者。

一,文省二字并貫伯左邊一半俱各損去者。

一,止損省字并一角鈔紙者。

一,損去貫字并貫伯右邊一半,并右邊鈔紙不存者。

一,字貫伯各昏爛不堪辨認,邊欄花樣可以辨認者。

一,碎爛補作一處用另紙襯貼,字貫可以辨認者。

一,邊角有火燒煙薰痕跡,面字貫可辨者。

一,油污鈔,字貫可認者。

一,鼠咬鈔。字貫可認者,俱合倒換。

一,損去二字近上一半,并近上鈔紙不存者。

一,損去二文省三字已上鈔紙,止存貫字,并貫伯邊欄可以辨認者。

一,二貫文省俱無。止有貫伯并下截鈔張者。

一,厚硬鈔紙無二字并一角,其貫文省三字并貫伯完全者。若二字微能辨認,尚可倒換。

一,損去二貫二字,并右邊紙不存者。

一,中心損去二貫文省科一字者。

一,中心損去二貫文省四字。

一,雨水氵?陋損爛不可辨認者。

一,損去二文二字并已上鈔紙者。

一,鈔料火酒損邊,或下截并嬈去二字者。若不干礙字貫及無行用庫退印,尚可倒換。俱不合倒換。

偽鈔。至元五年,詔:同造偽鈔人有侮過自首者,與免本罪。十五年,定造偽鈔者,不分首從,俱處死;知情分使人等,杖一百七;著為令。二十五年,又定社長鄰右知而不首者,比附買、使犯人減一等科罪。元貞元年。詔:挑補鈔者,杖七十七,從杖五十七。大德十年,定挑鈔人再犯杖一百七、徙役一年。從杖一百七。呈慶元年,又定:買使挑鈔者,比買、使偽鈔例,杖九十七。其立法尤為嚴急焉。凡歲印鈔數(shù):

中統(tǒng)元年,中統(tǒng)鈔七萬三于三百五十二錠。

二年,中統(tǒng)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

三年,中統(tǒng)鈔八萬錠。

四年,中統(tǒng)鈔七萬四千錠。

至元元年,中統(tǒng)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

二年,中統(tǒng)鈔一十一萬六千二百八錠。

三年,中統(tǒng)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錠。

四年,中統(tǒng)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

五年,中統(tǒng)鈔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

六年,中統(tǒng)鈔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

七年,中統(tǒng)鈔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錠。

八年,中統(tǒng)鈔四萬七千錠。

九年,中統(tǒng)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

十年,中統(tǒng)鈔一十一萬一百九十二錠。

十一年,中統(tǒng)鈔二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錠。

十二年,中統(tǒng)鈔三十九萬八千一百九十四錠。

十三年,中統(tǒng)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五錠。

十四年,中統(tǒng)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錠。

十六年,中統(tǒng)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

十八年,中統(tǒng)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

十九年,中統(tǒng)鈔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

二十年,中統(tǒng)鈔六十一萬六百二十錠。

二十一年,中統(tǒng)鈔六十二萬九千九百四錠。

二十二年,中統(tǒng)鈔二百四萬三千八十錠。

二十三年,中統(tǒng)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百錠。

二十四年,中統(tǒng)鈔八萬三千二百佳,至元鈔一百萬一千一十七錠。

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萬一千六百一十二錠。

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十八萬九十三錠。

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千萬二百五十錠。

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二十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三十年,至元鈔二十六萬佳。

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萬三千七百六錠。

元貞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錠。

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大德元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一十錠。

三年,至元鈔九十萬七十五錠。

四年,至元鈔六十萬錠。

五年,至元鈔一百五十萬錠。

六年,至元鈔二百萬錠。

七年,至元鈔五一百十萬錠。

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十年,至元鈔一百萬錠。十一年,至元鈔一百萬錠。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二年,至大銀鈔一百萬錠。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萬三百六十八錠。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萬錠,中統(tǒng)抄一十五萬錠?;蕬c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六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tǒng)鈔二十萬錠。延祐元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八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五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tǒng)鈔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八十萬錠,中統(tǒng)鈔五萬錠。三年,至元鈔七十萬錠,中統(tǒng)鈔五萬錠。泰定元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tǒng)鈔一十萬錠。天歷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九百二十錠,中統(tǒng)鈔三萬五百錠。二年,至元鈔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錠,中統(tǒng)鈔四萬錠。元之錢法。至元十四年,禁江南用銅錢。是年,日本遣商人持金來易銅錢,許之。十九年,又用左丞耿仁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貨,仍聽船戶通販抽分。至二十三年,乃蔡海外貿(mào)易者毋用銅錢。至大二年。詔舶商販鋼錢下海者禁之。二十二年,中書右丞盧世榮訂鑄銅錢,言鈔為虛,幣宜括銅鑄至元錢與鈔參行。帝然之。已而不果。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闊爾伯牙里請更用銀鈔、銅錢,集議不行。及尚書省改鈔法,并議鑄錢。至大二年,大都立資國院,山東、河東、遼陽、江淮、湖廣、川漢立泉貨監(jiān)六,產(chǎn)銅之地立捉舉司十九。是年十月,以行銅錢詔天下。御史言:“至大銀鈔始行,品目扶碎,民猶未悟,而又兼行銅錢。慮有妨礙。又民間拘銅器甚急,弗便?!痹t與省臣議之。三年,遂鑄錢二等:曰至大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銀鈔一厘,其錢文為楷書;曰大元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通寶錢一十文,其錢文為西番篆書。歷代銅錢,悉依舊例與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并依舊數(shù)用之。至八月,又以行用銅錢詔天下。

四年,仁宗即位,罷至大錢,詔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其幣日甚,與銀鈔皆廢不用。禮部尚書楊朵爾只曰:“法有便否,不當視立法之人為廢。且銀鈔固當廢,銅錢與楮幣相權(quán)而行,古之道也,何可過遽乎!”言雖不用,時論韙之。

至正十年,置諸路寶泉提舉司于京城。明年,又立寶泉提舉司于河南行省及濟南、艾寧等路。未幾,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亦立提舉司等處。是年十一月,鑄至正通寶銅錢,千文準中統(tǒng)交鈔一貫,先是,翰林學士揭傒斯請兼行新舊銅錢,以救鈔法之弊。不報。至是,更定鈔法,并令鑄錢。詔曰:

我世祖頒行中統(tǒng)鈔,以錢為文,雖鼓鑄末遑,而錢幣兼行之意已具。后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日子母相權(quán),而錢實未用。今鈔法偏虛,民用匱乏,爰謀拯弊,必合更張。鑄至正通寶與歷代銅錢并用,以實鈔法。子母相權(quán),新舊相濟,以上副世祖立法之本薏。

十六年,禁銷毀販賣銅錢。初,世祖以錢幣問太保劉秉忠,對曰:“錢用于陽,褚用于陰。今陛下龍興,沙漠君臨中夏,宜用楮幣。俾子孫世守之。若用錢,四海且不靖一遂屏銅錢不用。迨武宗用之不久。輒罷。至正錢、幣兼行,以實鈔法。未幾,盜喊蜂起。天下大亂,秉忠之言若合符節(jié)蔫。然歷朝并鑄銅錢,蓋,以備布施佛寺之用,非民間通用也。

自世祖以后,中國用褚?guī)?,西北諸潘仍行錢幣。其制有銀幣、銅幣。幣品,文為汗名,冪為人面或為騎馬,詳泰西人所著《蒙古西域諸國錢譜》不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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