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一六稟批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布政使對新竹縣稟(第三一四號)之批:已奉巡撫批,即遵照另札辦理 在任候補(bǔ)直隸州知州、臺灣縣知縣、調(diào)署臺北府新竹縣知縣范克承 稟卑邑考棚損壞,可否籌款給修,俯賜批示祇遵由。 二十年十一月初九到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臺灣道顧批: 現(xiàn)奉撫憲批司,已分別移行矣,仰即遵照另札辦理,仍候臬道批示。繳。折存。廿一 騎縫?。ǜ=ㄅ_灣布政使?。? 新竹縣 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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