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部分

臺灣私法物權編 作者:


  同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人墾戶陳福成

  第一八四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diào)授新竹縣正堂徐,為給發(fā)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jù)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yǎng)、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竊地方遙曠,生番肆出,非隘首責成,無以堵生番。茲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近無隘首責成辦理,生番迭出,擾害眾佃,耕牧難安,盛等無奈,眾議選舉得金萬興,即徐廷勝為人誠實,兼有家室,熟悉隘務,堪以承充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隘首,合亟取具保甘各結呈送,懇請出示,給發(fā)諭戳等情前來。除批示并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fā)諭戳。為此,諭仰新充隘首徐廷勝即便遵照,將該處隘務認真經(jīng)理,隘丁務須雇足,應收各佃隘糧照章抽收,不得任意苛刻克減丁糧,以致把守不力;倘敢玩違,定即提革究辦,凜之,慎之,毋違,特諭。

  計給發(fā)戳式一顆。

  一、諭仰前銜,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jù)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yǎng)、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云云,照前敘。至除給發(fā)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橫山、大山背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設隘防番,系為保衛(wèi)耕農(nóng),應納隘糧務須遵照舊章,向新充隘首金萬興,即徐廷勝完納,給發(fā)丁糧,把守山面,堵御生番,庶安耕鑿;不得藉詞抗納,致滋貽誤于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糧總。

  正堂徐行。

  第一八五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diào)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記大功六次徐,為給發(fā)諭戳,以專責成事。案據(jù)竹南二堡蛉仔市大坑口隘首張益安、中隘隘首黃福安及佃戶張玉昆等稟稱:安等承墾大坑口、中隘隘務,最難保守,今將八桷林、下湖仔一帶青山,集眾商議,另舉總墾戶黃南球辦理,東至墾辟青山為界;西至安原墾石門凸大崗、透櫓枝凸劉彭昌毗連為界;南至桂竹林毗連為界;北至黃南球自墾下?lián)谱信B為界。前將該地抱與劉秉先等設隘防番,立有合約。嗣因劉秉先無力把守,致生番肆擾,耕民涂炭,慘不忍言。去年劉秉先愿將合約當堂繳銷,有案可據(jù)。今眾佃合議將該地抱與黃南球設隘堵御,與他人無所干涉。至八桷林隘在大坑口移入,下湖仔隘系在中隘移入;而大坑口現(xiàn)系益安收糧發(fā)隘,中隘現(xiàn)系福安收糧發(fā)隘,經(jīng)辦多年,憑給諭戳,該處并無別人充當隘首。黃南球守隘得力,蒙憲臺所深知,且為山面所倚賴,兼八桷林與球連墾,移隘最為方便,僉請給發(fā)諭戳等情。據(jù)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fā)諭戳。為此,諭仰墾戶黃南球即便遵照,迅將八桷林、下湖仔地方速即建設炮拒,雇丁嚴加把守,以免生番出擾;一面設法開墾,庶幾防守有資,永保無虞。該墾戶勿得疏懈,致干未便,切切,特諭。

  計夾戳式一顆。

  光緒十年十月十七日諭。

  第一八六建設隘寮規(guī)約

  塹之東南山樹木叢雜間,有數(shù)處隘寮,祗為私隘,力寡難支,生番每從而出擾之。雖前憲吳建設石碎侖隘,力亦頗足持,然株守一隅,無地可墾,法未盡善也。上年十二月間,廳憲李念切民瘼,更建隘樓十五座,雇募隘丁分駐巡防,守望相助,其所以為民計者,至詳且悉矣!本年二月間,蒙諭飭捐本生息,招佃墾耕,備支隘費,僅以遵諭籌議等事,僉請蒙批在案,等因。爰是公同妥議,捐勸出本銀經(jīng)營生理,兼收山利,以為開墾備支隘費之用。將來生理已有贏余,收成之日,就本的利照份均分,仍將開墾已成田園丈明甲數(shù),照份均分,田園按甲配納大租隘糧,以供隘費,以垂永遠。凡在同事之人,務宜秉公慎察,不得徇私故違。合將一切條規(guī)開列于左:

  一、議:官給墾戶金廣福之公戳,存在公所,公舉收掌。遇有公事應用,公同取蓋,并鑾修二人戳記,合批明,照。

  一、議:奉憲飭捐拈伙設隘防番,招佃開墾,原為地方起見,遇有公事稟案,班房人等不得借索禮費。俟墾成田園之日,先應抽公田甲,充為城隍爺香燈,付班房輸管,其大租歸納該隘。至班房人等上流下接,公事公班亦不得藉無份索詐滋事,立批,照。

  一、議:姜秀鑾、林德修二人為墾戶首,務宜盡力設法開墾。至墾成田園之日,有功在前,酬勞在后。應分別大、小功勞,先踏出二人功勞田外,余作三十份攤分,合批明,照。

  一、議:金廣福生理得利銀元,先作二八抽分付與。

  一、議:在莊抽的收租,并洽賣草地田園,除給奉隘糧開費外,余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照。

  第一八七隘務規(guī)約

  立公舉請貼,粵寧莊、復興莊、廣興莊、中科莊、石角莊業(yè)主何福興,佃戶張法干、賴長春、巫連文、潘凌云、楊五常、楊三合、林五桂秀、張揚、張新明、管招德、劉世龍、葉五香、李惡古、侯澄水、劉六昌、劉成通、吳復興、唐官旺、黃石嬰、劉蓉煊等。竊河東北隘沿山一帶,自撫局散后,南北生番變亂,番務乏人料理。眾業(yè)佃公同酌議,爰請廖仁海、葉福水出為接充隘首,辦理番務,先年原備出磧底銀二百大員正,交還前手業(yè)佃收回。即日議定,自承充以后,凡北勢生番麻欠,隘首應宜支理清楚,并所有一切山場亦宜與番說話,俾眾佃得以樵牧種植。如未講和之隘外,尚無告白,眾佃不得妄自擅進;若遇不測,即系自取,其辜與隘首無涉。公議以后,應納生番草地豬牛費,由眾佃隘谷按早、晚兩季認串供納隘首,各不得異言阻抗等情。自此充當以后,如能安撫生番,山場平靜,不拘年限,不用換帖,仍照舊規(guī)而行。恐口無憑,特立請?zhí)指稙閳?zhí)照。

  一、議:隘務領后,應宜實心料理,以洽眾望,不始勤終怠,偶為疏忽,如有失誤,不干眾佃之事。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鹵莽深入,致越隘外;倘遇不測,與隘首無涉。若界內(nèi)失其覺察,致誤一命者,眾議幫貼棺槨銀六大員;如敢持橫藉端滋事,系各莊業(yè)佃一力抵擋,此議。

  一、議:北勢一帶山場,應歸隘首主轄,凡眾佃欲開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開辟,妄自樵采;如有不遵約束,查知,公同責罰,決不姑寬,此議。

  一、議:生番往來交易貨物,應歸隘首主裁,以為接濟之費。嗣后凡有能說番話者,不得與番交換貨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約束,查知,公同重罰,決不容情,此議。

  光緒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日

  立公舉請?zhí)謽I(yè)佃戶李惡古、劉成通、張秀楊、林五桂、侯澄水、唐官旺、巫連文

  劉世龍、賴長春、葉五香、何福興、楊五常、張法干、吳復陸

  生員菅招德、楊煥章、朱瑞星、張新明、劉樹南、楊三合、賴正運

  潘凌云、劉六昌、黃石嬰、王灒渚、劉蓉煊

  第一八八山批字

  立給山批,隘丁首林開成,緣成奉憲充當擺接隘丁首,雇募隘丁,堵御兇番,則將拋荒山場付成掌管,招佃墾耕,抽收為口糧。茲有佃人范縣、劉奐、劉倦、張金英、陳對、陳榜、黃茂、何火、楊鐘、陳木等同前來,向給荒山一處,坐落中心侖尾石門內(nèi),東至坑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侖頭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當日議定山批銀二大員正,逐年所有栽種五谷以及茅草各等項,付成抽得為口糧。其山批銀二大員,即日成親收足訖;其所給荒山一處,隨照界踏付佃人范縣等前去開墾耕作,永遠為業(yè)。不論栽種五谷雜子以及茅草,付成一九抽得,不得異言反復??诳譄o憑,立給山批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字內(nèi)山批銀二大員,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日立給山批。

  代筆人黎卻

  第一八九永耕字

  立給永耕字人嘉盛莊眾佃戶,同隘首陸成安等,情因隘糧缺乏,原有荒埔一所,土名牛欄窩,東至窩尾崀頂?shù)顾疄榻?,南至張振閏界毗連石崁為界,西至窩口瀝底羅家坡為界,北至石崁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眾佃等招得蘇陳水前來承耕,面議每年應供隘糧銀五角正,至期向隘首交納,不得少欠。從今給約以后,任從承耕人永遠掌管為業(yè),眾佃等日后不得異言別生事端。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付為執(zhí)照。

  再批明:伯公龍崗直透寶斗石倒水為界。

  大清同治乙丑年十月日。

  隘首陸成安

  知見人謝如嵩

  嘉盛莊眾佃人劉玉榮、吳海烈、謝宏業(yè)、胡定妹、李發(fā)榮

  第一九○墾字

  立給墾字人金錫茂,業(yè)主羅錫光,今因蒙前憲史諭給有山場一所,土名坐落沙平坑口東片坑,東至坑尾倒水為界,西至竹崀倒水為界,南至埔崁倒水為界,北至龍崗倒水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缺乏隘糧,盡問房族人等不得承就,托中引就將此山埔給與盧順興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十二員正,其每年應納大租隘糧銀二大元正,原系己業(yè),并無包給兄弟物業(yè),亦無重張給字。自給后,交與承墾人任從架坡圳,通流灌溉成水田,永遠掌管為業(yè),墾業(yè)主房族人等不得異言生端等弊。一給千休,永斷葛藤。此系仁義之交關,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倒字內(nèi)佛銀一十二員正,立批,足訖。

  又批明:每年應納大租隘糧二大元,日后不得升科,批照。

  再批明:字內(nèi)添一「業(yè)」字,立批,再照。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說合為中張宗鈺

  代筆侄羅翫元

  在場見弟范光、振光、男永連、侄福連、金連、黃洪生、戚張?zhí)砩?br />
  張紅秀

  邱阿東

  立給墾字人業(yè)主羅錫光

  第一九一墾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梁,為懇恩給墾等事。案據(jù)大里簡隘丁首吳宋稟稱:該隘寮之前后左右有樹林埔地一片,東至大海;西至山侖;南至嶐嶺;北至內(nèi)沙灣。四至界址堪以墾種雜糧者,約有五、六甲之埔地,乞準給墾開辟,充作隘丁口糧等情,業(yè)經(jīng)飭差丈量去后。茲據(jù)該差稟繳丈冊一本,圖說一紙,并取具該隘丁首限年墾透甘結狀一紙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墾。為此照給大里簡隘丁首吳宋即便遵照后開四至甲分地段,督率該寮內(nèi)隘丁上緊開墾,限自嘉慶二十二年五月起計算,五年限滿,一律墾透,稟請勘丈,酌定等則,按甲起租,毋得藉照越界混占及逾限不開,致干追地入官,各宜凜遵,毋違,須照。

  計開:

  大里簡隘丁首吳宋隘地一段,一甲二分二厘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nèi)路,北至嶐嶐路。

  又隘地一段,一甲六分,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厘二毫八絲,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厘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nèi)沙灣,北至小坑仔。

  右照給隘丁首吳宋準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墾單內(nèi)抽出大里簡吳宛坑崁為界,又至(此間文字不明)匕嶺路一帶,賣過林福壽、林玉梓等永遠執(zhí)掌為業(yè),任從招佃開墾,不得爭執(zhí),批照。

  第一九二諭示

  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五級、紀錄十次婁,為發(fā)貼示諭事。本年七月三十日,據(jù)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即姜秀鑾、周邦正稟稱:緣道光十四年十二月,蒙前升憲李示諭,在塹南橫岡頂建隘十五座,募丁一百六十名,分駐巡防報竣在案。嗣蒙臬道憲札委鹿分憲陳,會同前署憲李,與塹司主汪,于上年八月初六日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著鑾再三灣迤北、樹杞林迤南一帶各要轄處所,添隘場丁,嚴加防守,較為周密。鑾亦已遵諭建二十五座,除撥三灣莊后透大銅鑼圈八隘,稟歸與屯把總向仁鎰原墾戶張肇基等分派屯隘丁自守外,先后共建隘寮三十二座,共募隘丁三百四十一名,常川把守,亦報竣在案。迨本年四月初五日,蒙臬道憲親臨詣勘定界,附管收取立案。至所有應給糧費兩無所出,雖蒙前憲諭著招佃開墾,就地取糧,然不敷者尚多,又將石碎侖、青草湖、大崁,及茄苳湖、南隘各上下等處隘糧,盡撥與鑾歸收,以資給發(fā),現(xiàn)諭可據(jù)。料中港土牛莊原設隘丁二名,年給隘谷六十石,經(jīng)已撥入尖山隘丁首收去,歷有多年。邇來尖山隘廢墜,系鑾遵諭重建,募丁駐守,則土牛莊所有年貼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自應撥歸與鑾收發(fā)丁食,方為理合。料中港社番通事潘榮生,番土目胡德生,以土牛莊佃系納伊番租,隨藉此出阻,致該佃人抗不粒納,任遣管事向收莫何。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所以石碎侖之丁糧雖歸官收,而各前憲猶且按月?lián)芙o,說土牛莊之隘谷乃系佃納,豈番通土所能出阻霸收,數(shù)十隘之糧費從何所出。幸逢下車伊始,蒞任方新,合亟瀝乞,俯念務攸關,恩準差拘訊究,斷歸飭納,俾丁食有資,隘寮無廢等情。據(jù)此,查尖山隘系該墾戶姜秀鑾等遵諭復建所,土牛莊年貼尖山隘糧自應歸姜秀鑾等收取,該通事潘榮生何得混行出阻,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莊佃民、番人等知悉:所有土牛莊年應貼納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歸與姜秀鑾、周邦正收發(fā)隘丁糧食,不得混行聽該通事潘榮生、土目胡德生出阻抗納。自示之后,毋得仍前觀望,致干究處,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給發(fā)貼曉諭。

  第一九三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范,為曉諭完納,以資隘費事。案據(jù)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稟稱:緣因鹽水港及南門外等處地方,兇番逸出,戮殺多人,于道光十四年,蒙前實任憲李示諭,在塹南橫岡頂建隘三十六座,雇募隘丁二百六十九名。分府陳,會同前署憲王,與塹司主汪親自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所有應給隘費兩無所出,雖蒙李前憲諭著招佃開墾,就地取糧,不敷尚多。又蒙諭將外莊原額舊隘之石碎侖、青草湖、茄苳湖、南隘、中隘、坪頂埔、尖山隘、珊珠湖、老崎莊、內(nèi)灣、小銅鑼圈、四重埔、員山仔各等處隘糧,盡皆與金廣福收管,以資給發(fā)隘糧,經(jīng)各前憲示諭在案可據(jù)。無如日久玩生,各處貼納隘糧意欲負嵎不理。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實系地方公事起見,故內(nèi)面各處山場墾辟田園無幾,不敷丁糧甚多。茲蒙憲臺親臨履勘,纖毫難瞞,洞鑒田園多寡,莫能隱匿,若外莊各處前經(jīng)撥歸管收隘谷,一旦聽其玩抗,則三十六座之隘費、二百余名之丁糧從何所出矣!勢得將各處貼納隘糧佃名谷石,開列粘呈,叩乞俯念隘丁需費孔亟,懇請出示諭令各處前經(jīng)撥歸金廣福收管隘糧,永遠貼納,俾內(nèi)面隘寮可以永固,隘丁不致星散等情。據(jù)此,業(yè)經(jīng)前分府批準出諭,示佃照舊貼納,合行照案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北埔莊管下各戶及耕佃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前經(jīng)撥歸金廣福管收隘糧谷石,每年乃須照舊向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如數(shù)貼納,以資給發(fā)隘丁口糧。自示之后,倘該業(yè)戶、墾戶、耕佃人等再敢違議抗納,經(jīng)該總墾戶金廣福指名具稟,實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具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給發(fā)貼曉諭。

  第一九四諭示

  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十級、紀錄十次史,為出示曉諭事。卷查南興莊閩粵總墾戶金廣福、墾戶首姜殿邦稟稱:邦等建銃柜四十余座,募丁一百五十余名把守,每年丁糧并銃藥需費等項,約計給發(fā)番銀六千余元,所有外隘上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議貼隘糧,盡皆抗納,稟請諭飭各佃插標勘丈,按甲定則,科租納配,隘糧有賴,庶免官捐,仍墾將金廣福內(nèi)山墾成田園一并覆勘等情。當經(jīng)前分府諭飭糧書李筠、黃??闭膳浼{,多有不實不盡,嗣于武林清游等稟內(nèi),批飭定期親勘。復據(jù)金廣福以缺費稟退久經(jīng)撥給充公谷石,并每年捐銀二百元,以三年為度,以資防守。茲本分府蒞任,據(jù)金廣福即姜殿邦稟同前情,隘要設丁把守,生番不能復出滋擾,腹里各佃得以安然開墾,相倚賴者多矣!以開墾之租,把守隘之糧,最為允當,乃隱匿者多,以致隘糧不敷。爾等各佃試思若缺隘糧,誰肯防守?生番復出,爾等能安享開墾之利否?其與官為籌捐,不如就田勘配可以經(jīng)久,合行查案出示。為此示仰該處墾戶、耕佃人等知悉:爾等承耕金廣福新墾田園,暨前丈勘不實之上員山、下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田園,一并插標,候本分府親臨覆勘,以憑核實,按甲定租,給配隘費。所有隨行書差、弓丈手、書人等夫價飯食,概本分府自行捐給,不許需索絲毫;如有需索,許即扭稟行轅究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給發(fā)貼金廣福新墾南埔莊曉諭。

  第一九五諭示

  代理臺灣噶瑪蘭民番糧捕海防分府龐,為出示曉諭事。案據(jù)墾戶金泉安,即魏松林等稟稱:伊等請給泉界、溪洲、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鹿埔等處涸出四段,當蒙給發(fā)總墾印照付執(zhí),招募佃人開墾,限年報升,征納隘糧各在案。伊等浩用資本,砌筑土圍堵御兇番,并砌堤岸以防水患,開費土本孔多。邇有頑佃混擇膏腴之地開墾,如有石礫雜者,棄之不墾,致遭拋荒;或有始開栽種,旋即廢棄荒蕪。該林等慮恐三年至屆限,未得成業(yè),是以設筵邀集佃眾妥議,如欲請佃開墾該埔者,自應前向林墾戶議明年期,踏明四址甲數(shù),肥磽照配,年議配貼墾戶建圍、蓋房、砌堤,以及造筑銃柜,堵御兇番等費,并免劣地丟棄荒蕪,亦免佃人互爭美地等弊。所有實力耕佃,遵聽妥議;惟有頑梗之佃屬貪圖膏腴,旋墾旋廢,致地拋荒。爰是據(jù)情,仰懇出示嚴禁頑佃,毋許未開墾戶議明朦混,旋墾旋廢,俾開墾得以成業(yè),稟請示諭各佃遵照租贌等情。據(jù)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清水溝、鹿埔等附近各佃民知悉:爾等如欲耕種泉界,請墾浮復鹿埔、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喃等處地段,務即遵照向該墾戶金泉安等議明贌耕,配納租谷,踏明四至,劃清界址,實力墾耕,以資該墾戶筑圍御番,砌堤防備水患之用,毋許越混占耕;倘敢故違,定即差拏究辦,凜之,毋違,此示。

