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二二供詞光緒五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一八--二○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臺北府正堂陳審判,被稟人供詞 據(jù)黃文繡供:年五十二歲,原籍同安縣,住南隘莊,贌耕金同和即北門水田街鄭吉利之田,該處有十七八莊均系耕作良民。因莊耆僉舉小的充當總理,經(jīng)已給領諭戳。前有與田主言明,嗣因不肯與小的充當,稟明在案,小的即將諭戳稟繳。今蒙訊供,總求再著莊耆,另舉妥人接充,沾恩就是。 堂諭(抄,與第四二一號同,從略)。 〔光緒五年〕二月卅日供 劉亮值繕(注) (注)此四字系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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