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一七諭光緒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一八--五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淡水分府陳,對黃文繡給發(fā)寶斗仁等莊總理諭戳 前銜〔賞戴花翎、補用府正堂、卓異候升陳〕為給發(fā)諭戳公事。本年二月十五日,據(jù)一快頭役蔡謹、莊耆蘇阿富等稟稱:「竹南一保寶斗仁等莊,總理鄭重開于去年底病故。該地乃系總徑之所,東透入內(nèi)山,西透鹽水港,該處額缺,不能久懸。速同莊耆、佃戶,僉舉黃文繡一名,為人誠實,有家有室,公事諳練,堪以接充;粘繳認充、保結各狀,稟請恩準接充,給發(fā)諭戳」等情。據(jù)此,除提驗充外,合行給發(fā)諭戳。為此諭,仰接充寶斗仁等莊總理黃文繡遵照,速將頒給戳記,克日領回奉公。如遇地方有口角細故,務須出為排改息事。倘有盜警,尤宜督率壯丁,曉夜巡防。勿得始勤終怠,致負厥任,凜之。特諭。 計發(fā)戳記一顆。 一、諭仰 私記 光緒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承糧總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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