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二驗充名單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一二二一四--七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淡水分府向,提驗謝煥光,并堂諭準予充當(dāng)頭份街莊總理 名單承稅總差朱忠 計開: 驗充總理謝煥光 〔堂諭〕準給諭戳承充頭份莊街總理,第該處附近內(nèi)山,應(yīng)即小心,督同鄉(xiāng)保巡緝,無令匪徒潛入可也(注)。 〔同治拾壹年〕拾貳月十二日 (注)以上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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