  右諭通知

  咸豐六年二月十九日給實貼曉諭。

  第一九六諭示

  欽加府銜、咨補邵軍分府、署臺灣北路鹿港理番分府姚,札諭飭舉充事。此案,據(jù)該差稟稱:彰屬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yè)經(jīng)前分府示革,另飭舉充示封隘租在案。迄今日久,未據(jù)舉報,除催差協(xié)同舉充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龍眼林管下各莊總董、通土,協(xié)同隘番李得和等,克日邀集議僉舉充誠實精壯妥番一名,限五日內(nèi)僉具呈結,稟請本分府以憑驗充給領戳示奉公,毋得玩延,速速,特諭。

  咸豐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諭。

  第一九七諭示

  欽加府銜、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zhèn)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姚,為再示封儲事。業(yè)據(jù)該差等稟稱: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yè)經(jīng)前分府暨本分府先后示革募充去后,迄今日久,未據(jù)舉報,殊屬泄玩。現(xiàn)查早稻已屆收成,合飭封儲。為此示仰龍眼林隘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泉等凡有承耕該隘田園、山番埔地,應納該隘丁首租稅者,務須照數(shù)盡行封儲,俟該通土、總董、莊耆等選舉接充有人,再行起封諭納,毋許混聽漢棍、奸番影藉廢戳空白租單,私行短折;倘敢故違,一經(jīng)察出,或據(jù)實指稟,定于嚴究倍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給,發(fā)貼龍眼林隘曉諭。

  第一九八

  憲臺札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jīng)費,并先后稟奉批催,趕緊取造各隘首、隘戶切實冊結,匯總具報,毋任藉詞隱匿瞞騙,延挨觀望,希圖仍舊收租。自本年起,斷不準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飭縣按名提究,勒令繳出歸官,此檄,等因。奉此,職道遵即親赴各隘,節(jié)節(jié)詳細挨查:竹屬各隘,南自七塊厝起,北至鹽菜甕止,隘谷共二萬二千三百八十石零九斗二升,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彰屬各隘,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隘谷共七千九百零四石。新、彰兩屬合計隘谷三萬零二百八十四石九斗二升,隘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逐一分晰,匯造總冊,送呈稟報爵撫憲大人察核。再兩屬隘首業(yè)經(jīng)奉批移縣示撤,所有隘租已屆供收,是否職道所取冊結送由兩縣經(jīng)收;抑或委干員接辦之處,出首憲裁示遵。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鑒。職道汝梅謹稟。

  計稟繳新、彰兩屬隘租額數(shù)總冊一本。

  敬再稟者:竊查各處隘租,新、彰兩縣均無底案可稽,原系廳署專理,因戴逆倡亂,卷被焚毀,故無齊全。迨光緒八年間,蒙岑宮保奏派丁鎮(zhèn)軍總辦委員到隘設局,清查隘務,經(jīng)辦數(shù)月,絕無頭緒。及升云貴總督仰道委員接辦,復經(jīng)半載,仍無成效,竟亦廢置。今職道奉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jīng)費,遵經(jīng)迭次親赴各隘諄諄剴切傳諭。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觀望,希圖冀可霸收,任傳不到。親抵其家,或限延抗騙,或不面避匿,當經(jīng)請縣派役催傳,各隘首仍然故轍,抗不報造。細查其由,皆系有糧無丁者多;隘首之強者年收巨千,小亦數(shù)百,早成己業(yè);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無納,一旦清提,實屬為難。伏思上自竹屬之鹽菜甕起,下至彰屬之水沙連止,計程六百余里之遙,地方窵遠,各隘零星散處者多,兼有外莊抽貼又復不少,職道時則派委隨員翁林鈺、陳建基等帶同勇役分莊守催,說以利害,確切傳諭,幸藉憲威,竹屬各隘始得陸續(xù)報造冊結,間有大安、土城,及吞霄、十抗芎、石南等處隘廢年久,佃抗無納,應請飭縣將租封收,俟隘租照數(shù)征定完納起封。至彰屬各隘,職道親赴挨查確數(shù),帶同縣役催傳各隘首報造冊結;無如彰屬各隘首素性蠻橫。更有甚者,東勢角一帶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知法罔法,查年收隘谷一千四百石,假公肥私,霸為己業(yè),聞欲提作撫番經(jīng)費,膽敢恃橫踞地,藉詞逞刁,不獨自己隱匿玩抗,甚至阻抗別隘,南隘水底寮各處隘首概不報造,業(yè)經(jīng)移縣封收,并請按名拘究在案。查新屬隘租額數(shù),有之抄封縣官,有之彰化縣署民牡收去,應否飭提之處,出自鴻裁。伏念職道自愧菲材,迭蒙優(yōu)思,此次奉查隘租,任勞任怨,所有薪水、夫價、勇役飯食、路館稅、油脂、紙張等項,均系職道自備,不許索取隘首、隘戶分毫。祗惟認真辦理,不敢稍有懈怠,以期無負憲臺逾格矜全之至意。再隘租倘有漏落,以及匿騙虛報者,容再查明指稟。茲將新、彰兩屬確查原額隘租,另具分晰,匯造總冊呈送外,合亟泐陳下情,冒瀆稟明爵撫憲大人察鑒施行。肅稟,恭請崇安,伏祈慈鑒。職道汝梅謹再稟。

  彰化縣屬,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各隘原額隘租項下:

  一、石壁坑水盛莊隘谷七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jù)甲首張來云等遵以舊額供收各佃隘谷,設寮二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罩蘭內(nèi)灣、食水坑等莊隘谷五百六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jù)頭人詹振耀、總理詹義山等以舊額數(shù)供收各佃隘谷,設寮八座,雇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東勢角、雞油埔、上新莊、大茅埔、阿婆嶺、校栗埔、石角莊、中科等處隘谷一千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年收佃隘谷假公肥私,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jīng)費,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希圖仍舊霸收,甚至阻撓別隘,實堪痛恨。應請飭縣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處隘谷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阿角,年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jīng)費,迭傳迭催,膽聽廖天祿阻撓,希圖仍舊霸收,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總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揀東堡、阿里史、校栗林、來積積沙歷巴等處隘谷一千二百五十石。查該處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jīng)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霸收。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軍功寮隘谷三百二十石。

  查該處原系供收各佃隘谷貼入阿里史,現(xiàn)被賴坡霸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jīng)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谷二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谷系林志芳,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jīng)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溝、南勢等處隘谷一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南壇寺業(yè)主供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jīng)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廍仔莊隘谷七十二石。

  查該處系業(yè)主賴泡向佃自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jīng)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鳥銃頭、車籠埔等處隘谷七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隘廢丈,為此租久歸官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貓羅堡、阿罩霧莊、北勢、萬斗六等處隘谷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李成豐,即李良,供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jīng)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舊霸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頭坑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曾龜羅、吳茂相,年收各佃隘谷四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五十六石,現(xiàn)配在陳伴田內(nèi),現(xiàn)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谷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潘貓六年收各佃隘谷一十二石,尚有隘谷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陳伴田內(nèi),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龜眼林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玉樹,年收各佃隘谷五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現(xiàn)被彰化城內(nèi)吳鏡收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谷一百石。

  查該處隘谷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內(nèi)木柵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谷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谷一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谷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莊隘谷四十八石。

  查該處墾戶楊東興配納銃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沙連堡隘谷四十八石。

  查該處配納銃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谷三百石。

  查該處系彰化縣城內(nèi)吳鏡占收,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屬各隘,原額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第一九九移文

  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盡先選用道林,為移請會銜出示曉諭事。案奉憲行,現(xiàn)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有調(diào)兵駐扎,飭將各處隘首、墾戶、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設,致多開費。所有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shù)提作撫番經(jīng)費,業(yè)經(jīng)奉批移請吊銷諭戳在案?,F(xiàn)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各處隘戶應納隘租,務須向由敝館完納,填給串單,以歸劃一。相應備文,移請先行會銜出示曉諭。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飭承趕繕會銜告示三十張,送來會印,及早發(fā)貼,以杜混收,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蔡行。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第二○○諭示

  補用清軍府、署理彰化縣正堂蔡,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盡先選用道林,為曉諭完納事。案奉憲行,現(xiàn)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已派調(diào)兵勇駐扎防守,飭將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shù)提作撫番經(jīng)費,業(yè)經(jīng)本幫辦查明詳報,奉飭會辦在案。現(xiàn)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除將墾戶隘首前領諭戳飭差吊繳詳銷外,合行會示。為此示仰合山墾隘業(yè)戶知悉:爾等所有應納各墾隘租數(shù),須向本幫辦新設隘務公館完納,制給印串,以歸劃一,而濟經(jīng)費。該墾戶等務須遵照完納,毋得觀望,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各鄉(xiāng)、堡、莊。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縣正堂蔡行。

  選用道林行。

  第二○一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彰、宜蘭、淡水沿山一帶,向由墾首抽收隘租,募雇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內(nèi)占番地,外抗官糧,積習已久。本爵部院查從前番社與民毗連,未經(jīng)招撫歸化,地方官不得已,準其設立隘丁,任其侵占仇殺,現(xiàn)在所有沿山番社業(yè)經(jīng)一律招撫歸化,番民自應從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辦理,該墾首等不得仍舊私收隘租,侵占番地,為橫鄉(xiāng)里?,F(xiàn)經(jīng)飭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幫辦,暨飭行中路營務處林道,并彰化、新竹、宜蘭、淡水等縣查明本年實有隘丁之處,酌給口糧,其余隘租由官作價查收,充作撫番經(jīng)費外,為此示仰沿山墾戶人等知悉:嗣后每年應完隘租,應向官照章完納,不得復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則升科之后,即將此項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決不至使爾等于科則之外,多完絲毫。該民人等亦不得借口清賦,于未升之前遲疑觀望,欠完隘租,務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給。

  第二項厝地之業(yè)主權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合約字

  第四 給付永管地基字

  第五 給批地基字

  第六 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第七 永居地基合約字

  第八 出給墾字

  第九 墾地基字

  第一○ 杜賣契字

  第一一 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 地基字

  第一三 墾單

  第一四 佃批字

  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 給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磧地銀字

  第二○ 現(xiàn)銷字

  第二一 現(xiàn)銷字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 地基字

  第二四 批

  第二五 出墾批地基字

  第二六 鳩地貼換約字

  第二七 執(zhí)照

  第二八 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一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 賣契字

  第三三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 繳賣地租契字

  第三六 收銀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賣地租銀字

  第三九 借銀單

  第四○ 杜賣盡根契字

  第四一 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 賣盡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第四三 杜賣盡根厝地字

  第四四 賣地皮契字

  第四五 杜賣地基契字

  第四六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 轉(zhuǎn)退賣地基字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蓋字

  第五○ 補給地基墾批字

  第五一 店地基單

  第五二 店地單

  第五三 店地單

  第五四 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 墾批

  第五六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一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六二 賣盡根厝地字

  第六三 出典契字

  第六四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五 杜賣絕根契字

  第六六 典契字

  第六七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八 賣契字

  第六九 盡根絕賣契字

  第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一 杜盡賣契字

  第七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三 賣契字

  第七四 執(zhí)照

  第七五 賣地基字

  第七六 給墾字

  第七七 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第七八 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第七九 執(zhí)照

  第八○ 地基字

  第一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為瀝情僉懇出示,以杜癡思藉圖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據(jù)大雞籠社耆民蕭機、鋪戶魏兆、澳保謝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稱:竊獻地敬神,維望厥昌,奸心混占,情實共恨。緣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大沙灣內(nèi)外球火號一帶海島,固大小船只遭風停泊,在彼商民貿(mào)易無所棲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筑蓋茅屋營生,及搭寮廠捕魚,乃議建慶安宮內(nèi)外兩廟,崇祀天上圣母,賴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燭。僧實清苦,無所舉出齋糧,幸嘉慶十年間,雞籠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凡茅店營生者年應納地基銀二元,搭廠捕魚者應納地基銀一元,愿將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為香燈齋糧諸費,立約給僧執(zhí)憑,并設碑記于廟側,莊人周知樂助,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由來已舊。迨此二十二年間,有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藉稱基銀應由伊得,其僧民共論,得隴望蜀,嘵嘵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后乃民力填砌為店地,與其所置之田無涉。況前向社番買主郭郊光,及后典郭江漢,知會、通事、總理、商民人等,議將基銀當充廟中為香燈之資,均不敢爭收此銀。茲突欲混占肥己,銀雖無幾,難服眾心,機等不得不相率呈懇,伏乞恩準出示,依照交納香燈等情。卷查先據(jù)僧一乘具稟,業(yè)飭地保、總董查明諭禁在案,茲據(jù)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所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應納地基銀元,務須照舊赴該廟住持僧交納,毋許他人爭收混納;倘敢故違,一經(jīng)指稟,定行提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給。

  第二諭示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升陳,為出示招建事。照得臺北艋舺地方,奉設府治,現(xiàn)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別勘定。街路既定,民房為先,所有起蓋民房地基若不酌議定章,民無適從,轉(zhuǎn)恐懷疑觀望。因飭公正紳董酌中公議:凡起蓋民房,地基每座廣闊一丈八尺,進深二十四丈,先給地基現(xiàn)銷銀一十五元,仍每年議納地租銀二元。據(jù)各紳會議稟復,經(jīng)本府詳奉臬道憲批準飭遵在案。除諭飭各紳董廣為招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紳董、郊鋪、農(nóng)佃、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新設府城街道,現(xiàn)辦招建民房,務宜即日來城,遵照公議定章就地起蓋,每座應深二十四丈,寬一丈八尺,先備現(xiàn)銷地基銀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銀立字,赴局報明,勘給地基,聽其立時起蓋。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獨造數(shù)座,或數(shù)人而合造一座,各隨力之所能,聽爾紳民之便,總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來。自示之后,無論近處遠來,既有定章可遵,給價交租決無額外多索,務望踴躍爭先,切勿遲疑觀望,切切,特示。

  光緒五年三月日給。

  第三合約字

  立合約字劉經(jīng)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寧、張雄才、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竊思貿(mào)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茲予等粵莊人周地密,趨赴各市維艱,眾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為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勸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賜予永靖嘉名?,F(xiàn)規(guī)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guī)垂后,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zhí)照行,俾后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咸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guī),六份出銀姓名開列于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辛城故土,今為海外,鄉(xiāng)親星散,各莊欲敦鄉(xiāng)誼而來,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xiāng)!永保茲土,全親后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xiāng)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拆毀,店地還眾,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后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后及大街店后各留車路三丈,至周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控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元,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元,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元二元,三年后年納稅銀四元,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余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眾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guī),此議。

  一、議:六份內(nèi)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內(nèi)頭人約束;如某份內(nèi)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內(nèi)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nèi)抵擋,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內(nèi)店屋之人若有恃強逞眾,作慝犯規(guī),不聽約束,該份內(nèi)頭人或要稟官,或要拴挐,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jù)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鬮分余地無論闊狹,種作唯許五谷,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內(nèi)■〈艸〈束刂〉〉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元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內(nèi)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元,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后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yè)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厘四毫二絲,施業(yè)主大租年納銀十八元二角九厘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厘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該某股份內(nèi)賠清,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各鬮定大小店余地、魚池諸項,俱注明各份簿內(nèi)。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傳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觀明、何旺華、何興觀、吳觀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共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陳德耀、詹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佑、詹廳、詹春蕩、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寧、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fā)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號廖老二、鐘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lián)⑶癯升?、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內(nèi)。

  一、批:南門內(nèi)外余地,及東邊園池、北門內(nèi)牛墟、西門內(nèi)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注明各份簿內(nèi)。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yǎng)人材,茲此街日后要起文祠,六份內(nèi)余地有合用者,長闊將別店地易換。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xiàn)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余間,未起者二十余間,限三年內(nèi)起齊;如有不起,將店抵銀,除消公充,此議。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后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依眾代筆人李興玉

  監(jiān)生張督、張蔭、劉玉成、詹捷寧、張雄才、詹文光、劉經(jīng)緯

  生員徐鳴崗

  同立合約人林元梅陳天思

  監(jiān)生詹英楊、張居賢、邱學班、劉仕壯、邱良木、陳德耀、詹康、邱秀章

  第四給付永管地基字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字馬芝遴社番業(yè)主馬照生,有承祖遺地一所,計共一十二丈,址在大侖莊東過橋大路邊,自西至林家厝基為界丈起,直丈至東一十二丈為界止,南至路,北至溝,四至界址明白。憑中給付漢人王榮宗官筑蓋營生,時憑中收過給字內(nèi)佛頭一十大元,即將地基踏明,給付漢人王榮宗官掌管,約若筑蓋完成,年該貼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保此地基確系照承祖遺,與別番無干涉,亦無別給他人,日后照及子孫亦不得勒其拆屋還地??诳譄o憑,合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親收過給地基字內(nèi)佛頭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并知見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番業(yè)主馬照生

  第五給批地基字

  立給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業(yè)遺下應得空地一處,坐落土名牛罵頭保埔姜林莊,東至路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為界,北至貓葉甘墻基為界,四至界址登載踏明。托中將此地給付與王簪觀前去掌管,蓋厝居住,不得異言。即日同中收過給地銀十大元正,交收足訖,登載地基租歷年應納五分銀,不得增多減少。自此出給,日后不得取贖。保此系明承伯父物業(yè),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擋,明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賣批字一紙,付給主永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nèi)佛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日后女子承巴納大耳宗枝,不與親房番親人等爭奪,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紀東生

  中見人烏肉悅

  在場人鄰仔大耳

  立給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第六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緣由承祖父遺下應得埔業(yè)一段,址在桃澗保八座厝更寮下莊,今有昌奉公征收該地課租,要筑課館,油念及竹林之情,喜于自己埔業(yè)內(nèi)抽出荒埔一段,東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為界,四址面踏,永遠賃與昌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栽種風圍、竹木、菜園、果子等件。當日言定昌備出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每年應納埔主地基銀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約,昌備足字內(nèi)埔底銀項交油親收足訖,并無少欠;油即將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開筑栽種,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永為己業(yè)。一言既諾,千金不易,即日后價重連城,永不敢異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保此埔業(yè)委系油承祖父遺下之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擋,并不干承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一樣二紙,各執(zhí)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親實收字內(nèi)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批照,行。

  光緒三年歲次丁丑十月日。

  代筆人張慶清

  在場族親祖喜

  在場母親林氏、李清油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屋約字人李家昌

  第七永居地基合約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陳金蘭、陳金富、陳金春,侄接興、順興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來向得蘭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內(nèi)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石崎仔莊,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面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銀二元正,其地租銀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計間數(shù),任從栽種風圍、竹木、菜園等項,異日倘欲移居別處,不得砍伐拆毀;倘欲退賣等情,務須向業(yè)主相商,亦不得退賣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愿,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兩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為照。

  光緒十年甲申歲十一月日。

  在場弟陳金興

  代筆人羅閏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同叔陳金蘭、同陳金富、陳金春、侄陳接興、同陳順興

  第八出給墾字

  同立出給墾字人港尾仔莊廖朝孔裔孫三大房經(jīng)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開墾店地一處,址在八張犁廣福莊福壇后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東至竹圍外為界;西至大戇壁路為界;南至店前街路為界;北至店后墻頭,直透至廁池背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筑居住,后引就廖寶瑞出首給墾,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給墾銀八大元正,重五兩六錢正,言約逐年要納業(yè)主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場見立墾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店地二坎并界內(nèi)壙地、廁池等項,一應交付寶瑞前來掌管,永遠居住,任從寶瑞加筑間數(shù),不敢再加地基稅銀,亦不敢言及討墾,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兩愿,仁義而行,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出給墾字一紙,永遠為存照。

  即日同場三大房經(jīng)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親收過給墾銀八大元正,再照。

  批明:東北竹腳系大戇栽種,各不得混掌,批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廖正汃

  依口執(zhí)筆廖心玉

  同立給墾字人水城、廖朝孔裔孫生源、得仁

  第九墾地基字

  立給墾地基字竹塹社原土官衛(wèi)福星,今有承祖父遺下與眾番鬮分得地基一塊,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與林娘成店為界,右與徐其發(fā)店為界,前至東路為界,后至水溝為界,依魯班尺量為度,自前面至后尾計量共深一十八丈為止。茲因開市鬧熱,情愿托中招得漢人劉明德號前來架造店宇,生意開張,當日三面議定地基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正,遞年限至六月終收清,星給出完單付照。其地基自給墾之后,付交承領等,任從架造修整,永遠居住為業(yè),日后不敢異言額外計較,亦不得異言取回地基。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允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墾批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批明:承領日后或回內(nèi)地,或別置創(chuàng),或出稅與人,抑或退遜與人,此地租銀應向居住人討取,所批是行。

