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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供詞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五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蔡進發(fā)等四人供述:愿承當挑夫首或幫辦差事 據蕭萬供:年廿三歲,原籍晉江縣,現(xiàn)住本城,開挑夫店度活。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fā)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不敢延誤就是。 據陳沙供:年五十二歲,原籍惠安縣,現(xiàn)住侖仔莊,有妻無子,那挑夫店,本是別人開的,落后小的承辦。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fā)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小的認真辦理就是。 據紀吉供:年卅二歲,在臺生長,現(xiàn)住本城,開客店度活。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和蔡進發(fā)幫辦挑夫差事,小的當堂具結,小的小心就是。 據蔡進發(fā)供:年四十五歲,原籍同安縣,現(xiàn)住北門口,父故母在,有妻子,開客店為業(yè)。小的恐辦差事不來,懇求明察。那路站夫價錢三百五十文,這挑夫不肯?,F(xiàn)在三站挑夫價銀要二元之多。今蒙提訊,斷令小的充當挑夫首,小的當堂具結,謹慎辦理就是。 堂諭(繕抄,與第四九號同)。 〔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供值繕彭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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