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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六提訊名單(堂諭)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淡水分府陳,提訊脫逃之跑勇溫天送,并堂諭:限半月呈繳 提訊名單承溫程差李祿 計開 私記 吞沒勇糧溫天送 〔堂諭〕當(dāng)堂重責(zé)貳百板,洋銀、衣物等,限半月,如數(shù)呈繳。如違,嚴(yán)辦不貸。此判。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訊(淡水分府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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