  嘉慶二十一年歲次丙子月日立墾批字。

  中人陳江印

  代筆張彩印

  第一○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人林瑞錦,有承父圖分得店地一間,坐落艋舺渡頭水仙宮前街右邊,坐北向南,從三角窗店順數(shù)第四間,東至本家店地,西至泰安號店地,南至街,北至本家店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別創(chuàng),將此店地托中引就賣與日升號,著時價銀一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地自店前亭仔滴水腳起,至店后一直計深一丈闊,一丈,六尺實內(nèi),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店屋,永遠為業(yè),不敢阻擋。其店地議約每間每年貼納本宅地租銀三錢正,不得異言短欠。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行。

  即日收過契內(nèi)銀完足,再照,行。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林為楚

  林珩光

  為中人蔡明輝

  立杜賣契人林瑞錦

  第一一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黃神智,有己置地基一所,坐在艋舺渡頭,土名土地宮后埤仔墘,東至埤,西至車路,南至楊宅店,北至本宅園。內(nèi)撥出店地兩間,明丈三丈六尺闊,憑中給賣與梓叔、記英同買,明約時值價銀十一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地聽梓叔、記英前去蓋屋,永為己業(yè)。遞年應納地基銀五錢,不得短欠。保此地基系智己置物業(yè),與房親叔兄侄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買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給杜絕賣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給賣契內(nèi)銀完足,再照。

  乾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當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黃參、黃峨、黃統(tǒng)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勢長,東至埤,西至街路,闊一丈八尺。今欲有憑,立均分契為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黃爾成

  知見中人黃向叔

  立杜絕賣契人黃神智

  第一二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有承祖父遺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寧井媽祖廳口,東至吳家壁為界,西至楊家壁為界,南至吳、陳二家壁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寬,未及筑造,時有蔡音乏宅居住,即與尚相議,永將此空地付其自備工料,起蓋成屋居住。尚即允許將四界內(nèi)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筑,約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年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年納年清,不得少欠。自起蓋成屋,聽音居住相承,永為己業(yè),尚及日后子孫斷不敢言討言贖,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系音自備工料起蓋之業(yè),年僅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立批,再照。

  光緒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陳福

  知見子溫清海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

  第一三墾單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澗仔瀝新店街,前至路后八丈為界,左至黃生墻壁,右至黃如湘墻壁,四至明白為界。茲給與彭阿己前去起蓋成店,遞年完納本宅地租銀四錢正,給單執(zhí)照,不許少欠分文,亦不許窩匪聚賭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轉(zhuǎn)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館言明,不許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墾單一紙,付執(zhí)為照。

  批明:八丈外經(jīng)踏四丈,付彭阿己起蓋,批照。

  再批明:茅店該地租銀二錢,瓦店逐年該地租銀四錢正,批照。

  業(yè)主

  嘉慶十年三月日給。

  第一四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yè)主何占梅,有承祖遺管和美崎仔頂?shù)甑匾豢?,寬一丈實?nèi),坐西向東,前至車路,后至分水,上與許仔觀店毗連,下與何色豐店毗連;四至界址明白。茲有吳朝觀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元前來,向給自備工料起蓋瓦店生理,議約每年貼納地基租銀一兩正,年清年款,割給完單執(zhí)憑,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賣游方人等;倘若拖欠過多,愿將原筑店屋,無論草瓦,聽付業(yè)主公估抵還地基租銀,另租別戶居住,不得言說;如欲尋別處生理,或要搬回內(nèi)渡,將店轉(zhuǎn)售他人,務向業(yè)主相商,過佃誠實之家,不得妄行濫轉(zhuǎn),開場聚賭,有干稟究革逐;如遇天災不測行禍,全瓦毀壞,欲再起蓋,須向業(yè)主另議;若被風雨損壞,任憑蓋筑修理。此系業(yè)佃相依,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業(yè)主

  再批明:乙年至己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慶二十五年四月日給。

  第一五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茍,緣因乏地營生前來,向得業(yè)主錢志德手內(nèi)贌出地基店場一所,土名閻王崎頂路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茍自備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經(jīng)營活計,每年應納業(yè)主地租銀一大元正。其銀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納清,年清年款,不得過期少欠等情。其贌約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計共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朱阿茍即將此店宇四界點交還業(yè)主掌管。此乃二比允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紙,各執(zhí)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朱阿茍自贌店地之后,不得荒廢風圍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滿之日,朱阿茍將店宇交還業(yè)主掌管,不得言貼工本,亦不得廢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文元

  知見林象成

  在場林象進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茍

  第一六給出屋宇地基字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yè)主字人陳石春,緣先年承父遺下有八十份莊莊地一處,今有佃戶莊金松前來給去地基一處,自備資本前去建筑家屋一座,計共七間,永遠居住,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其銀在于冬季,繳與石春收訖,業(yè)主給出地基完單,付與佃戶為據(jù)。其銀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將所建之屋抵為租銀,不得異言。其屋不居之日,將屋拆去,地基交還石春,不得刁頑。自給以后,所有需費概系金松之事,與石春無干。此系二比甘愿,立給出屋宇地基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黃顯榮

  在場弟德標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yè)主字人陳石春

  第一七出贌建店地基字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業(yè)主黃明記,緣于先年自置樹杞林莊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處,今有吳壬貴托得保認中人陳肇初,前來墾地建店。茲將界內(nèi)劃出一段,坐東朝四,壬貴自備工本,架造瓦店一間二落,東至本店后檐滴水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與劉家連墻為界,北與黃明記連墻為界,計闊見光一丈三尺,其長兩落共計一十三丈為定。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該店一間三落,每年壬貴應納業(yè)主明記上田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終由業(yè)主給出收單,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貴愿將該店任從業(yè)主明記另稅他人,以抵地租,壬貴不得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批明:該店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務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雜費多少,系壬貴一力抵擋,概不干業(yè)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該店前后丈尺界址,俱載字內(nèi)明白,如敢私開后門,或加侵尺寸,任從業(yè)主毀拆議罰,或?qū)娬贾孛砍呙磕臧炊{銀二元正,壬貴不得異言,再照。

  又批明:此系業(yè)主明買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后店佃或賣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后來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該店有起無拆,永納地租;倘地租不清,愿將全間透落拆屋還地。其東界石檐不得暫以竹籬權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時,貴自當先筑土岸為準,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緒二十五年戊戌歲七月日。

  保認中人陳肇初

  代筆陳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黃明記

  第一八信贌地基字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今因乏地起蓋,兄弟相商,備出無利磧地銀托中保引向與林五祥信出地基,址在擺接堡山腳莊令本宅西畔式后厝外,新造瓦厝二間。當日三面議定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五祥親收足訖,逐年認納該地基銀三角正,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其地基屆限六年,自甲子年起,至庚子年止。限滿之期,祥應用之時,祈先備早通知,令自當將此二間瓦厝拆起,將地基交還付祥掌管,無利磧地銀元并信字兩相交清明白,各不得刁難生端滋事。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信信地基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令備出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林五祥親收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年四月日。

  為中并代筆人張維明

  在場見并保認人林登科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

  第一九磧地銀字

  立磧地字人簡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門街,坐東向西,長至四結界,闊一丈八尺。今因乏銀費用,愿將地基出稅與吳晉鄉(xiāng)身邊出首承稅,三面議定磧地佛銀十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踏明地段,交付吳晉卿官任從筑蓋厝宅,每年該納地基稅銀五大元正交清,不許少欠。其地基銀自咸豐六年正月稅起,其厝不拘年限清還。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過銀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批明:日后地基如系要買賣,價銀五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照。

  咸豐六年正月日。

  代筆人江阿屘

  知見人江瑞

  為中人程是

  立磧地銀字人簡山

  第二○現(xiàn)銷字

  立給現(xiàn)銷字人何視箴,即何德英,有自置之業(yè)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nèi)湖莊港墘街仔,茲因林江永前來給出起蓋店屋,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不計丈,坐西向東,東至車路中為界,西至港為界,南至自己壁中為界;北至自己壁中為界,時值現(xiàn)銷價銀每坎佛面銀一十五大元正,每年配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林江永前去起蓋店屋。此系二比甘愿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xiàn)銷字一紙,付執(zhí)永遠為照。

  即日親收過現(xiàn)銷字內(nèi)佛面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郭篤材

  立給現(xiàn)銷字人何視箴,即何德英

  第二一現(xiàn)銷字

  立給現(xiàn)銷字人何得英,有自置之業(yè)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nèi)湖莊港墘街仔,茲因王興順號前來給出蓋店,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十二丈,坐東向西,東至佃首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自己興順壁中為界,北至許成發(fā)號壁中為界,時值現(xiàn)銷價銀每坎佛面銀十元正,每年配納地基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王興順前去起蓋店屋。此系二比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xiàn)銷字一紙,付執(zhí)永遠為照。

  即日親收過現(xiàn)銷字內(nèi)佛面銀十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郭篤材

  立給現(xiàn)銷字人何得英

  第二二招起店屋地基字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人高連生、高連坡、高天賞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坎,貫在拳山保景美頂街,坐西向東,東至瑠光圳,西至后進滴水外二丈六尺實,南北左至右闊共一丈八尺,四至界址明白。茲因乏銀別用,愿將此地基托中招與高標心前來承贌起蓋店屋,同中三面議定現(xiàn)銷地基銀四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仍約標心每年應納高五合同地基銀一大元,割單執(zhí)憑,以為理納大租。至于地基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悉付高標心自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開張生理,出稅收稅抵利,永為標心店屋地基之業(yè),不敢異言阻擋滋事。保此地基系連生兄弟承管應得之業(yè),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出招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等情,生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標心之事。此系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地基字內(nèi)現(xiàn)銷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店屋地基內(nèi)不許設造油車對■〈石臼〉廁池等礙,照。

  批明:其大租系高五合支理,不干標心之事,照。

  批明:后進外地基要留大路,廣狹業(yè)佃公留,聲明,照。

  光緒七年五月日。

  秉筆人房親烻謙

  為中人同上烻買

  知見人功弟文良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人高廷生連坡

  第二三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馬芝遴社番土目潘從龍,因鹿港興寧宮邊前年有給過林德官壙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余地水堀一所,今因乏銀公用,托中引就給與施瓜含前去填塞平地,東西有七丈余地,東至林宅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北有四丈余地,南至林遙宗地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明白。當日三面公議,收過壓地基佛面銀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隨踏付施瓜舍前去蓋屋居住,永為久居,約定每年貼納番地基租稅銀一錢五分正,憑單收取。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給地基字佛面銀四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耀

  立給地基字土目潘從龍

  第二四批

  立給批業(yè)主諸協(xié)和,今置有楊梅壢埔地一所,坐落四至:東至□□,西至□□,南至車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闊一丈八尺,給與劉顯發(fā)、劉榮狄前去起蓋,聽其售覓生理,每年應納地租銀二錢正,以備業(yè)主完課。自給之后,聽發(fā)、狄二人掌受,而他人不得混爭;倘兩人如有藏匿匪類等情,聽業(yè)主稟逐另招,不得藉阻;而發(fā)等日后欲回籍別創(chuàng)生業(yè),退售此屋抵還工本,須捧誠實人承頂,通知業(yè)管對明。今欲有憑,給批為照。

  業(yè)主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二五出墾批地基字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yè)主錢榮和等,于先年承祖父遺下開墾置有地基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其地基東至竹礜與葉家毗連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公地為界,北至錢家坡唇直透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托中引就招得漢人彭阿進前來自備工本,架造房屋,進備出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即日色現(xiàn)經(jīng)中交于和等親收足訖,并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進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屋居住,永為己業(yè)。保此業(yè)明系承祖父開墾之業(yè),與別房雜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自賣之后,永不敢異言生端枝節(jié)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贖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歡,仁義相交,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地基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批明:和等實收過字內(nèi)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進每年應納錢業(yè)戶大租佛銀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慶二年丁巳歲十月日。

  依口代筆人陳步青

  說合中人詹成勤

  在場后裔恭淑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yè)戶錢榮和

  第二六鳩地貼換約字

  同立鳩地貼換約字陳泰山、林奢、黃財源、林求等,因公議慶安宮前城隍廟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來貿(mào)易,礙沈莢有店起蓋在先,當?shù)啦荒芡ㄍ浮k际巧莸萨F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議,將沈莢當途店屋一間拆去,以為街衢,眾等各炊店共測出店地一間,付莢自蓋店宇掌管,永為己業(yè)。當日托中見同眾議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黃財源交界之處,坐北面南一間,深長與各店一列,闊一丈三尺五寸。此系公議,俱各甘愿鳩集測出,擬定實額,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沈莢欲求加闊起蓋,其地照時價公估,奢等亦不得異言生端刁難滋事??诳譄o憑,同立鳩地貼換約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批明:即日拆店為街,眾等鳩地貼換是實,再照。

  嘉慶十九年正月日。

  林先

  立鳩地貼換字人林求、林玉成、陳泰山、林奢、黃財源、林廣壞

  再批明:眾等鳩地闊狹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慶懷出地闊一尺,林玉成出地闊五寸,林求出地闊五寸,黃財源出地闊四尺。

  第二七執(zhí)照

  臺灣噶瑪蘭管糧總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執(zhí)照事。照得噶瑪蘭奉恩旨收入版圖,查頭圍為設立縣丞衙門分駐之所,該處有充公官地堪作市鎮(zhèn),除留蓋衙門公館并營汛基址外,余地分劃街道,召募民人起蓋店屋,認納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茲據(jù)民人吳翰奇請給天后宮字第四十八號店地一坎,坐西向東,寬一丈五尺,深就地勢之便,東至后車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吳文水;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街民吳翰奇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寬丈尺,起蓋店屋開張,每年每間納地基銀一錢,不得抗欠。仍將此照執(zhí)業(yè),毋違,須照。

  右照給吳翰奇準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給。

  分府行。

  第二八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遺下己置芝蘭一堡內(nèi)湖港墘莊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過水,右畔過水,帶天井連后進地,東至官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過水并至車路為界,北至何俊哲壁中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實地一丈二尺,后面實內(nèi)地九尺,東至過水壁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自己瓦店壁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瓦店地一概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林江永兄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親收足訖,遂將瓦店及店地、樓枋、門窗、戶扇、石木等項,同中踏明,盡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yè)。從茲一賣千休,店地中四至界內(nèi)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日后秋霖兄弟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業(yè)系秋霖、秋山等承父遺下物業(yè),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系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仁義交關,并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內(nèi)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歲次戊戌十月日。

  為中人吳旾連

  代筆并中人郭景源

  在場知見人侄何瑞淵、母林氏

  立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

  第二九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許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里中街仔,東至課館,西至陳家,南至車路,北至山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nèi)帶創(chuàng)蓋店字并門窗戶扇等件一概在內(nèi),遞年配納番業(yè)主地基銀四錢正。今因乏銀別用,甘愿將此店業(yè)變價出賣,先盡問族親叔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買主江兆立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店價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宇帶連地基暨及物業(yè)等件,隨即當同交付與買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筑開張納課,永為己業(yè),并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業(yè)系若自置之業(yè),與房親人等俱各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終休,永無異言滋端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付執(zhí)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店契字內(nèi)佛銀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經(jīng)被火燒遺失,倘異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咸豐八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長男高山

  代筆人黃光旾

  為中人郭可成、林尚德

  知見人族親許騰章

  在場人次男許香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許若

  第三○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葉芳遠等,有承葉啟昌明買過王家齊瓦店一坎三進,連過水直進三間,坐落基隆新興街,坐南向北,前至車路中為界,后至消水溝為界,左至林家店為界,右至楊家店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內(nèi)明白。其左右壁系遠等買家齊自置,并無依附他人壁路為礙。其店闊一丈八尺實內(nèi),遠年配納林本源地租銀四元。緣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毀壞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尚伸后落一進,連過水一間。今因乏銀翻起,欲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振發(fā)號出首承買,值時價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遠等親收足訖,隨將此店一坎一進,并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之空地,踏明界址,并帶舊底磚石墻壁一概在內(nèi),交付買主振發(fā)號前去掌管,永為己業(yè)。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后遠等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翻異貼找取贖之理,亦不敢前向覬覦,生端滋事。保此店系遠等承祖父葉啟昌明置之業(yè),與族親別人無涉,亦無重張上手來歷交加及典借掛欠他人財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遠等自當出首抵擋,一力挑盡,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并上手字二紙,計共四紙,送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遠等親收過店契字內(nèi)清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貴

  為中人廖鳳川

  在場人侄文元、孫

  知見人堂侄婦劉氏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侄葉芳遠

  第三一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土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為界,北至李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愿將此地基出賣,托中向與林德安觀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為己業(yè)。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nèi)寸土無留,日后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yè),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nèi)契明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照。

  一、批明:內(nèi)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jù)失落,查無蹤跡,倘來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五湖

  為中人許扶罩

  在場見人胞弟士棕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土各、葉接傳

  第三二賣契字

  立賣契人侄瑞騰,有自置園地一所,坐落土名沙麻廚艋舺波頭北皮寮,內(nèi)撥出店地一處,東至陳家,西至街路,南至街路,北至三角窗店墻,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憑中賣與族叔行公前來承買,時值銀一十二元正,其店地即付行叔公前去起蓋店屋,居住生理。如有交加不明,系賣主侄騰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歷年地基稅銀三錢,交還地主侄騰以代納租餉,不得少欠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nèi)銀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日。

  為中人兄泰公

  知見男耀祖

  立賣店地主人侄林□

  第三三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給得陳元記店地基一坎,址在臺北城外大稻埕市場后長興街,坐東向西,自前至后五丈四尺,寬兩邊三丈四尺,計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東至林自己店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路中為界,北至彭扁自己店墻中為界,四至明白,年納地基銀三元零六錢正。茲扁不欲起蓋,托中引就賣與林涌泉身上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得現(xiàn)銷銀六十一元二角正。銀即日同中交扁收訖,隨將此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永遠掌管。自此一賣千休(以下略)。

  光緒二十四年六月日。

  執(zhí)筆人林次人

  為中人陳為

  知見人母親彭氏

  立杜賣盡根地契人彭扁

  第三四出贌地基字

  立出贌地基字人黃林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段,坐落土名艋舺粟倉邊竹圍,內(nèi)曠地一所,踏明界址,丈聲四至。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地基出贌他人,付其起蓋厝宅,先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向與洪建觀出首承贌,三面言議時定無利磧地銀六大元。銀即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貼納地基稅銀三大元,訂約六月交還,不得短欠分毫。其地基立照贌字內(nèi)厝場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厝宅居住,或出稅他人,聽從其便,永為己業(yè),不敢阻擋。倘日后厝宅損壞,聽銀主翻蓋修造,任從主裁,氏等不敢加增稅銀,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氏承祖遺下應的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又保無上手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弊,氏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地基字一紙,付執(zhí)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贌字內(nèi)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厝后帶壙地一所,闊各基路,深至溝墘各為界,永為庭宅,不得起蓋混爭滋事。每年該納稅銀一元五角正,聲明,照。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

  代書并為中人潘得春

  知見人黃清元

  在場男萬生

  立出贌地基字人黃林氏

  第三五繳賣地租契字

  立繳賣地租契人連沙,有明買過林泰公地基租銀三錢,歷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銀永為己業(yè)。今因乏銀費用,將明買泰公地租托中引就與鄭集記邊盡賣出劍銀一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地租即付銀主掌管,永遠為業(yè),日后斷無異言取贌等情。此地租系沙明置,亦無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繳賣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再批明:并繳上手契一紙,再照。

