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六七諭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二三九--四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大湖總理吳定綱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給發(fā)諭戳,以專責成事。據(jù)墾戶金和成即吳定連、詹其祝等稟稱:「竊思排難解紛,賢者樂此,立中生正,鄉(xiāng)人好之。緣大湖墾辟以來,地方遙闊,俗尚敦龐,歸化者熙熙,耕商者穰穰;但地闊則聚處眾,人多則事務紛,非有秉直、誠實之人奉公理辦,誠莫能勝其任也。茲有該地民人吳定綱,為人秉直、誠實,凡莊中口角細故,無不排難解紛,在地兼有業(yè)室。是以,眾佃戶、鋪戶等,到場商議,堪充此責。倘蒙準給發(fā)諭戳,俾有責成,上則可以奉公,下則可以為民,誠為兩得其便;取具認保結(jié)狀,僉請準充」等情。據(jù)此,除批示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總理即便遵照,迅將發(fā)去戳式,照刊奉公?,F(xiàn)際冬令,宵小最易竊發(fā),應當巡緝防范。保內(nèi)遇有命盜重案,立即稟報,拿犯解送。所有睚眥、雀角,爾宜盡心排解,勿使互訟公庭。凡遇應辦之事,均須實力奉行,毋得怠惰、玩忽。亦不得收受投詞,藉端辦案,致干革究。毋稍違延,凜之。特諭。 一、諭仰總理吳定綱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承稅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行 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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