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五二諭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五日一二二二九--五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后壟街莊總理陳清溪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為分別給發(fā)諭戳,以憑奉公事。本年四月初二月,據二皂班頭役揚楨稟稱:「緣楨查街莊郊鋪紳商人等,(云云照稟敘至)理合稟明,叩乞電察施行」等情;并據郊戶金致和、認充后壟街總理陳清溪,出具保、充各結,稟送到縣。據此,查總理為一保之正,非素著勤能之人充當,難期勝任;且現(xiàn)奉查辦保甲,新設厘金總理,均關責成,未便懸缺。陳清溪既經為人誠實,公事諳練,準予充當后壟街莊總理。除稟批示外,合行給發(fā)諭戳。為此諭,仰后壟街莊總理陳清溪,立即遵照,將發(fā)去戳式一顆,照刊奉公。嗣后保內民人,如有田土糾葛,以及口角細故,即行秉公,妥為解散,毋任爭闘。倘有命盜重案,隨時稟報;一面協(xié)差,拿犯捆送。至保甲一項,尤關要緊,即速按戶,查明人口,填注清冊,呈候填給門牌懸掛。該總理倘敢假公濟私,藉端索擾,以及收受投詞辦案,一被告發(fā),定即提案革究,決不姑寬,凜之。特諭。 計發(fā)戳式一顆。 一、諭仰總理陳清溪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五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行 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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