  即日收過契內(nèi)銀一大元正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弟連糞觀

  并代筆人侄連浸觀

  知見人胞弟連富觀

  立賣地租契人連沙觀

  第三六收銀退地基租字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大加蚋保蓮花池六房公記林瑞茂等,有承祖遺下公地一所,址在蓮花池邊。前年王寶卿官承父明買陳皆自買上手店屋一座二進,內(nèi)闊一丈八尺,前后一十二丈,東至駱家壁中為界,西至蔡家壁中為界,南至大巷中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當面踏勘明白,逐年納本六房地基租銀四元,歷收無異。因今本六房等乏銀別用,叔侄公議,愿將此王家所有店屋之地基出賣于人,先問本房中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王寶卿官身上借出退地基租來銀十五元,叔侄公議愿將逐年地基租銀卸減三元外,每年應納地基實銀一元。其銀即日同中當面親收足訖;其店地歸銀主王家掌管,任從修創(chuàng)升高,不敢阻止。其地基租每年應實銀一元,永遠歸林瑞茂約年終交清給收,取完單存照。此系各相甘愿,不得反悔,亦不得異言再滋舊端。保此地基系林瑞茂等六房叔侄承祖遺下之業(yè),與諸親疏叔侄人等無干,亦無先借別家,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澤、永合等出首力擋,不干銀主王家之事??诳譄o憑,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內(nèi)來銀一十五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月日。

  代書人張云騰

  為中人林來慶

  經(jīng)手知見人林金球、林中澤、林永合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六房公記等

  第三七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張喜成,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頭,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愿將此地界內(nèi)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賣,東自許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頃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后各為界。內(nèi)抽出黃盛嬸一坎在外,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城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界址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立即過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yè)。一賣千休,日后價值千金,成及子孫不敢言找贖之理。保此地基系成承祖父之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地基契字內(nèi)佛面銀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屯丁業(yè)主

  光緒辛巳年十月日。

  為中并代筆人許光輝

  知見人族兄媽福

  在場見人妻朱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張喜成

  第三八賣地租銀字

  立賣地租銀字人林瑞錦,有店地一間,在艋舺路頭舊橫街,坐東向西,先年給佃起蓋,年應納本宅地租銀三錢。將此地租賣與謝宅一大元,即日收訖。自此以后,逐年免納。此系二比甘愿,不得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字一紙為照。

  即日收過字內(nèi)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月日。

  為中人吳志叔

  知見人翁老

  立賣地租銀字人林瑞錦

  第三九借銀單

  立借銀單人地主王振發(fā),今有朱垂訓承買店地基一所,每年應納發(fā)地租銀三錢,歷年清楚。發(fā)欲回內(nèi)地,愿將每年地租銀與人胎借抵利。親向店主朱垂訓相商,借出佛銀五元交發(fā)收訖,言約銀無利息,每年地租銀免納。約明后日發(fā)還銀之時,每年地租銀照舊完納,不得刁難。今欲有憑,立借銀單一紙,付執(zhí)為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第四○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楊波暨四房等,有承高祖黃世貴遺下地基、菜園、廁池一所,址在艋舺半路店街、布埔街、竹巷尾橫街、帆寮口、滬尾渡頭王公宮邊后菜園等處,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河為界,南至后菜園石路下,由半路店街二十六番戶,直透錦珠館巷,至王公宮邊為界,北至竹巷尾橫街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用,托中賣與山田海三,時同中三面議定價金六千元,即日交收足訖;其將地基、菜園、廁池一切,交與買主前去掌管,依收地基租金,永遠為業(yè)。保此等系楊波及四房等親承高祖遺下,與別人無干,亦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楊波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事。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并繳大契連司單一紙,又菜園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zhí)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親收契內(nèi)銀六千元足,再證。

  一、批明:賣主交地完了,后日不能反復取贖此地;而買主交金完了,后日不能反復向討價金,聲明,再證。

  登字第百八十六號。

  奎府園及地基。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為中代筆人蔡石奇

  在場知見人四房等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證黃樹枝、黃楊波

  第四一胎借字

  同立胎借字人外新豐里關帝廟街黃熟,有承祖父遺下田一所,坐落在本街吳償?shù)旰?,東至何家,西至吳家,南至吳家,北至何家壁,四至明白為界,年稅吳償愿貼地稅六八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曾萬益借出七三銀八元正,每年愿將地稅抵利,不限年月,聽熟備足母銀贖回借字一紙,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付銀主收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間借字銀七百三十八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月日。

  為中人林蔭

  知見人妻吳氏

  同立胎借字人黃熟

  代書人陳泉

  第四二之一賣盡根地基字

  立賣盡根地基字人鹿港北頭廖松,有自己建置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興街,坐東向西,東至魚池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施宅為界,北至章宅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為家兩難,乏銀費用,愿將地基出賣,先向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新興街稅戶蕭李氏,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其銀隨即交收足訖;其地基付銀主前去掌受,不敢異言生端。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二比仁義交接,甘心兩愿,各無反悔??诳譄o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地基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字內(nèi)批明:上手契為戴逆反亂遷移失落,不得繳連,再照。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地基契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壬午年十月日。

  為中人施水珍

  知見人母親廖吳氏

  立賣盡根契字人廖松

  代筆人蔡勇

  第四二之二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立杜賣盡根斷地基字人彰化廳線東堡彰化南門街蕭虎、蕭鎮(zhèn)兄弟等,承祖遺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興街,東、西、南、北四至俱載上手契內(nèi)。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地基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新興街原稅主林等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永為己業(yè),一賣千休。保此業(yè)乃虎、鎮(zhèn)等承祖遺下物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鎮(zhèn)、虎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斷契字一紙,并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盡根斷契字內(nèi)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明,再照。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與魏家均分各半,聲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為中人吳越

  在場知見人母蕭李氏

  立杜賣盡根斷契字人蕭虎、蕭鎮(zhèn)

  代筆人黃正斌

  第四三杜賣盡根厝地字

  同立杜賣盡根厝地皮字人黃萬,承先父自置厝地一座,闊一丈八尺,長六丈,自備工本,址在玉田街,座北向南,東至蔡家厝為界,西至黃萬自己為界,南至車路中為界,北至黃韭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項別用,將厝地皮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后托中引就向與宗叔黃韭承買,三面議定地皮價佛銀五十元正。即日同中將佛銀五十元付交黃萬親收足訖,就將厝地皮同中界址明白,交付宗親黃韭前去掌管起蓋,日后價值千金,黃萬不敢言及贖回。并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如有來歷不明,黃萬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挚跓o憑,字乃有據(jù),同立賣地皮盡根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批明:逐年要納林本源地基銀,不干賣主之事,買主自當完納,再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隆

  為中人吳趖

  在場知見侄女黃氏

  立杜賣盡根地皮字人黃萬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立杜賣地基契人戴迎傳,先年承買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莊,東至邱四店腳起,至西三丈闊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園壆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先問房親人等不就,托中送與親廖周魁出首承坐,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色現(xiàn)交迎父子親收足訖;其地基任魁管業(yè)架造,迎不敢多生枝節(jié)阻擋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買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來歷不明,系迎一力抵擋。此地基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愿,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地基契一紙,付執(zhí)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納地基銀一元,再照。

  批明:實收契內(nèi)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嘉慶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見人邱阿四

  弟戴思傳

  在場男戴錦輝

  立杜賣地基契字人戴迎傳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立杜賣地基契人戴迎傳,先年承買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莊,東至邱四店腳起,至西三丈闊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園壆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先問房親人等不就,托中送與親廖周魁出首承坐,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色現(xiàn)交迎父子親收足訖;其地基任魁管業(yè)架造,迎不敢多生枝節(jié)阻擋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買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來歷不明,系迎一力抵擋。此地基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愿,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地基契一紙,付執(zhí)照。

  批明:此地基后架造二店,每年納地基銀一元,再照。

  批明:實收契內(nèi)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嘉慶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見人邱阿四

  弟戴思傳

  在場男戴錦輝

  立杜賣地基契字人戴迎傳

  第四六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士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為界,北至李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愿將此地基出賣,托中向與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為己業(yè)。一賣千休,四至內(nèi)寸土無留,日后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yè),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nèi)契面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照。

  一、批明:內(nèi)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jù)失落,查無蹤跡,倘來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五湖

  為中人許扶罩

  在場見人胞弟士棕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士各、葉接傳

  第四七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有自己之業(yè)遺下地基店地坎半,連過水,土名貫在擺接堡枋寮街大橋頭,坐西向東,前去陰溝為界,后至林本源菜園為界,左至翁滔店為界,右至游家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林業(yè)主地基租銀一錢五分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置,自己情愿將此店地基出賣與人,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徐文通出首前來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銀一十一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炎親收足訖;隨將地基盡行踏明,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掌管永遠為業(yè)。保此業(yè)系是炎自己之業(yè),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炎自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nèi)寸土無留,葛藤永斷,炎等及日后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字一紙,并繳上手老契一紙,又帶簡賜水賣契二紙,又帶上手字一紙,合共五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炎收過契字內(nèi)盡根價銀十一大元足訖,再照。

  光緒丁亥十三年四月日。

  代筆人李開春

  為中人胞弟林老港

  知見人胞叔林士也

  在場人胞兄林田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

  第四八轉(zhuǎn)退賣地基字

  立轉(zhuǎn)退賣地基字人黃泉,緣于上年間承買過吳家厝宇一座,坐落海山堡大嵙崁街草店尾福德祀前左側,東至黃家為界,西至蘇家為界,南至消水溝為界,北至街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配納地基租銀一角五點正。其厝適于乙未年被亂焚毀,今?;?,因無力興建,今兼乏銀應用,情愿將此基址退賣于人,托中引就與柯士九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依時黜退盡根價銀十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同中兩相交付親收足訖,隨將前踏明四至內(nèi)基址,付買主前去架造高堂,永為己業(yè)。保此基址委系泉明買過吳家之地,與別人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不清,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泉一力擔當,不干承買人之事。但此基地一賣盡休,葛藤永斷,四至界內(nèi)寸土無留。筑建大廈,異日身及子孫不敢找贖覬覦滋端。此系現(xiàn)銀明買,亦非債估,并無迫勒,各無反悔。口恐難信,今欲有憑,立轉(zhuǎn)退賣盡根地基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泉同中親收過退賣盡根字內(nèi)價銀十元正足訖,照。

  業(yè)主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臘月日。

  代書人李十人

  為中人呂天來

  在場見人沈永傳

  立轉(zhuǎn)退賣盡根基地字人黃泉

  第四九退桁桷茅屋蓋字

  立退桁桷茅屋蓋字人李永,同侄坤福等,先年承父遺下有向福仁季等贌過舊屋,自備修葺,當日言定遞年該納稅地租銀共一元正,其厝埔園交付掌管。迨至咸豐二年,茅厝被風臺損倒,時將桁桷指交十八份等,續(xù)后邀永再復架造,劃定界址,東至陳淡水墻為界;西至廖孟墻為界,南至前溝水溝車路為界,北至廟后墻直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永掌管,自備工本架造茅厝二進,永遠居住。當日議定遞年該實地租銀八角正,至八月期完納清楚,給出完單執(zhí),。經(jīng)永同侄等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情愿將自架造茅厝二進,桁桷、門窗、戶扇一應在內(nèi),盡行出退與人,先送房親人等俱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送與廖文盛姊夫前來出首承退,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三十六大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兩相交付親收足訖;其屋宇等項,并前福仁季劃定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一概盡交付盛居住,任從架造瓦厝,修筑永遠為業(yè)。保此茅厝系永同侄自架造之業(yè),與房親等人無干涉,并無來歷交加拖欠地租不明,亦無典當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系永同侄等一力抵擋,不干承退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茅厝字一紙,付執(zhí)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氏同長孫楊涂親收過字內(nèi)佛銀三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維中

  為中人簡娘屘

  在場見人媳婦楊呂氏

  立杜賣盡根茅厝字人楊門陳氏,同長孫楊涂

  第五○補給地基墾批字

  立補給地基墾批字霄侖二社業(yè)主蕭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緣二社遺下大姑崁莊上街西畔店一坎,東至車路為界,西至江家竹圍為界,南至江構園毗連為界,北至江興科園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佃戶江榮寶有承祖父江用資先年向社承給墾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亂,墾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業(yè)主補給墾批,照舊管業(yè)。當日言定遞年應納二社地租銀一錢正,按至八月為期,完納清楚,向給完單執(zhí)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遺下之業(yè),并無別給與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準生意,居家安業(yè),不許聚賭窩匪,逞兇滋事等弊。日后佃戶倘要別創(chuàng)移居,任從售退,但要通知業(yè)主過佃,不得私授。此系兩愿,并無抑勒,今欲有憑,立補給地基墾批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批明:后日若有架造店鋪,地租加伸,照街眾所行,不得刁難,批照。

  業(yè)主

  佃首

  光緒二年十一月日補給。

  代筆社記

  第五一店地基單

  立店地基單業(yè)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yè),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街瞿公廟頂,議收現(xiàn)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張來發(fā)交到現(xiàn)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隨踏出店地二坎額,坐北拱南,長連車路中三丈三尺、二丈一尺,闊包墻路一丈八尺、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yè)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厘正,聽付張來發(fā)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jù),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須于八月中秋納明,不明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xiàn)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zhí),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給店地單。

  第五二店地單

  立給店地單業(yè)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yè),值此新設街衢在稻北門口瞿公廟頂,議收現(xiàn)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黃紫官交到現(xiàn)銷銀二十四元五角,隨踏出店地一坎,第首坎額,坐南拱北,長車路中三丈五尺,闊包墻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yè)主地基一元九角二點正,聽付黃紫官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jù),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年應納地基銀元,須于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xiàn)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zhí),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給店地單林源記。

  第五三店地單

  立給店地單業(yè)主林弼益,有承管大嵙崁街莊田業(yè),值此新設街衢在大厝口上街,議收現(xiàn)銷,給地蓋厝,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陳球交到現(xiàn)銷銀一十四元五點,隨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五尺,闊包墻路一丈一尺五寸,遞年該納本業(yè)主地基銀一元四角零五點正,聽付陳球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jù),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于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xiàn)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zhí),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四月日給店地單。

  第五四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莊玉如,有承先父莊朝宗在日,于光緒十五年間,明買吳錦坤遺下店屋一座二進,址在大加蚋堡艋舺布埔街,即今二十一番戶。其店坐東向西,東至本店后進曠地外消水溝為界,西至店前車路港墘為界,南至駱家合壁為界,北至莊家壁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nèi)帶深井攑頭,以及門窗、戶扇、楹桷、樓枋、浮沈、磚石,一切等項俱全。計闊實內(nèi)一丈八尺,深共十九丈二尺,前每年配納黃家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店屋出賣于人,先盡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爰托中引就與鄭王氏粉涼出首承買,時同中見三面依時估值議定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玉如親收足訖,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nèi)所有門窗、戶扇以及浮沈、磚石等項,上至天,下至地,并本店后界內(nèi)曠地,一概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請官登記過戶納稅,永為己業(yè)。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nèi)寸物無留,日后玉如及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等情。保此店屋系玉如承先父莊朝宗明買遺下之業(yè),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為礙;如有不明情弊,玉如同中見人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則有據(jù),特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一紙,并繳現(xiàn)買印契連司單一紙,前手典過楊家贖回典字一紙,計三紙。又前地基完單一張,付執(zhí)永遠為照。

  即日玉如同中親收過典賣盡根店屋字內(nèi)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西界雖至車路港墘,而買主鄭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筑;倘后日如有要用之處,須向賣主莊家相議,方可舉行,批明,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斗山

  為中人李周記、黃東明

  場見人母莊陳氏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莊玉如

  第五五墾批

  給墾批業(yè)主余貴長,有草地內(nèi)草厝一落,并厝后曠地一所,址在桃園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為界,后至大車路為界,左至楊家厝為界,右至林家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草厝毀壞,舊佃林宇來久欠地租無力收筑,是以情愿退佃,今郭沛麟前來給墾認佃。自給之后,任麟蓋筑居住,歷年照舊例應納地租二錢正,給出完單為照,不得少欠。其厝內(nèi)亦不得窩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任從業(yè)主稟逐。今欲有憑,給墾批一紙,付執(zhí)為照。

  業(yè)主

  嘉慶四年八月日給。

  第五六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人呂士勇、侄清南,有承祖父明買得陳敬老、鄭士海瓦店地基一坎,年載地基租銀一錢一分六厘正,址在錫口街中,坐南向北,前至車路為界,后直透至竹圍為界,左至林店為界,右至王店為界,上至清天,下至天府,四至界址明白。前進瓦店一座,中進茅屋一座,后曠地基一所,并帶門枋、戶扇、水井一切等項,俱各在內(nèi)。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將店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高興利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八十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店屋地基等項,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居住。保此店系勇之物業(yè),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勇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并繳印契連司單一紙,并繳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五紙,合共七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勇親收過店契字內(nèi)銀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李格、呂圳

  場見并筆人男海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茅屋契人呂士勇、呂清南

  第五七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人高茂林等,有承父標泰明買得高接枝店前后兩進、過水天井、并地基一座,坐東向西,貫在拳山堡大坪林新店下街。其界址,東至高家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劉家合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中踏明。今因茂林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族親高但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林親收足訖,愿將店及地基界址,以及門枋、戶扇、桁桷、雜物等項,一切在內(nèi),悉付買主但進入居住,或再翻蓋,任從取裁,一齊悉付買主掌管,永遠己業(yè)。今既賣價足業(yè)敷,一賣永休,四至界內(nèi)寸土無留,日后價值萬金,林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滋事。保此系是林承父明買之物業(yè),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茂林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契一紙,又繳郭廉買契賣契合共三紙,付執(zhí)永為存照。

  即日同中林親收過字內(nèi)銀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財建

  為中人黃進益

  在場知見人招婿廖阿財

  立杜賣盡根厝契連地基字人高茂林

  第五八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張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遺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間,坐東向西,土名貓里街坑仔底,店前街路為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連墻為界,北至列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盡天,下及地基,內(nèi)帶門窗、戶扇。情因乏銀應用,愿將此店出賣,憑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劉駱氏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契并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銀字過渡清白,并無債貨準折短少,亦無包賣他人之業(yè)。保此業(yè)委系承翁父遺下之業(yè),與他人無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后子孫人等不敢言增取贖。自賣以后,踏交銀主永遠掌管居住;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方一力抵擋。此乃二比歡悅,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字一紙,又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為執(zhí)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nèi)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二年四月日。

  說合中人何如禎

  店鄰徐雙二

  在見劉鼎綱

  知見堂弟蔡旺

  依說代筆徐時中

  立杜賣盡根瓦店字人蔡張氏招妹、蔡氏福妹

  第五九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店契字人陳查某、陳定、陳木、陳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間。茅厝二間,前后共四進,及帶店窗、戶扇、樓楹等項,俱各在內(nèi),址在街仔頭,坐東向西,東至水溝路為界,西透涼亭,至大車路為界,南至蘇家店壁中為界,北至陳家店壁中為界,四至界址登載分明,歷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功兄弟等相議,俱情愿將此應分歸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帶等項,一切盡斷根出賣,先問親房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斷根瓦茅店價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交收足訖;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帶等項,一概照界踏明,交付買主梁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開張生理,永為己業(yè)。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賣千休,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日后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添貼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系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之物業(yè),與親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字四紙,又歸管字一紙,又付管字一紙,共七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斷根契字內(nèi)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批明:其鬮書字二紙,前經(jīng)遺失,倘日后有尋出,不得橫用,聲明,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郭允有

  在場人陳全盛

  知見人陳門張氏

  為中人陳東權、陳藤

  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人陳查某、陳定、陳才、陳柳

  第六○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曠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轆頭西畔,東至東路為界,西至自己店后為界,南至五興觀厝為界,北至李益觀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愿將此茅屋及曠地托中引就與陳賜觀前來承買,時三面言議,賣出佛銀三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茅屋及曠地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起蓋居住,永為己業(yè)。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后子孫不敢言及找貼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買物業(yè),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根契一紙,并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杜賣盡絕根契字內(nèi)佛銀三十大元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紙不帶在內(nèi),批明,再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榮高

  中人蔡運觀

  知見母親白沈氏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白文得

  第六一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張得慶,有自置林開耀瓦店一座三進,又茅厝一進,又過水瓦厝一片,內(nèi)門窗、戶扇、水井、前后樓全院,坐落土名在牛罵頭街東片店,東至山后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陳家店為界,北至廖家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感恩社業(yè)主地基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先盡問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盧言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店價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門窗、戶扇、水井,及瓦過水,又帶前進樓枋,上至天蓋,下及地基,并店后墻圍雜器等物件俱各在內(nèi),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yè)。慶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后子孫不敢言及貼贖等情。保此店系是慶自置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并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慶一力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并繳墾單一紙,上手字六紙,共八紙,付執(zhí)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nèi)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無繳,一概作為廢紙,日后不敢提出爭競滋事,聲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為中人邵永錫

  為中人楊流水

  知見人清年

  在場人母親王氏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張得慶(自筆)

  第六二賣盡根厝地字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線東堡彰化城內(nèi)北門街二百十五番戶尤盾,有自建茅屋二座及埕一所,址在北門,其謄本一五九番地三厘二毫二絲,年納足光佛廟七兌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茅屋及埕地出賣,爰托中引就向彰化城內(nèi)總爺街第二十七番戶吳德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茅屋及埕地一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其開拆應用,或造墻起蓋,尤盾不敢異言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言及贖回,歷年聽銀主自向定光佛廟納地基稅。保此茅屋及埕地系尤盾自建置物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盾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厝地字一紙,并繳謄本一張,家屋稅領收證一張,合同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nèi)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為中人黃象娘

  知見人顏蔭娘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尤盾

  代筆人許錦標

  第六三出典契字

  出典契人陳寧老,自己與伙記承坐明買瓦店一座,前后二進,坐在北港媽祖宮邊,坐北朝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nèi)明白為界,并店內(nèi)大桶、研石、家器、雜物各件登明契后齊全。今因乏本營生,愿將此店出典,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日升號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出得員劍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店并家器物業(yè)一齊隨時款交銀主前去掌管,收納稅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寧自己與伙記承坐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不明等情,系寧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其店不限年,聽寧備契面銀足數(shù)送還,贖回原店契;若無銀向贖,任憑銀主掌管收稅,永不敢言及。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并繳連上手及伙記分拆愿字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現(xiàn)收過契內(nèi)員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日。

  代書人楊允廈

  作中人楊世春

  立典契人陳寧老

  知見人長男陳興英

  計開家器物件:

  大桶八個、研石一塊、中桶二個、小桶一個、踏枋及后撞三塊、吹籠五極、板凳四塊、擇心三枝、大櫥及廚仔二件、布規(guī)一個、大鐤一個。

  第六四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打貓堡甘蔗侖莊謝蕃薯、薜芋等,有承祖父同明買瓦店二座:一座三進,在大莆林街頭,坐東向西,其界址東至冢埔,西至街路,北至李家店,南至林家店,上至天瓦桷衫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為界;年納薛地基租銀三錢。又一座二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油車店后曠地,起蓋余地一丈三,北至劉家店,南至油車店,上至天瓦桷杉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yè)主薛地基銀三錢。今因乏銀費用,蕃薯、芋等相議,愿將此二座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莆林街張阿六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蕃薯、芋等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再贖。保此瓦店果系蕃蕃、芋系明承祖父同買物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蕃薯、芋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為中人許田螺

  代書人盧清泉

  同立杜賣盡根字人謝蕃薯、薛芋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第六五杜賣絕根契字

  立杜賣絕根契人三角仔莊簡廩生,有明買簡景太、簡伯基瓦店二坎三進,坐落土名大莆林街,坐東向西,東至薛家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吳家店辟為界,北至巷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yè)主薛地租銀六錢。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瓦店并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大莆林街吳義裕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一百七十六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與稟親收足訖;其瓦店并地,又帶門窗、戶扇、楹桷、杉木、磚石、籬笆,隨即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蓋,永為己業(yè)。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后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瓦店系稟明買物業(yè),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稟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絕根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nèi)佛銀一百七十六元完足,再照。

  道光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并知見人一兄簡五倫、許進源

  代筆人簡一水

  立杜賣絕根契人簡廩生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第六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義辦務管內(nèi)鹿仔草堡施厝寮莊第七十六番戶施列,有承繼父趙新萬遺下瓦店屋二座,共四進,列應得東畔一座二進,并帶門口亭仔,坐西向東,上至瓦桷,下及地基,并帶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磚石、樓房、門窗、戶扇、杉料俱各齊全,址在鹽水港后街境,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內(nèi)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愿將此瓦店屋一座二進出典,先問盡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伽籃廟街德昌棧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足平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此瓦店屋并水井,一齊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棧貨,不敢阻擋。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倘至期無銀贖回,仍聽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系列承繼父明買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一紙,并帶上手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六八足平契面銀二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閏八月日。

  知見人施勇石

  為中人施廚

  立典契字人施列

  代書人傅聘

  再批:內(nèi)帶樓梯一張,以及內(nèi)外進門榔全備。

  第六七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朱騰碧,承隆泰號有瓦店屋一地,一座二進,帶水井半口、楹桷、磚壁、門枋、戶扇、浮沈、石器、出入門路,年登地租二間,址在府城外西定下坊南勢街,坐南朝北,前至街,后至港,左至侯家店,右至吳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隆泰號生理前年罷止,拖欠他人賬項乏銀清還,愿將此店屋出賣,先盡問親屬人等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二百五十大元。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瓦店屋帶地一座二進,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招佃別稅,收稅納地租,永為己業(yè),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后不敢言贖滋弊。保此店屋的系騰承隆泰號物業(yè),與別人無干,并無重張典借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騰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并上手契繳連共八紙,送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盡根契內(nèi)佛頭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日。

  知見并為中人朱仰企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朱騰碧

  第六八賣契字

  立賣契字陳質(zhì)忠,有自置瓦店一間,帶后面曠地一所,坐在鎮(zhèn)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溝墘,南至茅家,北至顏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先問叔兄弟侄不愿承買,外托中引就賣與宅,著下時價銀五十兩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及門窗、戶扇、并樓枋、浮沈、磚石等項,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yè),亦不敢言贖言取。此店系是自置,并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賣契一紙,并上手繳連一紙,并串票,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五十兩完足,再照。

  雍正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糧長陳鑒官

  立賣契人陳質(zhì)忠

  第六九盡根絕賣契字

  立盡根絕賣契人陳博受,自自置得茅店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上至厝蓋,下及地基,坐落土名歡慈寮街中節(jié),東至謝家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店,北至林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內(nèi)陳金記邊盡根絕賣出時價佛頭銀一百三十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店厝即搬空,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永為己業(yè),或翻蓋起造,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保此店屋系博受自置之業(yè),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受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后并無增添洗找滋事,及至子孫亦不敢藉端詐嚇。此系三面言議,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盡根絕賣契一紙,并帶上手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二年四月日。

  作中人柳茂林

  立盡根絕賣契人陳博受

  知見人男恭、生嗣子李添成

  代書人(自筆)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里埤頭街本城內(nèi)張絞,有承父與戲西甲莊陳光傳二人合伙明買過陳瑞、陳吉等瓦店油車二座,共六進,前草亭一所,店后灶腳一間,連司阜房一間在內(nèi),土名坐落在外北門城內(nèi),年帶納黃頭家地基租銀四元零二錢,東西南北四至俱載在本契內(nèi)。又店前過溝豆埕地一所,東西四至亦載在大契內(nèi)明白為界。其豆埕地,年納黃家地基租銀一錢。后面曠地一所,店內(nèi)油車及車內(nèi)外家器雜物俱各全備。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伙陳光傳三面言議出頭承買,依時估值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前后內(nèi)外器具雜物,一盡付交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出稅修理,永為己業(yè)。自此一賣千休,自后子孫不得生端言找及贖滋事。保此店、豆埕曠地、家器雜物,一半系是絞承父應得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絞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盡絕根契一紙,并繳連合伙印契一紙,上手契五紙,又帶豆埕契一紙,共合八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自己一半契面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林聯(lián)

  知見人妻氏

  立賣杜盡根絕契字人張絞

  代書人(自己親筆)

  契后批明:店內(nèi)家器雜物共九十件,俱載在大契約之內(nèi)。大桶一腳,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照。

  契尾

  計開:大竹里業(yè)戶陳光傳買張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門外街,用價銀一百九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五兩九錢二分八厘。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號。

  右給鳳山縣業(yè)戶陳光傳準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第七一杜盡賣契字

  立杜盡賣契人蔡遺,有明買得瓦店一座三進,坐落阿緱下街,坐北向南,東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為界,年納地基稅銀一錢五分。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愿將此瓦店一座三進出賣,先問盡叔兄弟侄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與鄭宅出頭承買,上至磚瓦、楹桷,下門窗、戶扇,以及水井、磚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進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yè)。一賣終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店的系遺明買物業(yè),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愿,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盡賣契一紙,并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zhí)為照。

  其余若有上手契,日后尋出,無用物,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nèi)番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

  為中人林詞觀

  立杜盡賣契人蔡遺

  知見人蔡柯

  代書人許玉衡

  契尾

  計開:業(yè)主鄭蟾觀買蔡遺瓦店,坐落阿緱街,用價銀一百三十六兩六錢,納稅銀四兩九分八厘。

  布寧一萬八百五十五號。

  右給鳳山縣業(yè)戶鄭蟾觀準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日。

  第七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港西里萬丹中街泉源美號,即是南安縣十一都霞宅鄉(xiāng)陳獻琛,領兒祈謀、元英、籌謀、完勉、宗看、宗坪、宗占兄弟在臺,有承祖父鬮書份內(nèi)義記應得瓦店一座,前后五落,連過水中央迭樓閣后,并菁礐、菁桶在內(nèi),坐落土名萬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積欠新莊仔莊洪印振隆號賬項,至光緒十四年間較討,難以了局,嗣后二比敢公理處,泉源美號等自思無力抵還,愿將義記應得鬮書內(nèi)抽出壞瓦店五落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與本街石振復興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將五落瓦店及樓閣,并菁礐、菁桶、前后門窗、戶扇,并浮沈、磚石、水井所載之物,一切點交銀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為己業(yè)。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壞瓦店系是泉源美號等應得祖父鬮份之額遺下物業(yè),與主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號立即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后子孫不敢言找,不敢言贖。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義記鬮書一本,合共二紙,付執(zhí)存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歲己丑)蒲月日。

  代筆人朱文良

  族親中人陳蕃薯、陳旺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泉源美號(即陳獻?。?br />
  領男祈謀、元英、祈籌、宗坪

  宗看、宗勉、宗占

  第七三賣契字

  立賣契字人恒春縣城內(nèi)董投,有自己開筑茅屋店一間,坐落地名貫在西門街,東至店前街路為界,西至店后公館墻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本店為界,四至注明為界。今因乏項費用,先盡問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郭炎涂出首承買,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銀、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訖,愿將此茅屋店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議限至四年終為滿,任聽賣主備出契面銀贖回此店,異日不得刁難。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業(yè),與別房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為礙,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契字一紙,送執(zhí)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照。

  光緒六年正月日。

  知見人許拜、許振

  立賣契字人董投

  代書人施國泉

  第七四執(zhí)照

  執(zhí)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臺南府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給照管業(yè)事。照得光緒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吳而、林來、陳四民、鍾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餅、陳其前、吳富、許全等開許窩匪煙館各房屋,出示招變在案。茲據(jù)業(yè)戶許達記以伊情愿承買各房屋,繳到契價四百元,稟請給照管業(yè)等情前來,除批示將銀撥充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業(yè)戶許達記即便遵照后開間數(shù)管業(yè),須至照者。

  計開:

  吳富店一座,店主吳芋,東至吳家壁路,西至曠地,南至曠地,北至車路。

  右照給業(yè)戶許達記收執(zhí)。

  光緒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給。

  縣行

  第七五賣地基字

  立賣地基字人翁清鑾等,有承父遺下自己應份股額,得王能官起蓋店地基一坎,歷年應收稅租佛銀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愿將地基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后壟街大帝爺出首承買,值時價佛銀四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地基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遠記收。此系三面言議,二比甘愿,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地基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內(nèi)佛銀四大元正足訖,批照。

  一、即日批明:會欠大帝爺佛銀四十大元,再批照。

  咸豐元年月日。

  代筆人杜有理

  為中人杜臺山

  立賣地基字人翁清鑾

  第七六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藍載升,有承祖父遺下藍興堡東大墩新街頭油車前左邊曠地一所,其地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墻壁界,北至舊街頭隘門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蓋厝屋,議定給墾筆資銀一十元,每年應納地基銀一元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筆資費即日交清;其它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王秀田前去起蓋,日后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nèi)筆資銀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業(yè)主藍載升因家費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銀二十五元,并去年實收筆資銀一十元,合計三十五元,愿將右曠地指定界內(nèi),付王秀田永遠筑室居住。從今以后,免納地基銀,即業(yè)主遺下子孫及房親不得生端取討,不得向他人買賣。今既兩愿,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說合人余樹

  立給墾字人藍載升

  代筆人莊振良

  第七七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同立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人吳中湖、吳朝清等,有承祖父吳際盛名號承納業(yè)主王崇山裔孫王頂大租田業(yè)一處,址在大加蚋??こ莾?nèi),今該地成為興市。茲有佃戶徐思之向給店地兩處,每各六間,立付地基字二紙執(zhí)照,兩處每年照章應納地基租共□□□□□元。湖、清等今因乏銀別用,兄弟相議,愿將此兩處地基租項□□□□元盡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戶徐思之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地基租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親收足訖,隨將兩處每年店地租項杜賣盡根,免分完單,每年帶王家大租系歸吳家自納,不干買主之事。立憑準字,交付買主前去掌收抵利,永為己業(yè)。自至此一賣千休,四至內(nèi)寸土分文不留,亦無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孫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現(xiàn)銀明買明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地租銀字一紙,付執(zhí)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親收過字內(nèi)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八月日。

  代筆人徐維新

  為中人石蘊輝

  知見人堂兄中霖

  同立杜賣盡根地絕契人吳中湖、吳朝清

  第七八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同侄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給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兩所:因先年贌出佃人林歡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一所贌出佃人吳楨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廁池一所,東至趙家店石基腳,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陳家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兩所地基及廁池地出賣于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高正興號萬典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杜賣盡根價洋銀一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廁池界址,及現(xiàn)佃對明地基兩所,悉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自此價足業(yè)斷,一賣永休,日后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yè)系輝叔侄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yè),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輝叔侄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nèi)杜賣盡根及廁池地價洋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該業(yè)上手墾批字一紙,尚有地基余地不能并繳,倘日后買主要看之日,輝叔侄等應當取出,不得刁難隱匿,批明,再照。

  一、批明:該業(yè)昆贊應得一份;但昆贊已經(jīng)過往約,均系輝叔侄等承接,不干他人之事,合聲明再照。

  一、批明:字內(nèi)涂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聲明,再照。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利瓦伊清

  為中人張樹三

  現(xiàn)佃人林歡長子定

  在場知見人蘇拱照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侄金生、石玉

  第七九執(zhí)照

  執(zhí)照

  官商同仁局為執(zhí)完單事。今收過黃秋發(fā)完光緒九年起,二十年止份地基銀八元八角八瓣正,合給單,付執(zhí)為照。

  每年完銀七角四點。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單。

  執(zhí)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林登應納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銀三錢八分零厘正,合給出完單,付執(zhí)為照。

  業(yè) 主

  丁酉陽月 日。

  執(zhí)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呂寬官應納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錢九分,共銀二兩二錢八分零厘正,合給出完單,付執(zhí)為照。

  業(yè)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給。

  第八○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莊。吳德官向與生給出店地一坎,現(xiàn)銷銀九元正,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陳為界,北至許家為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隨即交德官前去起蓋掌管,不得推諉?,F(xiàn)給地基單一紙,付執(zhí)永遠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過現(xiàn)銷地基銀九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緒七年八月日。

  立給出地基單字人吳生記

  第二款業(yè)主權之界限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稟呈

  第一諭示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錢,為懇查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事。案據(jù)職員王松、莊捷王、陳大用,廩生郭開榮、王有慶、陳大音,生員陳光輝、王瑞崗、楊名榜、劉開基、楊奎,監(jiān)生潘大文等稱:竊豎碑原防于湮沒;施恩必計其萬全。彰邑自建縣以來,東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涂崎山,北有轆沙坑山,前因楊、林二家互相爭控,以致前主蘇勘定,一盡判作官山義冢,任民樵死葬。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謀,申詳示禁,相沿至今,事久湮沒。上年九月間,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占,呈請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飭差查究」等因。伏查彰邑冢山原定界址,雖遭爽亂縣案焚失,而府卷猶存,歷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不懇清厘勒石示禁,即奸民串番,漫山墾園營葬,何地偏處樹木,瘞朽安歸!甚有一種奸民盤踞坑仔內(nèi),綽號山鬼,私筑窨堆,以索銀元;從即得葬,忤即行兇;往往棺柩抬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貧者莫可如何。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紅涂,挖賣山石,毋論縣龍過脈、人家墳塋,盡行挖壞,歷年雖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現(xiàn)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變?yōu)闅㈥?,龍體竟無完膚。白骨橫鋪,奚堪暴露之慘;青磷化碧,盡成哭夜之悲;聞者靡不傷心,見者為之下淚。松等爰生惻隱,合再瀝陳,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至八卦亭落脈之處,亟應嚴加禁固,即縣龍無虞,合邑有賴。仍懇札飭該處坑仔內(nèi)總董蔡雙林、蔡在、蔡灶,半線通土李璇璣、容仔,赤涂崎業(yè)戶施永昌等,各將所轄地段傳諭占墾之家,逐一退荒,再有抗延,隨稟究辦。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將令名與碑俱齊輝,盛德共山川不朽,切叩,等情,到縣。據(jù)此,查此案歷經(jīng)示禁在案,茲據(jù)前情,除札飭各該總董等諭禁外,合行勒石示禁。為此示仰合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后八卦山等處勘定義冢界內(nèi),如有奸徒私筑窨堆,藉圖索詐,及堀取紅涂山石,侵占開墾,致礙縣治龍脈,并傷人家墳墓者,許該總董等指稟赴縣,以憑拏究。該總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

  莊捷王

  給勒石董事職員王松、陳大用

  紳士張金芳、表啟俊、陳光第、林開泰

  鋪戶(略之)同捐立

  第二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嚴,為曉諭嚴禁事。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據(jù)竹北一堡九芎林街莊生員魏贊唐,墾戶金廣福,即姜榮華,職員劉嵩山、吳殿華,監(jiān)生詹國和,莊耆鄭家茂、吳金準,暨殷戶、鋪戶人等稟稱:緣一堡九芎林等莊自開辟以來,時近百年,其來龍發(fā)祖,原由麻竹窩至赤柯寮崗過一小脈,由是層巒迭嶂,始分枝干。先年擇于公館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國王圣母,所以一堡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數(shù)千家,葬為墳者不僅數(shù)千穴。前嘉慶二十余年,有棍徒將赤柯寮龍脈欲為斬鑿,時幸姜秀鑾、錢茂祖偕莊紳耆人等踴躍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將龍脈鑿破處所雇工修補,備禮祭賽,安鎮(zhèn)龍神。誠恐日后又被穿斬,則神明之宮壇、廟宇被其害者難言,民間之家口墳墓受其傷者莫測。自此龍脈分出,該地并金廣福等處無論大小龍脈以及沙手關闌等處,每射利之徒在人屋場風水,架斬索銀,非蒙嚴禁,貽害匪輕等情。據(jù)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合堡紳耆、總董、居民諸色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地脈有關,凡有附近居民不許私行開辟掘毀,斬鑿龍脈,致有貽害。自示之后,倘敢故違,定即嚴拏究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承鄭璧

  第三稟呈

  光緒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街生員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業(yè)戶許德豐、謝慎德,暨總董黃以仁等稟:以陳玉石變名陳保興,串謀內(nèi)五莊別開新圳,擬將許家該管頭埤內(nèi)圳界,勢欲強斬橫過,以奪水源,并傷公冢龍脈。街眾囂囂,鳴鑼傳單,不肯任斬??轴劤嫉?,乞迅差傳諭止由。

  彰化縣鐘批。

  第三款業(yè)主權之得失移轉(zhuǎn)

  第一 諭示

  第二 找洗盡根田契字

  第三 還贖祖妣養(yǎng)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第四 合約字

  第五 讓與字

  第六 恩謝契書字

  第七 喜赦埤字

  第一諭示

  一件設立合同契式,曉諭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訟端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民間典賣產(chǎn)業(yè),全以原契為憑;而呈官訓斷,亦以契券為據(jù)。閩省詞訟,半由田產(chǎn)契載不清,以致雀角紛爭。且聞閩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贖無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賣斷者原系永不取贖,應照閩俗向例,仍只立契一張,交買主收執(zhí)外,如系暫典田房產(chǎn)業(yè),則同中見人等一手售寫二紙,中間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如系先典后賣者,亦即另立賣契,并將從前典契、老契一并歸于買主。如此,則賣斷者既不得執(zhí)廢契以滋訟,而典產(chǎn)者仍得執(zhí)下契以取贖,似于民俗為便,今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撫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后交易田產(chǎn),務須遵照現(xiàn)頒上下合同契式,將出售田地畝數(shù)、坐址地方、糧額、租額、價銀、年限,逐一開清。如系典產(chǎn),即寫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時一手書寫,中見人等當場畫押,中間騎縫處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對半分開,典主執(zhí)上契,原主執(zhí)下契,各執(zhí)一紙為據(jù),以便于回贖時,原主執(zhí)下契向典主取贖,收回上契;如系絕賣者,原系永遠斷絕,不復取贖,故可不立下契。爾等務各遵照后開典契、賣契式樣書寫,以免爭端,毋違,特示。

  賣契式

  立賣斷契某人云云(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將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號,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谷米若干,納錢糧銀若干,本色米若干,托中賣與某姓某名處為業(yè),得價銀若干兩(何戥、何色、或系紋廣兩)。其銀即日全數(shù)收明;其田聽憑買主對佃收租,推收入戶,完納糧色,永遠管業(yè),某等不得別生枝節(jié),言找言贖。一切老契、典盡契歸買主收執(zhí)云云。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賣斷契一紙為照。

  乾隆某年某月日。

  中見某人、某人

  立賣斷契某人、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第二找洗盡根田契字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謝廷章,有承先父謝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里來厝莊西片,四至界址并配納供租及水份俱載上手契內(nèi)明白。前年先父已經(jīng)出賣劉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難度,亦實惟難,再托中人就向原買主懇求出佛銀二十四大元,將此田找洗盡根,即日立字,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自此一找千休,日后子孫永斷找贖,而益熙子子孫孫永遠可為己業(yè)。保此田系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合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找洗字內(nèi)佛銀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照。

  乾隆十五年七月日。

  為中人李木榮

  在場知見人堂叔謝養(yǎng)

  秉筆人何日興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謝廷章

  第三還贖祖妣養(yǎng)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立還贖祖妣養(yǎng)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歸祖妣養(yǎng)贍田三股,中、長房伯孟傳份下應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莊第九份,踏在公廳后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東至伯公角透下圳為界,西至二房田壟底面大崁直下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東西橫田唇埋石為界,北至三湖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蔭充足,遞年應納番租谷一斗六升七合,應納錢糧一元六角七點正。今因長房伯孟傳之子孫寶昌贖回耕作,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時贖回舊價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即日立字,銀、字兩交清白,隨即同中將此一股田踏交還與長房伯之子祿寶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為己業(yè)。其此一股田自還贖而后,林安永不得異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還贖祖妣養(yǎng)贍田一股水田字一紙,付執(zhí)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林安親收到還贖養(yǎng)贍一股水田字內(nèi)平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祖妣養(yǎng)贍田原一股水額,今作三股均分,長房應得一股額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頭抽出水圳一條,直透通流灌溉長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長房此一段田系祖妣養(yǎng)贍遺下之田額,不得典賣他人;而欲典賣,先問房親不能承受而后可行,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說合人叔公廷運

  代筆人劉秋如

  在場中元、伯登華、燕貴

  立還贖祖妣養(yǎng)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里霧堡新侖莊四房堂叔陳蕃薯,將軍侖莊陳百發(fā)、陳百樹、陳百智。茲因智先祖母與薯先父系是嫂叔之稱,當日恩愛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視小四叔單生一子,愛惜儼如己子,其薯奉養(yǎng)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經(jīng)言后日長成娶妻之時,欲將小租六十石并佛銀三十元,與薯為婚姻禮聘之資,亦即以彰昔日愛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經(jīng)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親族長念及同宗之誼,出為周旋婉勸,議將大房智兄弟所踏之書田一宗,小租谷六十石抽出與薯執(zhí)掌,并現(xiàn)付與佛銀三十大元,庶免致誤祖母之言。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薯掌管,任從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yè)。至于大房智兄弟等應份之業(yè),并歷年所踏祭祀之公業(yè),系是大房承先遺物,與薯無干。保此二比甘愿,日后各無抑勒反悔,亦不得別生枝節(jié),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zhí)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十二年元月日。

  房親并代筆陳壁輝

  族長陳大坤

  同立合約字人百樹、四大房堂侄百發(fā)、百智

  第五讓與字

  立讓與字人臺南府郡城外頂南河謝亦記,即謝群我,有明買過林溫和宅一所,址在謝厝寮,土名十一股。今當大人清丈之時,我念及叔侄之情,愿將謝厝寮厝地抽出一所,東至車路,西至本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將此厝地付與謝合成管理人謝奏眾佃筑室居住,后日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讓與字一紙,付執(zhí)存照。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舊歷)初二日。

  立讓與字人謝群我

  代書人謝標名

  第六恩謝契書字

  同立恩謝契書字人鹽水港橋南街王秋繼男王火、學甲堡紅茄萣三房侄孫王赦,同承先父自置胡角熱園一宗,東至蔡家園,西至郭家園,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有憑。除出長房之額,尚伸次房、三房之業(yè),抽出受種地瓜二十籠,年帶郭、蔡頭家租,就園二八抽的,東至長房園,西至次房園,南至溪,北至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三十年之前身無所依,寄寓與學甲堡紅茄萣莊外甥郭耍之家,蒙每日三餐之恩,孝敬之義;又兼三房侄孫王赦幼時身無怙依,荷蒙耍撫育長大,今已成人,無以為報。今因外甥郭耍年已老髦,衣食甚是艱辛,邀同諸侄討議,從二十籠之園恩謝與郭耍養(yǎng)老之資,少答微恩,永為己業(yè),不敢翻異??秩蘸笞訉O世久多變,即同列位公人立恩謝契字一紙,付永存照。

  一、批明:此園系是答恩之業(yè),以及上手契券;倘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秋等自當出首抵擋,不干耍之事,又及。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長房王掌

  立恩謝契書字人(王秋繼男)王火、三房侄孫王赦

  芋仔寮保正郭干

  為證人鹽水港、蘇景成

  芋仔寮莊陳時雨

  同莊陳彩云

  代書人王德余

  第七喜赦埤字

  立喜赦埤字人下茄萣堡客莊內(nèi)莊吳元記,因前年有承過李家公館大租草地一所,帶埤一口,址在海豐厝莊,逐年收稅無異。因福德爺?shù)氺肴狈?,莊眾相議,向以元記懇求將此埤赦以福德爺為禋祀。記已許允,愿將此埤一口,喜赦與海豐厝莊福德爺掌管,以作香煙,永為公埤。記已喜赦,日后不得阻當異言,生端滋事,而上下手與記無干。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喜赦埤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光緒十一年九月日。

  立喜赦埤字人吳元記

  第二節(jié)役權

  第一 墾批

  第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三 永遠杜賣田契字

  第四 給地納租合約字

  第五 借地納租合約字

  第六 借圳路字

  第七 契約書

  第八 杜典契字

  第九 杜賣田契字

  第一○ 杜賣田契字

  第一一 永遠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約字

  第一三 杜絕賣契字

  第一四 撥典契字

  第一五 賣盡絕根契字

  第一六 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第一七 甘愿賣絕盡根契字

  第一八 給地基字

  第一九 杜絕賣盡根契字

  第二○ 賣盡根杜絕契字

  第二一之一 公約字

  第二一之二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二二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六 山批園宇

  第二七 甘愿約字

  第二八 遜讓墳穴字

  第二九 賣墓地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轉(zhuǎn)典厝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契約字

  第三四之一 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第三四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三五 兩愿合約字

  第三六 撥租付掌字

  第三七 書田序

  第一墾批

  立給墾批業(yè)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澗堡中壢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東至戴潘公共墻為界,西至陳順公共墻為界,南至直透溪為界,北至店前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鋪戶張阿屘前來懇求,給此店地基,前去自備工本,任從架造店宇,永為己業(yè)。其張阿屘議約遞年帶納業(yè)主地基租錢兩錢銀正,按年交付業(yè)主收訖,割給完單執(zhí)照。即日業(yè)主給出墾批,踏明四至界址,付與張阿屘掌管稅租。而業(yè)主保此店地基上手并無墾給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業(yè)主一力抵擋,而張阿屘遞年地基租銀亦不得加減少欠分文。此系業(yè)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批明:其店內(nèi)之消水溝系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鄰人不得異言阻擋,批明,再照。業(yè)主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給墾批業(yè)主。

  第二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遺下瓦厝一座二進,址在本城代書館巷,坐西向東。前進一間、中埕一所、后進三間、灶廚一間、厝后巷一所,內(nèi)帶門窗、戶■〈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磚石、地基一切,東至街路,西至賴家并林家滴水,南前進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后厝滴水,后進至自己壁,北前進中埕至自己壁,后進至賴家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大街賴仁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重新起蓋居住,任從其便。耀洲自此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瓦厝一座二進果系耀洲承先人明買遺下之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nèi)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緒三十年一月日。

  為中人林長嘴

  知見人父林遠輝(即林遠臣)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于前手間遭亂遺失,批明,再照,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溝,與耀洲護厝公用,日后不得違塞,批明,再照,行。

  第三永遠杜賣田契字

  立永遠杜賣田契字人黃慶宜、黃定隆、涂添增、李端義等,情因昔年津斂,有義倉祀典,買有老東勢莊水田一處,在西圳柵門首西圳下下雙過,計共四坵半,東至車路橋典田為界,西至本祀分田為界,南至關圣祀田為界,北至初十圣母祀典田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帶田甲四分正,歲納大租粟滿栳谷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東勢等處陰溝水,由西圳至本田涵頭入,由圣母田頭小圳落本田內(nèi)灌蔭。牛車路依原規(guī),由車路典田經(jīng)過,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內(nèi)諸友別創(chuàng)良規(guī),不敷應用,將此祀田出賣于人,盡問各友不能承領,外爰托中引就于內(nèi)埔莊李攀榮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杜價洋銀六十六員。即日諸友同中銀、契面交清白,中間并無債貨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斂祀典物業(yè),并無包買他人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及租粟等項,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擋。自賣之后,即歸李攀榮承賣人耕管,永遠為業(yè),日后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系自己甘愿,無逼成交,恐口無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杜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行。

  即日批明:實收本祀內(nèi)杜價田洋銀六十六員,平重六錢八分正足訖。

  又批明:上手分單前交于余欽鳳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賣于李攀榮經(jīng)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歸于合同人經(jīng)管,不干李攀榮承買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單一紙,又契內(nèi)添一「半」字,又「游振興」換「李鴻謙」名字,又批。

  光緒九年六月日。

  秉筆人黃玉椿

  說合中人黃慶恩

  在場涂端淑、李端義、李端禮、涂慶官、李鴻謙、黃振棟、涂慶棟

  涂作楨黃九信

  賣田契字人李祥謙、黃富磷、涂添增、李福謙、黃慶宜、黃玉椿、李秦綱

  黃定隆、游振興

  第四給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yè)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員山仔圳道被水沖壞無地,茲欲修筑圳路引水,適由郭黃氏頂員山仔業(yè)界內(nèi)經(jīng)過。裕記爰即懇托公親同向黃氏相商,當日三面議定,黃氏愿將界邊埔地約長八丈,闊四尺,讓與圳主鄭裕記開筑圳道,其余田地尺寸不許侵害。遞年圳主鄭裕記愿貼早季租谷一十石正,當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記應填補足數(shù),不敢異言。但洪水難測,倘異日圳路再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業(yè)主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nèi)過水,其應納租谷當作罷論。今欲有憑,同立給地納租谷約字二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為照。

  批明:新筑圳路約長八丈,闊四尺,遞年圳主鄭裕記應貼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如有滯納,圳道任從黃氏填塞,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萬歷辛丑七月日。

  代筆人傅子顯

  公親戴珠光、謝林福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

  業(yè)主郭黃氏

  第五借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yè)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前有向業(yè)主郭黃氏承給頂員山仔上節(jié)第一百號界墘圳地,開筑圳路一條,其長闊以及租額俱載明前約字內(nèi)各執(zhí)為照。茲因下節(jié)圳路復被沖崩,乏水灌蔭,裕記是以托原公親戴珠光及鄭養(yǎng)齊等再向郭黃氏商議借地之事,欲將郭黃氏頂員山仔下節(jié)萬善祠后第一三五號田邊崁頂,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條,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闊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長十六丈,借與圳主鄭裕記穿壟鑿圳,引水灌田。每年鄭裕記愿甘貼納圳底谷二十石,合前約貼納之一十石,計共應貼納圳底谷三十石。遞年六月收成之日,該埤長當曬干搧凈量足,付業(yè)主郭黃氏運回,不得以濕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從郭黃氏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如裕記水租谷遞年照納,郭黃氏亦不能翻異。又約定圳頂一三五號等諸田地仍系郭黃氏管業(yè),除田下抽借與裕記開圳,上下五尺,闊二尺五寸,長十六丈外,其余田及地不許裕記侵害,應就損害田地依時賠償。若是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筑圳道,可向業(yè)主郭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nèi)過水,其應納租谷當作罷論。此系二比甘愿,今欲有憑,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zhí)一紙為照。

  批明:即日業(yè)主郭黃氏將該業(yè)一三五號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長十六丈,借與鄭裕記穿壟鑿圳。裕記遞年六月應納圳底小租谷,此約及前約二次合計租谷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舊歷辛丑十二月日。

  代筆人張鶴舫

  認納租谷埤長謝林福

  公親戴珠光鄭養(yǎng)齊

  業(yè)主郭黃氏

  圳主鄭裕記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發(fā)號、泉安號、珍記號、益勝號,因有置田業(yè)在柳樹灣莊,乏水灌溉,今托中向過林實壽等借出圳路一條,以為充灌溉,每年愿貼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實壽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實壽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借圳路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行。

  光緒十九年月日。

  代筆人□□□

  為中保認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約書

  同立契約書人林列堂、林汝言,茲因汝言新開田地一處,址在梀東堡舊社莊,土名犁頭爐,缺水通流,難以耕作。爰向烈堂撥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種。前以水尾田之業(yè)主眾口紛紛,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礙規(guī)法,是以未得應允。今經(jīng)面議妥協(xié),烈堂許以舊社莊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開其溝路,暫時可以播種,倘遇有曠旱之時,水尾田乏水之憂,斯時此溝路務須任從水尾田之業(yè)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擋異議。恐口無憑,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zhí)一紙存照,行。

  批明:此溝路應用,闊以二尺為限,應當貼溝路租谷道斗十二石,每年分為兩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難,再照,行。

  光緒三十年三月日。

  臺中廳貓羅堡阿罩務莊林烈堂

  臺中廳藍興堡頂橋仔頭莊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鐘福、鐘祿兄弟,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東莊禾坪頭山侖仔,東至溫姓田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溫姓田為界,北至馨德侄鬮分內(nèi)田為界;下溫姓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隆恩陂水二厘灌溉,又帶隆恩大租谷四石四斗正。今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典,情愿托中引就與東莊福德爺香祀內(nèi)人林佛賜、賴昌興、陳歷生、黃天生、溫碧龍、揚其注、鐘彤麟等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銀、契面交明白,中間并無債貨短少準折等情,亦無重復典當田業(yè)等情。其田系承父遺下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擋。自典之后,交與祀香內(nèi)人任從過耕管業(yè)。其田不拘典限,系銀到田還。此系兩比甘愿,兩無逼劾,恐口無憑,立杜典田業(yè)字一紙,并帶印契一紙,又帶鬮分字二紙,共四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價銀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訖,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紙,原系與馨德鬮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隨即交出應用,不敢抗誤,批明。

  又批明:馨德鬮分之田上橫頭,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實。

  道光七年九月日。

  為中人鐘新昆

  知見親饒金生

  在場侄馨萬、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鐘康福、鐘康祿

  第九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遺下后壟田寮莊水田一處,經(jīng)憲丈明田甲七分七厘七毫,帶陂水兩甲灌蔭。其田界,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鄒徐菜園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帶茅屋一坐,及菜園、禾坪、竹木、池塘等項。今因別創(chuàng),愿將此業(yè)出賣,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不能承領,托中引送于圣母祀內(nèi)羅佳期、羅蒼錦、羅桂生、羅大士、羅良軒、羅運發(fā)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債貨等情。保此業(yè)委系自己承父之業(yè),并無包賣他人之業(yè),亦無重張典當于人;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自賣之后,即交與祀內(nèi)永遠耕種管業(yè),日后良佐、良佑兄弟子侄人等不敢言贈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系二比甘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印契一紙,合約一紙,共三紙,付照,行。

  即日批明:實收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東片伯公祀內(nèi)田灌蔭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兄良彬

  說合中侄輝漢

  在見戚林英文

  在場侄仁章、鳳章

  侄孫洪榮、求章、孔章、接興、彥章、群章、謹章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羅良佑親筆)

  第一○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鍾毓龍兄弟,同因上年續(xù)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壇莊頭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帶田甲二分五厘正,東至劉灣漢田為界,西至楊宅嘗田為界,南至田崁為界,北至河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買,情愿請中引就與李千五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業(yè),并無包買包賣,亦無重復典當?shù)惹椋鲜撞o來歷不明;倘有來歷不明,以及租粟等項不清,不干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其田自賣之后,即交于買人永遠耕管為業(yè)。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后有鍾毓龍兄弟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等弊。此系二比甘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nèi)田價銀五十四元正,所領是實。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內(nèi)共有田甲四分五厘,今賣出田甲二分五厘與李千五耕管為業(yè),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龍兄弟收存執(zhí)照,行。

  批明:契內(nèi)之田系照水分灌蔭,由楊宅嘗田經(jīng)過,立批。

  嘉慶六年(辛酉歲)十二月日。

  說合中人劉思伯

  業(yè)主蘇升觀、親京元

  在場見弟毓禮、侄佛慶

  親人張青候楊云紀

  依口秉筆火男鍾鳳安

  立杜賣田契字人鍾毓龍

  第一一永遠杜絕賣契字

  立永遠杜絕賣契字弟儺圖、阿四,同母鍾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門首,系老東勢管下田計二坵,原帶田二分五厘一毫正,東與攀祿第田為界,西與尾侖莊水溝會田為界,南與攀祿田為界,北與文公會并龍祠會田為界,四至明踏分明。茲今乏銀應用,托中引就于家兄雙龍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并無準債短折等情。自賣之后,任從雙龍兄耕管為業(yè),日后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賣契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實。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東勢敬圣亭邊頭埠水灌蔭,直帶圳路一條,由攀祿弟并文公會田經(jīng)過,所批是實。

  咸豐十一年二月日。

  說合中見舅鍾福官

  在場見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祿

  代筆兄攀進

  立杜絕賣契字弟儺圖阿四,同母鍾氏

  第一二分定各管合約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余阿標、陳阿武、劉楊氏等四人,合本承買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東至錢家業(yè)毗連為界,西至巷路為界,南至楊家業(yè)毗連為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間,其墻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內(nèi)有瓦屋三間、茅屋一間、菜圍、余地、水井等項,俱各在內(nèi)。當日四人商議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間,銀有加減,每間配定。此系公司歡約,在于南畔第一間瓦屋均定價銀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三元正,第三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間茅屋均定價銀九元正;四共銀五十六元。遞年應納大租銀四角正,每間屋配大租銀一角。其菜園、余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應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連之處如有損壞,系毗連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后不得異言推諉等情。此系和氣合本承買,俱各歡意,并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分定各管合約四張,同式各執(zhí)一紙為照。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間瓦屋,分定余阿標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六元五角正,帶收承買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二間瓦屋,系分定陳阿武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三元正,帶收官給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三間瓦屋,系分定劉阿傾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七元五角正,帶收退還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四間茅屋,系分定劉楊氏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九元正,帶收對換契一紙存照。

  咸豐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鐘奕昆

  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陳阿武、余阿標、劉楊氏

  第一三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等,有承祖遺業(yè)瓦店一間一廳一房,并后蓋一間,在寧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后至自己庭水井一半為界,左至巷,右至黃宅公壁;四至明白為界。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坊、浮沈、磚石齊全。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徐宅,三面言議契價佛銀九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即搬空,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帶納地租一間。保此店屋系光澤、懷老等承祖遺業(yè),與別房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光澤、懷老等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日后不得言找言贖。一賣千休,倘買主或轉(zhuǎn)典轉(zhuǎn)賣他人,光澤、懷老等亦不敢阻擋異言生端??诳譄o憑,合立杜絕賣契字一紙,并繳前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內(nèi)佛銀九十五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店后水井門路,言約與蕭宅公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帶連在自己厝契內(nèi),前因與侯宅互控繳官在案,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嘉慶六年七月日。

  知見人坊長

  知見人蕭林氏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

  為中人陳守觀

  代書人劉任高

  第一四撥典契字

  立撥典契人陳明,承父在日,于光緒元年十一月間,用價六八銀三十元,手置買斷得施應昌倒壞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地租錢二百文。嗣于光緒元年十月間,經(jīng)父手拆毀前破屋后空地,備辦杉木柱、桷桁、磚石、灰瓦工料等費,需銀一百七十元,起蓋坐東朝西中進三間,排正廳左右房,中天井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張隔四間。又后進起蓋二間,排廳房二間,檐前天井,左邊擺手門樓、匡門,透街圍筑街墻,直透前進后。右邊空地一塊,前至頭進本住屋,后至本屋新筑墻,左至門路本屋墻,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載明白,門窗、戶■〈木扇〉俱全。今因乏用,欲將后進新起蓋二間排厝屋、廳房、天井、門樓、空地全座,六至載前,撥典以應急需,先盡問親疏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撥典與陳啟成處為業(yè),三面言議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其銀即日收足;其屋即聽典主管業(yè),或自己居住,或轉(zhuǎn)租轉(zhuǎn)售他人,悉從其便。面約典限不拘年限,聽憑原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如未取贖,仍聽管業(yè)。倘有奉官投稅,所費稅銀若干,明贖屋之日,甘愿認還,不敢短少;唯遞年應納地租錢二百文,系業(yè)主自行完納。保此屋果系明父遺鬮分份下物業(yè),與別房親疏伯叔兄弟侄無干,亦未曾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頭承當,不涉典主之事。至現(xiàn)典屋價業(yè)已過浮,明心甘意足,面約自此之后,不敢別生枝節(jié)。至前進水井一口,明約通用,不得違阻;如有此情,聽憑認罰。此系兩相允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此撥典契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三面言議,憑中過付收到契面屋價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又照。

  再:原買斷厝地契一紙,已于光緒二年間投稅,粘連司單;然此統(tǒng)契交涉中進正座,曾將該中進厝屋于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與林處管業(yè),得價銀八十元,現(xiàn)時乏項備贖,無從繳付。是以邀同現(xiàn)典主與中進之舊典主面會,指明將后進撥典與福州陳啟成處,踏明界址,各管各業(yè),日后各無異說,今欲有憑,合并標照。

  光緒四年十月日。

  知契母吳氏

  立撥典契人陳明

  中友張明

  代筆郭玉輝

  第一五賣盡絕根契字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有承伯父明買過黃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東向西,內(nèi)一廳四房兩廂、耳房二間、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并南畔通巷一條,系池鬮分應份之業(yè)。其出入路徑悉由南畔店屋內(nèi)出入,而水井一口帶與店內(nèi)日用飲食。年納地租帶在前座完納。東至本家厝,西至黃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吳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厝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瑞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厝上至厝蓋,下至浮沈、磚石,以及門窗、戶扇俱全,隨即照界踏明,交付銀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yè),池不敢異言阻擋。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保此厝果系承父明買之業(yè),與別房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池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盡絕根契字一紙,并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陳氏

  為中人潘錦姑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

  代書人戴四安

  契尾

  計開:一、業(yè)戶黃瑞記買得莊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價銀一百四十五兩二錢,納稅銀四兩三錢五分六厘。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號。右給臺灣縣業(yè)戶黃瑞記準此。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日。

  第一六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屋契字人臺南市街第二區(qū)檨仔林街蘇戶,有承父明買許姓鬮分應得瓦屋一座,坐落臺南市街第二區(qū)檨仔林街十七番戶,坐北向南,內(nèi)一廳、一大房、一后埕,水井一口系與許姓公用。東至許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陳家大壁。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戶瓦屋一座,內(nèi)一廳、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間,系戶父親在日買許姓后埕添建,亦戶鬮分應得物業(yè),東至許家,西至路,南至前進,北至陳家。所有前后兩進,四至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將承父明買之屋,及添建之屋,一并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本街李葵嫂出頭承買,三面議定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圓。其銀即日同中見收過足訖;其前后兩進之瓦厝,上至屋蓋,下至地基,以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點交銀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稅他人,永為己業(yè)。一賣千休,后日子孫不得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兩進瓦屋果系戶鬮分應得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戶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盡屋契字一紙,并上手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元,再照,行。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日。

  為中人吳雨水

  知見人蘇碰皮

  立賣杜絕盡根屋契字人蘇戶

  代書人張瑾山

  第一七甘愿賣絕盡根契字

  立甘愿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次房許順光,長房孫應元,次房孫海老,今寓臺灣府臺灣縣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蓋瓦店一座,內(nèi)店面一間,連樸順亭,后面一小埕,水井一口與許家均半共享,年納官課厝餉一間半,即銀一中元。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東與許家干蓁壁為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莊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兄弟相商,愿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爰引蘇府阿必叔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面銀六八足重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沉、磚石,盡交銀主掌管修理,永為己業(yè)。一賣千休,后日許家子子孫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店屋果系是許盧等承祖父自己起蓋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許盧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甘愿賣絕盡根字一紙。此店屋在鬮書內(nèi)其合同已經(jīng)遺失,后日不用,送執(zhí)為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重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照,行。

  咸豐五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黃氏、鄭氏

  次房孫許海老

  長房孫許應元

  立甘愿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

  次房許順光

  為中人王在觀

  代書人張明遠

  第一八給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忠義祠,茲有頭份街柵門外一帶地方,奉憲充歸忠義祠,為公所管理,為香祀費用。情因蘇阿丁乏店住,前來向得公地給出店地一所,坐西朝東,東至街路為界,西至謝恩古屋毗連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連為界,北至羅鴻盛店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蘇家即備出地基佛銀十二大元正,經(jīng)忠義祠經(jīng)理人張兆麟、徐亦軒、陳光海、張大安等收到,為買店修街路并筑石礐工資一切費用,原非經(jīng)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香油銀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兩季完納,繳公費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給之后,任憑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后永不得異言等情??诳譄o憑,合立給地基字付執(zhí)為據(jù)。

  即日批明:忠義祠經(jīng)理人實收到蘇家地基銀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后抽有小巷一條,直透至大圳唇,以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秉筆人林金臺

  立給地基字經(jīng)理人徐亦軒、張兆麟、陳光海、張大安

  第一九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大槺榔保樸仔腳街楊交生,有承祖父應份破瓦屋涂墼厝二間,連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東至本家地,西至魯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趙家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愿將厝地及破瓦涂墼厝二間杜絕賣盡根,先問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楊獅觀出頭承買盡根,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破屋踏付銀主獅觀,任筑起蓋居住,永為己業(yè)。一賣終休,日后子孫人等亦不敢言貼找洗滋端。保此壞屋地基系交承祖父應份物業(yè),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交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抑勒,令欲有憑,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一紙,并連上手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福生

  知見人陳廷元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楊交生

  代筆人吳德玉

  一、批明:黃家厝后一門,路通楊知高、楊牛東畔地,言約準予黃家化時一家經(jīng)過,楊知高、楊牛不得阻擋,日后翻蓋,立當留地準予經(jīng)過,批明,再照,行。

  為證人林活源

  第二○賣盡根杜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允進、黃瑞珍、黃瑞符、黃瑞溪、黃瑞昌、黃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額遺下祖上明買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進,址在伽籃廟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額,經(jīng)抽前典出趙家。今西等因乏銀費用,欲向趙家贖回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將此瓦店前面一進,及亭仔腳一座,內(nèi)一廳、一房、灶下一間、天井一庭,又配后進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蓋,及樓頂、樓闈、杉楹、木桷、磚瓦;下至地泉,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石;東至大街車路;西至第二落廳前滴水砛墘齊;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為界,引就與布街境族親黃琮琪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立即踏界對付銀主前去掌管經(jīng)劃,或稅他人,或自己居住,永為己業(yè),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得言贖找,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額遺下祖上明買物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拖欠賬項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司單印紙一紙,及典趙家司單印紙一紙,合共三紙,付執(zhí)為照。

  再者:其祖上承買王家有繳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經(jīng)邑主王判斷,各分折遺失,以后露出,不得行用,又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為中人黃王氏、王君種

  知見人黃李氏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瑞溪、黃瑞珍、黃允進、黃瑞符黃瑞昌

  黃丙丁

  代書人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東,現(xiàn)時房拆作神位廳,契內(nèi)未及登載。其店前門路,早定至辰時,夜定至戌時,借后進賣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照。

  第二一之一公約字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吳朝沈等,合為承買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臺北府城門外,坐東向西。一座長一十九丈,闊一丈八尺,吳朝沈應管,前進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納陳安記每年該租銀一元一角。余伸后落地基九丈,闊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額,年該納陳安記稅銀九角。其起蓋瓦厝,后進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載明白,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照。而吳朝沈執(zhí)收地基單,其郭木收執(zhí)公約,兩家甘悅,各無異言,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為存照。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

  代書人高有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臺北府北門城外北門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坐東向西。后進地基一所,長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吳朝沈為界,東至埤崁為界,南至二十六番戶為界,北至二十四番戶為界,其丈聲俱載在分管公約字內(nèi)明白。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愿將此地基出賣,先向居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毛阿財出首承買,依時值價銀五十二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郭木親收足訖,隨將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后進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磚石,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永為己業(yè)。木一賣千休,寸草土無留,日后子孫人等不敢翻異,亦不致言及找贖別生滋事。保此地基業(yè)系木親置之業(yè),與居內(nèi)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情弊為礙;如有情弊,木并花押之人合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又帶分管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zhí)永遠為照。

  一、批明:地基,木與吳朝沈合置之業(yè)。其吳朝沈分管前進長十丈,執(zhí)掌現(xiàn)銷地基單一紙;木分管后進,執(zhí)掌公約字一紙。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難,批明,再照。

  一、批明:后進地基年配納地基主陳安和租銀九角正,再照。

  一、批明:后進出入路由前進通行,不得阻止,公約字內(nèi)載明,合應再照。

  一、即日木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nèi)佛銀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照。

  一、批明:第十條賣字添「和」字一字,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筆人黃雨三

  為中人陳鳥頭

  在場并知見人胞弟郭灶

  祖母陳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豐八年,與兄弟德財鬮分應份得買過李家水田二段,又帶竹圍厝地一段,內(nèi)帶茅、瓦屋間數(shù)不計,門窗、戶■〈木扇〉、牛椆、粟倉、稻埕、菜園、果木、雜物等項,址在擺接堡彰和莊廿八張。其竹園厝地一段,東至俞家為界,西至胞侄立石為界,南至胞田墘立石為界,北至賴家侖頂中為界。其南畔田一段,東至林本源田為界,西至陳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北畔田一段,東至林家竹圍為界;西至小圳為界,北至吳家為界。三段之業(yè),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糧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經(jīng)憲丈一甲六分,年帶納叛租谷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愿將此三段之業(yè)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堂叔碩田兄弟出首承買,當時三面議定依時值價盡根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即日同中交足訖;其三段之業(yè)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碩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yè)。保此業(yè)系麟等與兄弟鬮分應份分管物業(yè),及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以后,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后子孫不敢找贖,亦不敢覬覦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承買李家厝地印契一紙,又上手厝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承買李家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一紙,共五紙,付執(zhí)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田契內(nèi)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足,再照,行。

  批明:子能界內(nèi)稻埕,出私路一條,闊五尺,付碩田等來往經(jīng)過,并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擋。此乃流奕私路,不準屈毀;如有毀壞者,依舊補足,批照,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約字樣,并無壘付,日后取出,不堪行用,當作廢紙,所批是實,照,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宗兄萬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見堂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場母親游氏、長男子會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書

  第二三典契字

  親立典契人麻豆街林來旺,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檳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宮后,與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應份一半在西畔內(nèi),帶竹木、檳榔,又配瓦厝二間,伸手頭二間,磚井帶食一半,東至胞弟界,西至陳家、黃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應份之宅,并瓦厝大小共四間,磚井一半,又檳榔、竹木一盡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麻豆街黃益興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并厝隨時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限至六年為滿,聽旺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旺鬮分應份之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豐八年四月日。

  為中人陳知

  知見人林泉

  親立典契人林來旺

  一、批:東畔一半,帶路一條,在西畔透出車路,聽其出入,銀主不得阻擋,批明,再照,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紙,其余二紙系二房銓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照,行。

  一、批:咸豐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后銀三十大元,林來旺親立。

  第二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里北門街呂漏漦、楊漏生,有承祖父明買過林家田園二段,內(nèi)抽出厝地園一所,并竹欉、樹木在內(nèi),東至武洛堂為界,西至本宅厝后為界,南至周家園岸為界,北至周家園大松為界,四至明白。每年帶納陳維戶名餉銀照攤,應完餉銀一錢一分正。今因乏銀起厝,將此厝地園并樹木、竹欉,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埤城內(nèi)三角窗街丁標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七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地園并樹木、竹欉踏附銀主掌管,永為己業(yè),聽銀主改易起蓋,其竹欉、樹木亦聽銀主砍伐栽種。漦、生厝地園賣與丁宅,其地基在后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內(nèi)之路聽其丁宅之人早晚來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厝地園并樹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業(yè),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此系抽賣之業(yè),上手契不得繳連。議將上手現(xiàn)契批明,內(nèi)抽出厝地園一所,并竹欉、樹木,賣過丁標觀,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訖,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庇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呂漏漦、楊漏生

  知見妻王氏

  代書人(漏生自筆)

  第二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yǎng)、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jīng)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為界。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園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并帶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內(nèi)。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愿將此田厝等項物業(yè)盡價變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yè)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yè)。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后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田厝等項,養(yǎng)、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物業(yè),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以及上手來歷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yǎng)、富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鬮書印契,付執(zhí)為照。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內(nèi)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墳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墳前、墳后兩邊四處田照舊耕作,永不得經(jīng)易。又祖墳倘若另遷別處,不得變賣他人,將地交付買主掌管,所批是實,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房侄鶴

  房兄玉衡

  堂兄明楊、母親陳氏、胞叔球、親兄光興、親兄光陰、賴好、族侄存、親兄光壽

  親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右、邱養(yǎng)、邱富

  第二六山批園宇

  同立山批園字人陳交官,與侄陳注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坵,坐落土名麻園晉江寮莊北車路西第四坵,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園岸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山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鰲棲林美利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依時價花禮銀十二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陳交官叔侄等隨即將此坵園踏明界址,付林美利開墳剪穴,不敢異言。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風水園字一紙,付林美利執(zhí)存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契字內(nèi)花禮銀十二大員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其風水外余園,原付陳交官耕種,以為照顧風水之資,不許前后左右開墳剪穴,合應批明,再照,行。

  同治庚午年月日。

  知見人祖母張氏

  為中人鄭泰山

  代筆人陳烏番

  立山批園字人陳交、陳注

  第二七甘愿約字

  立甘愿約字人許網(wǎng)發(fā)、許開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遺下熟園一所,址在楓仔林山前。因祖父經(jīng)有許諾白鉗觀安葬祖墳一穴,未有定界,今因憑中調(diào)議,就墳堆以外再踏出界址石記,墓堆前石記橫九丈二尺為界,墓堆后石記橫八丈八尺為界,墓堆左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墓堆右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四至界址隨即踏明,任銀主經(jīng)營開筑,發(fā)等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樹木;倘有樹木,聽銀主砍伐。明約其界內(nèi)除銀主開筑外,熟園仍付發(fā)等耕種。至界內(nèi)雜木有礙于墳者,發(fā)自應砍伐;如無礙于墳者,不得擅伐,致傷和好之氣。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甘愿約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約字內(nèi)佛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日。

  代筆族侄振聲

  為中人劉如光

  在場知見功叔梅、光

  立甘愿約字人許網(wǎng)發(fā)、許開基

  第二八遜讓墳穴字

  立遜讓墳穴人張細番,承先父遺有山林一處,址在大東坑暗坑仔莊。今有蔡緝光欲在崁面山林唇,即與詹際清茶園唇毗連之中,捍葬墳墓一穴,細番經(jīng)已許允。即日緝光備出遜讓墳穴價銀六元正,交番收訖;番即明踏東至范家右沙為界,西至李家左沙為界,后與詹家茶園毗連為界,前至崁眉唇為界,四至分明,聽憑緝光前去捍葬祖骸。倘前向有樹木遮蔽,任憑緝光砍伐,番不得異言阻止等情。此系二比甘愿,恐口無憑,立遜讓墳穴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批明:即日番收到遜讓字內(nèi)墳穴價銀六元足訖,批照。

  批明:年皇行內(nèi)添一「十」字,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歲)十月日。

  知見人詹際清

  代筆人蘇有良

  立遜讓墳穴字人張細番(指?。?br />
  第二九賣墓地字

  立賣墓地字人興隆外里竹仔腳莊陳番等,有承父遺下私園一坵,在本莊后園頭,有一所墓地。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里埤仔頭莊韓壽山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著時價光龍銀十大元。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兩邊之地埋葬??诳譄o憑,立賣墓地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墓地光龍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李笑

  立賣墓地字人陳番

  為中人卓思泮

  代書人吳青云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一官,有明買過李景新瓦厝前后落三進,坐南向北,在外新街頭。其厝抽出后進一間、一廳、二房,并伙食間二間、帶灶一個,東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后進并帶伙食間出典,先盡問叔侄兄弟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陳華英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價佛銀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異言生端。限至六年,聽厝主備銀足契面取贖。日后若要轉(zhuǎn)典他人,先盡問厝主不取贖,方可轉(zhuǎn)典他人。門路前后落一概通行。又議:日后厝屋以及門窗、戶扇等有損壞,約三年內(nèi)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與厝主對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吳一官明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并上手契司單二紙,白契共四紙,合共六紙,付執(zhí)為照,行。外面壁透墻園一小埕,就格界為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并水井公用,不得刁難,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吳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吳秋、四、孫吉

  為中人宋魁嬸

  代書人吳拱輝

  第三一轉(zhuǎn)典厝契字

  立轉(zhuǎn)典厝契字人江萬福等,有自明轉(zhuǎn)典過張吉純等瓦店厝一座,應得中落進內(nèi)一廳、二房,并伙食間一連、水井一口,帶前后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從城邊隘門算入第六間。今因乏銀費用,福愿將此厝再轉(zhuǎn)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向郭糞掃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礙此厝現(xiàn)已損壞,應行修理,面議愿貼佛銀十大元,以為修理之費,合共典契面銀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屋中落一進,隨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別稅,各從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門路聽其出入,不敢阻擋。其厝銀至五年為滿聽福等備足典契面銀七十大元贖回原轉(zhuǎn)典契字;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轉(zhuǎn)典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典契四紙,共五紙,送執(zhí)為照。

  即日同公見收過典契面銀并修理之費計七十大元,再照。

  光緒元年九月日。

  知見人陳氏吉

  陳氏官

  為中人金水姆

  再轉(zhuǎn)典契字人江萬福

  代書人張萬

  第三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大銃街曾清源,即曾繼光,有當官贖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樓、一灶阿、一花臺,并蓋草中進一廳、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并帶后埕水井公用,以及門窗、戶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東,東至街,西至滴水齊,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李藍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議定著時值價銀二百五十大員六八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交銀主掌管,居住開張,或別稅抵利。其店面議明典十年為滿,聽典主備銀贖回,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倘店有被風雨損壞,三年內(nèi)修費典主自坐;三年外對半均分,贖日理還。其門路原帶后進出入,定二炮為準,銀主不得阻擋。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贖物業(yè),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抑勒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典契字一紙,并繳曾白兔契三紙,陳吉偽印契并司單二紙,共六紙,付執(zhí)存照,行。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員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與典主相議,親筆登記,契后批明,再照,行。

  立批明:契后字人曾清源,因中進前上蓋茅草,藍于光緒十八年十一月間備本修造,換為瓦蓋,三面議約贖契之時,源合貼六八銀二十大員,連前典價二百五十大員,合共還銀二百七十大員,方得贖回原契厝,合應批明,再照,行。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

  為中人張敷榮

  知見弟曾向榮

  親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繼光)

  代書(親筆)

  第三三契約字

  立契約字臺南市第五區(qū)外宮后街一番戶吳盤石。楊賜有承其祖父遺下瓦厝,坐落保西宮街十六番戶,其北畔邊房一間,深一丈六尺,高長各九尺,并空地一段,長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愿將此地稅與盤石改向建筑,并議中庭以及后落井準為公用;倘若轉(zhuǎn)稅他人,致使混雜,則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議每月永遠地稅銀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后,其厝永為吳家掌管,或要轉(zhuǎn)稅他人,或是如何改筑,永任其意,賜不得異言。但是從來倘若將此厝轉(zhuǎn)歸他人掌管,亦必對賜言明,并且批明契中,每月永遠稅銀七百三十二元。從來此厝不論好歹,每月永遠稅銀二元,不得增減。此厝果系楊賜應得份額,無來歷不明以及與人交加;如有此情,賜自當出頭承擋,不干吳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契約字二紙,各執(zhí)一紙為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約人吳盤石

  第三四之一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人郡內(nèi)第一區(qū)龍泉井街七番戶蘇琤谷、蘇楫、蘇桐、蘇考善、蘇石頭等,有承先祖父買過林杜等店屋曠地,更改起蓋。今所起蓋之厝經(jīng)已拆壞,只留地基及墻圍,俱各毗連,址在龍泉井街,東至墻外石界,西至黃家界,并帶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橫,又帶公巷二比通行,北至醫(yī)館;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chuàng),愿將此宗宅地及墻圍、樹木,內(nèi)帶水井一口,又前帶公井二口,一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臺南基督教會理事人長老吳道源、執(zhí)事吳知甫等出首代買,同中面議定時價龍銀五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契券隨即逐一檢齊,交與銀主前去掌管。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宗地宅、樹木等果系蘇琤谷等承先人明買物業(yè),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契券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谷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盡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紅白契十紙,計十一紙,付執(zhí)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銀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為中人藍添福

  知見人蘇謝氏、蘇孝善、蘇楫、蘇桐

  立賣杜絕盡根宅地人蘇琤谷、蘇石頭

  代筆人盧添筆

  第三四之二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臺南基督教理事人吳道源、吳知甫,有代本教會買過蘇琤谷等曠地一所,址在第一區(qū)龍泉井街七番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稅契內(nèi)。今因英國醫(yī)士馬雅各布承本國會友贈銀,在臺南城內(nèi)欲添設醫(yī)館病室,乏地應用,是以同堂議定契價銀五百圓。其銀交訖,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醫(yī)士馬雅各布出頭代為前去掌管起蓋。限九十九年為滿,屆期倘典主要贖回,若有添設病室以及樓房等物,再行商議,約定時價。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印白契十一紙,計共十二紙,送執(zhí)為照。

  即日收過典價銀五百圓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保證人顏振聲

  立典厝地契字人吳道源、吳知甫

  代書人吳炳清

  第三四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蘇老賽,有承父應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進交界西畔墻外,東至本家公墻,西至陳家巷路原有舊墻頭為界,南至黃宅墻腳,北至糖間滴水西角巷路一條,直透祝三多后巷。因乏銀完課,愿將此空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杜賣與本境黃可遠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十二大元,并議帶本大厝后水井一分,聽銀主于東畔墻打門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愿,不得異言。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空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yè)。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空地果系賽承父應份居住之業(yè),與別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挚跓o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族長蘇獻瑛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蘇老賽

  為中人并代書蘇松齡

  第三五兩愿合約字

  同立兩愿合約字葉合成、陳漢記、黃景周、陳景安等,緣葉合成與陳景安比鄰,二比爭控前后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著合成備銀一百元貼景安修理墻壁,景安勢難遵批,以致案懸未結。周等與兩邊俱屬親朋,不忍坐視終兇,爰是出為調(diào)處,勸令合成備出銀三百元,貼與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議將景安前后私壁作陳、葉兩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歸葉家掌汲,而陳家不得憑契爭份。倘嗣后公壁圮壞,要行修葺,理應兩家平出需費公修。從此二比甘愿,聽處悅服,和好如初,日后不得藉端翻異。口恐無憑,理合邀集陳、葉兩家同堂具立合同約字一樣二紙,二比各執(zhí)一紙存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公親黃景周、陳漢記

  同立兩愿合約字事主葉合成、陳景安

  代書郭德如

  第三六撥租付掌字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有鬮分應管用王美記公號明買陳鳥、陳斯、陳升等田產(chǎn)一所,址在芝蘭二堡北投二份三莊,現(xiàn)耕佃人系是洪毿,每年租谷作早晚兩季完納。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將嫁,與李聯(lián)捷之令弟聯(lián)璧,亦既定聘禮成,于歸日近矣!爰念女兒自幼守閨,便曉然于順親之道,十余年之孝行純?nèi)缫?,前愿將此份田產(chǎn)歷年撥出全份租谷八十石,分作兩季對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為花果優(yōu)養(yǎng)之資。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無異。此亦推恩顧復之情也。倘若百年偕老后,該田租額仍歸王慶壽子孫均分收掌。今欲有憑,即立撥租付掌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一、批明:該田契券原存在王慶壽收執(zhí),聲明,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筆人陳水興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

  第三七書田序

  從來人才之蔚起,貴于有所培,尤貴于有所資。書田者,養(yǎng)育人才之資也。故書田一立,則榮其身者并有以裕其家。無論或精詩書,或長弓馬,茍得一售其技,是謂請纓有路,雖不必務農(nóng)馳商,悉獲優(yōu)游自若,免致內(nèi)顧之憂。相磨相勸,志不墮乎青云;毋怠毋荒,名克膺于蕊榜,將未奪標者有所激厲焉!以鼓其氣,即已奪標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蓋有所資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詎必沾沾范圍曲成,始見英賢鵲起,仕版蟬聯(lián)也哉!則誘掖后輩,以廣登進之階者,宜莫如書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侄孫文珍拜題。

  一、議: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論文武,將無分新舊,就多少名額均分。若中舉人,全年加書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級各加二十石;其余亦就名額多少均分。

  書田:買過施光會、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頭厝洋。買過石丕顯田四分五厘,址同上。買過賴中行莊支龍?zhí)镆患装朔志爬逦褰z,址在犁頭厝。

  第三節(jié)贌權

  第一款 贌佃

  第二款 贌地基

  第一款贌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第一之二 贌耕字

  第二 招贌耕約字

  第三 招贌耕約字

  第四 招贌耕合約字

  第五 招贌約字

  第六 贌耕字

  第七 贌耕字

  第八 贌耕字

  第九 贌耕字

  第十 贌耕證書

  第一一 招耕字

  第一二 贌耕字

  第一三 贌耕字

  第一四 認耕字

  第一五 認佃耕字

  第一六 認佃耕字

  第一七 認佃耕字

  第一八 認佃耕字

  第一九 認佃字

  第二○ 贌園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贌耕字

  第二三 招耕字

  第二四 招耕字

  第二五 贌耕收磧地銀字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第二七 招耕字

  第二八 約字人

  第二九

  第三○ 報明書

  第三一 招贌栽種茶欉字

  第三二 贌耕合約字

  第三三 贌耕合約字

  第三四 約字

  第三五 退耕佃歸管字

  第三六 贌耕園約字

  第三七 贌園字

  第三八 甘愿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第三九 諭示

  第四○ 合約字 

  第四一 永遠契約書

  第四二 諭單

  第四三 諭示

  第四四 諭示

  第四五 佃單

  第四六 佃照

  第四七 佃照

  第四八 佃批執(zhí)照

  第四九 佃批字

  第五○之一 賃耕字

  第五○之二 約字人

  第五一 贌永耕字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第五三 承耕字

  第五四 佃批字

  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六 轉(zhuǎn)墾永耕字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第一之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吳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前,四至界址俱載明在大契內(nèi),并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田耕作,適有漁寮莊佃人彭善托保認人鄭火向章議贌,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谷二十二石,并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干業(yè)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曬干扇凈,一齊付業(yè)主雇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shù)。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yè)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交業(yè)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文招耕字人吳希章

  第一之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種,托保認耕人鄭火向業(yè)主吳希章贌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東西四至俱載契內(nèi),并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早谷二十二石,并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yè)主吳希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干業(yè)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jīng)風扇凈,付業(yè)主雇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shù)。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yè)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批明:即日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yè)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立贌耕字人彭善

  第二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等,緣合有起耕水田一所,址在員山堡鎮(zhèn)平莊。其田東西四至界址及甲數(shù)分聲,悉載在丈單字內(nèi)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力耕作,有佃人坤自備牛工、種子、農(nóng)具,托認耕人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交合親收足訖。明約今年納小租谷一百三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務必在埕經(jīng)風煽凈,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就磧地銀扣抵;縱有不足,就認耕人討賠足數(shù)。該課租系業(yè)主自完,至于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照上下田鄰比例。其田限贌三年,自戊戌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務于八月半前先送定銀為憑,余俟冬至日兩相交清。此系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招贌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為照。

  即日同認耕人交合親收過約字內(nèi)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此田年小租谷一百三十石,內(nèi)除早季應納利息谷七十八石,余概歸于業(yè)主收回,以為完納課租及莊中科派甲數(shù)抽捐諸費,又照。

  光緒戊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成昌

  認耕人林德梓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

  第三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yè)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等,緣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莊三十九結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并田寮茅屋四間、水車一張、竹圍稻埕一應在內(nèi)。茲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向佃人張■〈忄興〉蕉自備牛工、種子前來承耕。即日當場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同中交西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張■〈忄興〉蕉前去耕作。議明該田全年小租谷一百二十石,于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納清楚,務要經(jīng)風煽凈,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愿將磧地銀扣抵足數(shù);如有不敷,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不敢異言。遞年番租、課租,業(yè)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至于莊中科派諸費,以及風水不順,照依田鄰上下比例而行。其田限贌十年,自光緒辛卯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頭銀為準,其余銀俟冬至日交清佃人收回;而佃人應將水田并田寮等件交還業(yè)主別贌,各不得刁難滋生枝節(jié)。此系二比甘愿,并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保交西親收過招贌耕約字內(nèi)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作大小堡系業(yè)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批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世昌

  保認耕人游朝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yè)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

  第四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清邑圣母祀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等,緣圣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東勢順安莊,其甲數(shù)分聲四至界址在單契內(nèi)明白,原配圳水灌足。乏佃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吳火熖自備工本前來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訖。每全年佃人應納小租谷五十六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早季應納小租谷三十九石二斗正,晚季應納小租谷十六石八斗正,務宜收成之時,在埕曬干經(jīng)風煽凈,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愿將磧地銀控抵補足;倘有不敷,就認耕之人賠補足數(shù),不得異言。其田限贌三年為屆,自辛丑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任從首事人等別贌新佃,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jù),合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zhí)一紙為照。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親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倘有莊中科派,以及年冬豐歉,俱照田鄰比例而行,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旭初

  為中并保認人朱成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業(yè)主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

  第五招贌約字

  合立招贌約字人圣祖祠主事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佃人陳日發(fā)等,緣圣祖有香祀山場一處,址在來龍社,并帶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址俱載墾單內(nèi)明白。今因乏力種作,招得佃人陳日發(fā)等出首承贌,備出定銀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親收足訖。當日面議全年應納山租銀一十八元正,約定于八月間陸續(xù)交付川等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納足數(shù),以便轉(zhuǎn)交值爐,收為恭祝圣誕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認耕人賠補足數(shù)。其山場限贌十二年,自光緒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限滿之日,應于冬至前,主事等備出定銀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將山場交還主事等,以便別贌,各不得異口。佃人亦不得將該山場所產(chǎn)之樹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將埤底魚苗數(shù)罟盡取。此系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jù),同立招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zhí)一紙為照。

  即日川主事等親收過招贌約字內(nèi)定銀二元足訖,再照。

  一、批明:字內(nèi)全年租銀十八元正,因山場再欲種茶,別加租四元,計共二十二元正足訖是實,又照。

  一、批明:若要升租銀,俟年限滿之日始能再議,立約字不得生端是實,又照。

  光緒十一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振聲

  認耕人陳德性、陳國香

  陳常昭、陳鳳祥、陳達源、陳占梅、陳明珠

  同立招贌約字人圣祖祠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陳宗文、陳深潦

  陳應瑞、陳壽山、陳保全

  佃人陳日發(fā)

  第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有自備牛工、種子、農(nóng)器等件,今因乏田耕作,托保認耕人向與林德性手內(nèi)出贌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加禮標莊,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內(nèi)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作圍、菜園、荒埔一應在內(nèi)。托保認耕人招得佃人許紅生前來承耕,當日三面議定大租系業(yè)主自理,該佃人年納小租粟九十七石正。又議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保認人交付性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其全年小租粟分為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早季該納小租粟六十七石九斗正,晚季該納小租粟二十九石一斗正,務要在埕曬干,經(jīng)風扇凈,不敢以濕冇抵塞。其水租佃人完清取單,交付業(yè)主收存,以及莊中科派諸費照上下田鄰比例而行。其逐年小租不敢小欠升合;如有小欠,愿將磧地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任從業(yè)主起耕別贌,日后不敢異言。其田限贌九年,自光緒癸未年冬至起,至光緒壬辰年止。限滿屆期,佃人即將水田、竹圍等項交付業(yè)主收回;而業(yè)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交付佃人?;ハ嘟贿€,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保認耕人,生親交過贌耕字內(nèi)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九年(癸未)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春芳

  保認耕人林光定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

  第七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有自備牛工、種子,乏田耕作,托中向林戴順出贌水田一大段,時三面議定,全年該贌小租谷一百六十石正,又帶竹圍一所、茅屋三間。其小租谷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該納契谷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該納租谷四十八石正。即日同中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交付業(yè)主親收足訖,將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其租谷務要在埕曬干,經(jīng)風扇凈,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從業(yè)主將磧地銀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shù)。倘風雨不順,莊中科派,田鄰比例而行。其大租業(yè)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贌六年,自光緒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限滿之日,佃人將田交還業(yè)主,業(yè)主將無利磧地銀送還佃人,各不得刁難??诳譄o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賜親交過業(yè)主贌耕字內(nèi)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芳春

  保認耕人許丑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

  第八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游德旺,有自備工本、農(nóng)物、器具,今因乏田耕作,爰托保認耕人問向業(yè)主楊蘭記贌出頭圍堡金面出莊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明白,原配自山泉水通流灌足。當日同保認耕人明約,旺應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伍大員正。其銀交業(yè)主蘭記親收足訖;業(yè)主隨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旺佃人前去耕種。全年該納小租谷二十石正,分為兩季早七晚三交納清楚,早季應納小租谷十四石,晚季應納小租谷六石。不論年冬豐歉,務要在埕曬干,經(jīng)風扇凈,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愿將磧地銀扣抵谷銀;倘若扣抵不敷,就將保認人賠補足數(shù),不敢異言。其田限贌三年,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滿應將田起清交還業(yè)主掌管,另贌別佃;旺若無拖欠租谷,業(yè)主應將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此系業(yè)佃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保認耕人旺交過贌耕字內(nèi)無利磧地銀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天運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勤光

  保認耕人楊源榮

  立贌耕字人游德旺

  第九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朱爐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備牛只、春糧種子、工本、農(nóng)器,托中保向楊蘭記贌出水田二段,計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圍堡車路頭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單契字內(nèi)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并帶新水車一張,長七尺,價銀九員在內(nèi)。即日三面議定,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全年應納小租粟五十石正,務宜早季完清,在埕曬干,經(jīng)風扇凈,付業(yè)主收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愿將磧地銀控抵;不敷者,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shù),不敢異言。倘若莊中科派,及風水不順,照田鄰比例而行。課租業(yè)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贌三年,自光緒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期之日,即將水田、新水車交付業(yè)主別贌別佃;若無拖缺租銀,收回磧地別用,兩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系二比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zhí)為照。

  即日同中保中交過贌耕字內(nèi)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己亥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覲光

  保認贌耕人朱應賓

  立贌耕字朱爐中

  第十贌耕證書

  今有佃人□□,向業(yè)主□□贌過□□縣□□堡□□莊水田一份,自備磧地、種籽、耕牛、農(nóng)器前去耕種,遞年應納租谷一切章程列明于后:

  第一條:佃人備出磧地銀□□圓,付業(yè)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后,一切清楚,方得領回。

  第二條:佃人每年應納業(yè)主小租谷□百□十石□斗□升□分,作早□晚□交納清楚。其租谷須當經(jīng)風扇凈,不得混用濕冇抵額。無論天災水火,豐歉年歲,概當如期納足。

  第三條:該田所帶大租、水租,概系佃人帶納清楚,逐年須將完單送交業(yè)主收存。

  第四條:遞年應納政府地租,業(yè)主自理;其家屋稅、莊中科派,及衛(wèi)生保甲諸費,佃人自理。

  第五條:該田不拘年限,業(yè)主均可隨時起耕另贌他人,佃人不得違拗。

  第六條:如業(yè)主要起耕別贌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當于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為準。至冬節(jié)前十日,佃人自應遷移他處,將該田原帶物件點交新佃,晚冬稻草應先付新佃收貯。

  第七條:該田所帶田寮、竹圍、樹木、果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毀傷。道路、水溝、屋宇、牛稠、井廁倘有損壞,佃人自應隨時修補,不得坐視破壞。如要起蓋房屋,非經(jīng)通知業(yè)主派人查明,領給蓋屋證書,日后不得向業(yè)主支領厝價,亦不得擅將應納租谷扣抵。

  第八條:凡田界所關,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種竹木作為墓地。住宅之內(nèi),亦不得借居匪類,及修藏違禁對象。

  第九條:佃人如有短欠租谷及違背章程,自應將田付業(yè)主起耕。所欠租額,應照依時結價,將磧地銀付業(yè)主扣抵;倘有不敷,應將牛只、家器,聽業(yè)主變賣抵還;再有短欠,由認耕之人賠還足數(shù)。

  第十條:認耕之人系代佃人負擔其責任;如佃人有短欠租谷,違背章程之事,認耕人應代其償還足數(shù),履行契約。此系二比甘愿,日后不得異言。

  右約十條,佃人應照確守,不得違背。為此付業(yè)主收執(zhí),為照。

  光緒年月日(舊歷年月日)。

  □□縣□□堡□□莊番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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